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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一(案例1-案例12)及答案与解析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案例1](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8分)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8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 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8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 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 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8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 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答案与解析: 81.(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分包合同与转包合同。 [答案及法理分析]B。分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后,该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所签定的合同。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承包并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所签定的合同即为转包合同。本题中乙与甲签定施工合同后又与丙签定的约定由丙承包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内部承包协议》就属于转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所以该转包合同无效。 [答题技巧]注意《合同法》中的具体规定。
82.(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答案及法理分析]C。《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后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题技巧]区别民法上与合同法上的不同规定,不要混淆二者的差别。
83.[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属于民事诉讼的内容. [答案及法理分析]D。根据《民法通则》第5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题中丙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对甲乙之间合同的解除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题技巧]把握民事诉讼中不同当事人的不同地位。
84.[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AD。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本题中的承包人乙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丙不是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无此权利。所以答案为AD。 [答题技巧]要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救济措施。
[案例2](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8分) 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 A. 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公开 B.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际上公开使用 C. 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 D.因该发明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86.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 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87.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A. 构成侵权行为 B.不构成侵权行为 C. 2003年5月7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D.2003年7月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88.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 申请诉前禁令 B.申请诉前先予执行 C.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答案与解析: 85.[考点]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的特殊规定。 [答案及法理分析]C.《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同时第24条又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了特殊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本题中虽然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经开始生产,但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申请人甲公司的同意,所以甲公司的发明仍具有新颖性。 [答题技巧]考生不仅要掌握授予专利权的一般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还要掌握对新颖性所作的特殊规定。
86.[考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答案及法理分析]D。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丙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了相同产品,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所以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答题技巧]掌握法条关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
87.[考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答案及法理分析]D。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因此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后,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就构成侵权行为。 [答题技巧]掌握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条件。
88.[考点]诉前禁令、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答案及法理分析]A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因此A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是: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不能申请诉前先子执行。因此,B项错误。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因此甲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C项正确。只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将来难以取得,甲都可在开庭前要求证据保全,D项正确。 [答题技巧]在掌握一般诉讼保全措施的基础上掌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诉前禁令.
[案例3](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10分) 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以下89-93题。 89.对碧海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3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90.碧海公司拟认购新奇公司股份l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碧海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 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D.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新奇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91.新奇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新奇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新奇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 对新奇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新奇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新奇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92.现新奇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碧海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碧海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碧海公司须经新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碧海公司要等新奇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 碧海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新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碧海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93.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 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 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 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
答案与解析: 89.[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答案及法理分析]ABD。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选项A、B、D是正确的。 [答题技巧]区分股份公司设立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条件。
90.[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发起人出资和财产权转移。 [答案及法理分析]ACD。《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答题技巧]牢记与此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91.[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创立大会召开及作出决议的条件限制尤其是人数限制。 [答案及法理分析]AC。根据《公司法》第92条的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通过公司章程是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之一,但是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题中该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因此章程对新奇公司产生效力,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必须遵守。 [答题技巧]掌握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2.[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 [答案及法理分析]B。由于新奇公司是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不需股东大会同意就可以出售股份。但是《公司法》第147条又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因此B为正确选项。另外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国家股、法人股)转让须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竞价交易。 [答题技巧]掌握公司法对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转让时所作的限制。
93.[考点]奉题考查的是公司的归入权。 [答案及法理分析]D。根据《证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碧海公司作为新奇公司最大的股东,持股在其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在公司成立三个月后就将股票卖出,所以该股东收益1800万元应收归新奇公司所有。 [案例4](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8分)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94-97题. 94.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 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 95.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 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 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 96.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97.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 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 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销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 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lo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
答案与解析: 94.[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AB。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题中纺织公司符合条件可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服装公司是本来的债权人,当然可以直接主张债权。 [答题技巧]掌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95.[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的清偿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应当由商场向纺织公司履行债务。 [答题技巧]掌握代位权行使中的债务履行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96.[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C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同时第6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因此答案为CD。 [答题技巧]掌握执行的相关规定。
97.[考点]本题考查的也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A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因此答案为AB。 [答题技巧]掌握关于第三人提出异议的规定。
[案例5](2004年司法考试试题,6分) 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对于本案,何种确定管辖的方式是正确的? A.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B.以该光盘销售地确定管辖法院 C.以光盘生产地确定管辖法院 D.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 99.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是什么措施? A.诉前财产保全 B.诉讼财产保全 C.证据保全 D.先予执行 100.被告在法院作出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仍继续生产,法院可如何处理? A.尽快判决被告败诉并开始执行 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D.对音像公司处以罚款
答案与解析: 98.[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管辖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AB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题技巧]掌握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99.[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先予执行的条件。 [答案及法理分析]D。《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题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制作中心的生产经营,因此应先予执行。 [答题技巧]掌握先予执行的条件。
