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EA.COM 培训学校招生专栏清华在线 - 工程硕士、在职研究生招生 - 北京紫光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05年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考点预测

分类: 司法,考试指南
招生报名详情请电话咨询:010-62797666


  近几年的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这部分考点的分布相对比较稳定。一方面像管辖、当事人、证据、一审普通程序、执行程序、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等内容,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另一方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考查的重点。今年最有可能成为考试重点的司法解释有两部,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简易程序》)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调解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的绝大多数考题是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基础设计的,因此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还需要了解以下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仲裁法》(简称《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规定》)。

  为便于考生体系化地掌握重点内容,对今年最有可能考到的法条作一个预测:
  
1.管辖。管辖恒定原则(《意见》第34、35条);中级法院的管辖(《民诉》第19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第23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管辖(《意见》第18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第26条;《意见》第25条);运输类纠纷的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民诉》第28条);运输事故纠纷(《民诉》第30条)];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意见》第31、32条;《经济审判》第6条);管辖权异议(《民诉意见》第66条;《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2.当事人。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意见》第41条、第42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必要共同诉讼的常考情形(《意见》第43条、第46条、第47条、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意见》第60条、第61条);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民诉》第54、55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裁判的效力(《意见》第64条);可列为诉讼第三人的法定情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担保法解释》第12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

  3.证据。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第8、9条);自认的方式(《证据规定》第8条)证据责任的分配[侵权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劳动案件(《证据规定》第6条)];合同纠纷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劳动案件(《证据规定》第6条);举证期限的效力(《证据规定》第34条);新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41条、第43条、第44条);提出新证据的时间(《证据规定》第42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证据》第16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证据》第69条);不利推定(《证据》第75条)。

  4.法院调解。本部分重要法条有《调解规定》第2条、第3条、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

  5.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民诉》第111条第2款;《意见》第145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仲裁法》第26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意见》第142条);撤诉案件,当事人依法再起诉的(《意见》第144条);视为撤诉(《意见》第129条、第143条、第158、第159条);缺席判决(《民诉》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58条);诉讼中止(《民诉》第136条);诉讼终结(《民诉》第137条)。

  6.简易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第1条);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第2条);简化裁判文书(《简易程序》第32条)。

  7.执行程序。执行管辖(《民诉》第207条;《意见》第255、256条;《执行》第15、17条);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民诉》第219条);移送执行的范围(《执行》第19条);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民诉》第217条);执行中止(《执行规定》第102条;《民诉》第234条);执行终结(《民诉》第235条);执行异议(《民诉》第208条;《意见》第257、258、264条;《意见》第268、270条;《执行》第85条);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执行》第90条)对第三人执行(《执行》第61、63-69条)。

  8.仲裁协议。不得仲裁的事项(《仲裁》第3、77条);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第17条、第18条);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裁》第20条)。

  9.仲裁裁决。裁决的做出(《仲裁》第53条);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仲裁》第54条);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执行》第10条;《民诉》第259条);不予执行(《民诉》第217条第2款)。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欢迎访问本站其它栏目:
求学需求 培训问答 培训学校 参考资料 培训教材 教师联盟 招聘求职 出租房屋 分类信息


培训教学参考信息

司法考试卷四解题思路
05年三国法-考点预测
司法考试应注意事项
票据法考点
继承法重点知识点
05年刑法-考点预测
05年法理、宪法、法制史-考点预测
刑事诉讼法重点提示(审判管辖部分)
国际公法各章节考点指要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详解(证据部分)
民诉法、仲裁法命题特点
解读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九)
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八)
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七)
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六)
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五)
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四)
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三)
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二)
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与各科复习方法(一)
怎样在两个月时间里攻克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答题方法
保险法知识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
商法、经济法出题侧重点
05年司法考试各科目分值比例预测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定金部分)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质押部分)
司法考试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留置部分)



全国最大培训招生推介网站
 
主要培训课程:
工程硕士(GCT)考前辅导班
考研英语政治数学辅导班
硕士研究生考前网络辅导班
考研西医综合教育学心理学
大学英语四级考前辅导班
国家公务员考前辅导班
公务员考试网络辅导班
教育硕士联考专业课辅导班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辅导班
MBA 联考辅导班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英语联考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英语
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硕士
北京理工大学物流工程硕士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辅导班
一级注册建造师考前辅导班
二级注册建造师考前辅导班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PETS
电子与通信工程工程硕士
国家司法考试系列培训
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企业危机预防管理体系
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
薪酬和福利管理专家
有效的招聘和甄选
销售团队的建立与管理
TOC约束法生产管理实战
剑桥商务金融管理职业证书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证书
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成人高考考前辅导
中英合作物流管理本科
中英合作物流管理专科
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
中英合作商务管理金融管理
现代管理大学专/本科
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房地产管理与物业管理本科
人力资源管理本科
更多培训课程...




紫光教育培训中心:
公司简介
网络教育
面授教育
企业内训
付款方式

报名咨询热线:
Tel:
010-62797666
QQ:
274492046
MSN:
qingcaoye@hotmail.com


返回 | 主页


 
中国 | Training Course Index | Travel Agency Index - 51EA.COM  © 200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