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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解读分类: 建造师建筑安全,调剂信息,相关政策
在全国许多地区,安全投入不足的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为此,建设部日前制定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今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和使用将有规可循。
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安全监管处处长曲琦对这个确保安全投入的“新规”进行了解读。
记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促进安全生产有什么积极的意义?
曲琦: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筑业的规模逐年扩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作为吸纳劳动力的产业,从业人员有4000多万,其中农民工占80%%以上。在大规模建设过程中,建筑业安全形势总体趋于稳定好转。
但是,一些地区的建筑市场出现了过度竞争现象,投标企业相互恶性压价,其中,把安全生产投入作为竞争压价空间,造成部分工程安全投入先天不足;也有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国人大及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保证安全投入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建设部党组的高度重视下,建设部结合建筑工程特点,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规定》为什么要求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曲琦:大家知道,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要想保证建筑施工安全,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上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投入。缺乏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就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建设与一般的生产经营不同,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及落实安全措施所需费用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设计阶段,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由施工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在施工阶段,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针对目前一些地区建筑市场施工企业恶意压价现象,同时考虑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确定本地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时,一般是依据当地社会平均水平进行测算,为保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并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良性竞争,《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记者:《规定》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定了哪些权利和义务?
曲琦:对于建设单位,《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对于施工单位,《规定》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同时明确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不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对于监理单位,《规定》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于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记者:按照《规定》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曲琦:首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该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不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其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对于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在正式实施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哪些工作?
曲琦:一是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安全施工费用项目组成,制定实施细则。二是由各地依据当地社会平均水平,测算本地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标准。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把《规定》的主要内容宣传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和使用,从而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本身具有较强的经济因素,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加大安全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利益分配的合理调整。安全投入有保证,作业环境有改善,建筑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有保障。我们相信,通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将可以保证安全投入,进一步改善建筑施工作业环境,保障建筑农民工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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