100.[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强制执行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BC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因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C、D项是正确的。 [答题技巧]掌握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案例6](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4分)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8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 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 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8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 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 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与解析: 81.[考点]本题考查的是附期限的合同与附条件的合同之区别。 [答案及法理分析]D。附条件的合同的所附条件是指当事A..rA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附期限的合同的所附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必然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在本题中,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必然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因此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期限以其作用是否在于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分为始期,终期,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的,为始期,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为终期。因此本题答案为D。 [答题技巧]把握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的性质特征。
82.[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租赁物的装修义务。 [答案及法理分析]D。因为在本题中,承租人为了经营酒店而对房屋进行装修,出租人甲没有装修义务,若甲、乙达不成一致意见,装修物可以拆除的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归甲所有。 [答题技巧]把握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义务。
83.[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租赁物的维修业务。 [答案及法理分析]A。《合同法》第221条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根据该条规定,此玻璃墙的损坏不是承租人乙造成的,此损失不应由乙承担。 [答题技巧]把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义务。
84.[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解除。 [答案及法理分析]BCD。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答案BC正确,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因此,答案D正确。 [答题技巧]牢记<<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案例7](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4分)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朱某当晚带着已签好的一式两份合同和糖蜜的样品,找到大鹏公司的经理,经理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了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去盖章。大鹏公司将钱款付清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货,在验货时发现是一级糖蜜,就未取货。原来粮油公司怕大鹏公司不能及时付款,把那批特级糖蜜给了别人。这批一级糖蜜合同上订的也是特级,口岸验收时商检局发现货轮有轻度污染,就给降了一级,由特级改为一级。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 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 属于间接代理 86.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A. 委托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纪合同 D.间接代理合同 87.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 D.货物受领人 88.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C. 主张因受欺诈合同无效 D.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答案与解析: 85.[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表见代理。 [答案及法理分析]C。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在本案中,朱某原是大鹏公司采购员,虽已辞职,但得知低价转卖特级糖蜜的消息后,赶到粮油公司洽淡此项业务,这就足以使大鹏公司相信朱某有代理权,因此本题中朱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规定,与直接代理相对应。 [答题技巧]把握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86.[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 [答案及法理分析]B。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本题中,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是出卖人某粮油进出口公司转移糖蜜所有权于买受人大鹏贸易公司并由大鹏贸易公司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选B。 [答题技巧]把握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87.[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指示交付和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答案及法理分析]BD。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交付产生所有权的转移。交付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多种形式。所谓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移转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直接占有,如将出卖的物品直接交给买受人。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起标的物就视为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最常见的指示交付,就是将提单、仓单等单证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答题技巧]把握各种交付形式,特别是对指示交付的理解。
88.[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违约责任。 [答案及法理分析]AB。根据《合同法》第155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l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为买受人提供以下救济手段:1.请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由买受人合理选择其他补救或者补偿措施;3.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此答案A、B为正确选项。 [答题技巧]对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应熟练掌握。
[案例8](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1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89题。 89.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 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 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答案与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效力。 [答案及法理分析]C。《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答题技巧]熟记《合同法》第50条。
[案例9](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问题。 90.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 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91.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 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 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答案及解析 90.[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答案及法理分析]C。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答题技巧]熟记《公司法〉〉103条规定并掌握公司登记的基本知识。
91.[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范围。 [答案及法理分析]D。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此外,票据具有无因性。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有权代表公司签发票据。 [答题技巧]把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权限及票据的特征。
92.[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票据的抗辩和补救。 [答案及法理分析]A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9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丁涂销了乙的背书,不是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及实际结算金额的更改,因此丁的涂销行为不会导致该票据无效。权利人丁涂销了乙的背书,应发生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不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丁有权向丙行使追索权。 [答题技巧]掌握票据抗辩、票据更改和涂销的法律责任以及票据追索的相关知识。 [案例10](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4分)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 93.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 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 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94.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 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95.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96.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延期审理 B.中止该诉讼 C. 终结该诉讼 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97.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答案与解析: 93.[考点]奉题考查的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答案及法理分析]ABD。《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因此当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甲不能对丙提起诉讼。并且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甲对丙提起诉讼,应以丙所在地B市法院提出,A市法院无管辖权,因此答案为A、B、D。 [答题技巧]掌握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法院管辖权。
94.[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 [答案及法理分析]AC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乙在诉讼中为第三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乙在诉讼中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题技巧]在把握教材的同时,注意相关的司法解释。
95.[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 [答案及法理分析]ABC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因此答案为A、B、C、D。 [答题技巧]掌握相关司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详细规定。
96.[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诉讼中止。 [答案及法理分析]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题技巧]掌握《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关于诉讼中止的情形。
97.[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执行。 [答案及法理分析]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答题技巧]掌握法条关于代位权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
[案例11](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4分)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82.叶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8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8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 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与解析: 81.[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绑架罪的构成。 [答案及法理分析]ACD。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的目的是借机狠狠敲诈刘某一笔,并且采取了绑架的方法,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答题技巧]在刑法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于紧扣犯罪构成,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把握犯罪构成的实质。在本题的四个选项中,非法拘禁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绑架罪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同时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但绑架罪与其他三罪又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种相似之处,比如在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索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并且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尽管如此,只要考生能牢固掌握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就能轻而易举地把以上四种罪名区别开来。因此,我们说把握犯罪构成是识别此罪与彼罪的“万能钥匙”。
82.[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故意犯罪形态。 [答案及法理分析]D。根据刑法理论,对简单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行为按共同所犯之罪的形态定罪处罚。 [答题技巧]掌握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
83.[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 [答案及法理分析]BD。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理论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实行犯),这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在本案中,叶某故意实行犯罪,并起次要作用,因此,BD正确。 [答题技巧]把握实行犯、从犯的概念。
84.[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绑架菲的认定。 [答案及法理分析]A。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绑架者死亡的,不论是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还是因目的未达到而故意杀死被绑架人,都按绑架罪一罪处理。 [答题技巧]熟记绑架罪相关法条。
[案例12](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4分)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 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 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 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答案与解析: 85-87.(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及法理分析]85.B、86.C、87.ACD。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从客观方面来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为五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3)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4)冒用他人信用卡的;(5)恶意透支的。第85、86、87题无外乎这四种情形。 [答题技巧]牢记信用卡诈骗罪的性质特征。2005年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又增加了一种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考生对此要重点把握。另外还要掌握同时修订的第177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88.[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盗窃罪。 [答案及法理分析]D。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刑法》第196条第三款又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题技巧]注意刑法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特殊规定。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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