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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咨询人员资格认证的几点思考和建议分类: 建造师建筑论文,调剂信息,独特价值,心得体会,学习心得
咨询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虽然近几年发展很快,各种咨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但是,同国外咨询业发展比较早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相比,我国的咨询业还相对落后,各方面都急待规范。尤其对咨询人员的执业资格应尽快实行规范化管理,使我国咨询业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咨询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在咨询机构中,人是咨询的主体,在咨询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咨询人员的知识和智慧是咨询机构最大的资本,最重要的“设备”,是促进咨询业发展的“润滑剂”。在国外,咨询顾问是个非常高尚的职业,特别受人们的尊敬。只有真正有才干、有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才能获得咨询的资格。 一、国外的成功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的分析和比较发达的国家,咨询人员的资格认证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协会会员制度、资格审查制度和国家注册登记制度。 1、协会会员制。采用这种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在英国政府部门中,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咨询业,英国的咨询业主要由各个行业协会管理,由这些协会制定出适合本专业的、严格的接纳会员的标准和规章制度。一般来说,这些协会的人会条件都非常苛刻,例如,英国咨询学会规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首先应是土木、机械、电气、结构、化学、矿山和金属、热力学等学会的会员。因此,在英国,没有专门的咨询人员考试制度,取得咨询协会会员资格便是获得咨询资格的“通行证”,否则就不能领取营业执照和承揽咨询项目。种协会会员制有它的优点: (1)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无需经过繁琐的手续:(2)能够保证高质量的人才。但是,无需经过繁琐的手续;(3)能够保证高质量的人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制度的基础是各专业的咨询协会发展完善、职能健全,而且必须有一批国家认可的、高信誉的其他行业的协会存在,这两个条件在我国都不具备。特别是我国的咨询行业协会,目前极不规范,所以在我国不适于采取这种制度。 2、资格审查制度。这种制度的代表国家是法国。法国咨询人员的执业资格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来认定。在1973年以前,只要是大学或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有资格从事咨询工作;在此之后,则必须经严格选拔。例如在工程咨询领域,只有经过层层选拔出来的优秀工程师和遵守咨询工程师职业道德的人才能获得执业资格。那么,在我国是否能借鉴这种只需经过资格审查就能获得执业资格的制度呢?我认为至少不能全部采用。因为资格审查制度有一个缺点,就是容易出现只要专业水平高就可以当咨询顾问的现象,这是不规范的。咨询人员除了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外,还要有许多其他方面的素质要求。我国咨询人员的现状是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缺乏咨询基础理论、咨询运作、咨询方法和规律方面的知识。如果采用这种制度,就会进一步造成对这些知识的忽视,不利于我国咨询业的全面发展。 3、国家注册登记制度。采用这种制度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在美国,凡要获取咨询执业资格者,要通过以下程序:(1)考试资格审查。主要有学历和资历两方面;(2)执业咨询考试。根据专业领域不同而异,另外包括相关法律、税务、会计等知识;(3)注册登记。考试合格后,到政府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取执业资格证书。 我认为,同前两种制度比较,这种制度更适合于我国。通过综合考试,促进咨询人员在注重经验的同时,注重理论。通过参加培训和考试,不断以各种知识充实自己,能使我国咨询人员的水平有所提高。但还需考虑中国的特点,对这套制度也不能全盘照搬。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的具体细则。 二、制定咨询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应遵循的原则<BR> 作为保证咨询人员质量的一种激励和监督机制的咨询执业资格认证,是运用科学的标准和程序,通过严格的考试来达到判定咨询人员是否取得咨询业务法律资格的一项工作,应考虑如下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咨询认证是以建立一整套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工作手段和依据的,那么其是否具有科学性主要取决于这套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指标体系建立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实用;另一方面,指标体系应具有开放性,能够随着时间的发展进一步优化,以便跟上实践的需要。 2.可行性原则。这个原则最根本的要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只能学习借鉴,不能照搬。 3.可操作性原则。即条例的适用性,基本要求是掌握方便,简单易行。 4.相容性原则。要求资格认证条例在内容上,一是要考虑地区间的相容性,二是要考虑国际间的相容性。这就要求条例一方面要有较强的伸缩性,既有最高努力目标,又要有最低执行界限;另一方面要兼顾国际惯例,为与国际接轨创造条件。 三、制定咨询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应采取的策略 1.从重点领域开始试行。我国搞过三市一省的重点试行,从我们掌握的资料来看,效果不是很好,好省市制定的条款相差很大,相容性也比较差,而且大多数都没有突出专业特征。如上海市颁布的是“上海市注册咨询专家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郑州市颁布的是“郑州市科技咨询业注册咨询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这两个地区都是想把咨询的各个专业范围,如工程、决策、管理、信息的咨询人员认证“一手抓”,用一个条例来进行约束,这是不规范的。从国外的经验看,也都是由各个协会负责自己专业范围内的人员认证。因此,我建议,应该在重点领域,而不是在重点省市进行试点。比如说,在工程咨询领域进行全国性的规范,这样才能避免行业的混乱。 2.从人员的申请条件来看,我们应该避开两个极端:第一,不能照搬国外,使申请条件过高。例如学历上的高要求我认为没有必要,因为我国的现状决定了有很多具有丰富咨询经验的人可能不具备高学历,我们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第二,不能把条件定得过低,甚至于不合常规,例如某市制定的条例中把实际不从事咨询业务的人也列在可申请之列,显然是不合理的。这里,以企业管理咨询为例,借鉴江苏省经验,提出以下6项申请条件仅供参考: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了解国家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身体健康; (2)受过市级以上正规的管理咨询培训,掌握管理咨询的基础理论和方法; (3)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某项企业管理咨询的基础理论和方法; (4)具有独立咨询能力,至少咨询五个以上企业,能独立担当课题; (5)申请者原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是重要的参考条件,但不为决定性条件,以实际咨询能力为标准。 (6)申请者的文化程度、职务和工作经历也是重要的参考条件,不同的文化程度结合工作经历进行认证。 3.从认证程序来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核。可采取“四考结合”的过程:(1)考察:系指对实际咨询能力的考察。建议对申请者进行十个方面的考察,即确定课题的能力、调查分析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改善方案的创造能力、写作咨询报告的能力、说服对方和表达能力、独立承担课题的能力,工作的主动性、谦虚谨慎和合作性,对某一专项咨询业务的熟悉程度;(2)考试:即对咨询理论及相关专业的考试。申请者在规定日期和时间,参加统一命题的考试,内容为咨询基本理论和申报者较熟悉的专业业务两部分;(3)考核:即对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的考核。这项考核是通过申请者提交的咨询报告书对申请资格中必须的咨询活动次数进行核实,同时还了解申请者在其所参与的咨询活动中承担任务的情况和取得效果的评价;(4)考绩:这是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对咨询人员进行的持续监督。可将咨询人员的资格有效期定为三年,在三年中至少应接受一次考绩审核,主要检查其政治素质、知识水平、研究能力、成果质量、收费开支、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等内容。考绩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4.关于认定级别的问题。通过对试点省市调查,我们注意到有的地区咨询人员的资格认证是分级别的,如郑州分注册咨询师和注册高级咨询师;江苏分助理咨询顾问、咨询顾问和主任顾问。我认为这是不规范的。咨询员的资格认证应该是最权威的,最高级别的,它是一种信誉的标志,是一种执业资格,而不是技术职称,因此不应分级。不过,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咨询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下设一系列咨询人员的技术职称,以鼓励咨询人员进取并作为评估业绩的指标及执业资格认证所参考的重要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有某些专业领域,如工程咨询,法律咨询等已经有自已的技术职称,我们可以直接利用;而管理咨询、信息咨询等领域没有相应的专业职称,则要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职称系列。可将咨询人员的技术职称分为咨询顾问员、助理咨询顾问师、咨询顾问师和高级咨询顾问师。而咨询人员资格认证的名誉称号为注册咨询师,只有注册咨询师才有资格持牌经营咨询服务业。 以上是我对咨询人员资格认证这个问题的一些想法和建议,意图是希望能够解决目前我国咨询人员执业咨询认证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咨询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4:对“低于成本价不能中标”的看法
日前参加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班,对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进行了学习。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索。如标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为采购者带来经济、有质量的工程、货物或服务。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招标投标法》对中标条件规定了两条:“(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示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两条实际上就是现在一般通常所采用的综合评价法和合理低价法。但是留了条尾巴;低于成本的除外。笔者认为基于下述几点,消这一提法。 一、成本价的解释令人困域。《招投标法》未能明确“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标准是什么,缺乏操作性。如果说是“社会平均成本”,则企业管理越先进,成本越是低,反而中不了标。如果说是“企业个别成本”,则怎么才能知道他的成本是多少,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广东省顺德市推行工程量清单后,极端的报价比定额价低25%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仍然生存的很好。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指的是“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个别成本”不排斥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既降低成本又保证工程质量。出于商业秘密,你能知道他的成本价是多少?因此由政府来确定每个项目的个别成本是不科学的。 二、成本价与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许多人会担心价格低了质量是不是就下降了,本人以为成本与质量是相关的,但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工程造价高的质量并不一定就好。工程质量需要施工方、业主、监理方、政府质监部门的共同努力。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宁波镇海招宝山大桥未合拢即开裂等质量事故并不是工程造价低的原因引起的。作为业主来讲,能够物美价廉何乐而不为呢。 三、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招投标的核心也是竞争,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如果说设定一个最低成本价,企业就会包赢不赔。就象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工程价格由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法定利润组成。就谈不上竞争了,改革开放已经过了二十多年,如果说建筑业还是这样抱着定额价不放,不要说同加入WTO后国外的同行相比(他们正虎视眈眈地注视着中国这个年投资额3万多亿元的大市场),就是同国内的其它行业比国,如家电业、服务业,也代表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定额应该改革,要以积极的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今年七月底,在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举行的首批10万吨X70管线钢全球招标中,志在必得的中国宝钢门前失手,被韩国浦项钢铁公司拨得头筹。原来浦项的报价是每吨217美元,而宝钢的报价是每吨395美元,宝钢的报价比浦项高82%!宝钢认定浦项的投标是低于成本价的“倾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宣布此次投标无效。但是浦项认为他们的报价是高于成本价的,不是倾销。最后的结果是首批10万吨X70管线钢招标,浦项夺得60%的份额,宝钢得到另外40%即4万吨,条件是降低他们的竞标价格。许多企业认为我们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了,市场经济已差不多了,宝钢失手,有助于我们的清醒。此外,如果施工方出于拓展市场或解决设备闲置、人员失业等目的而采取的低报价经营策略,能说是不对的、违法的吗。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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