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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91)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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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1](样题)

阳某,女,28岁,未婚。1999年阳某认识了白某(32岁),某私营企业老板,某市政协副主席,有妇之夫,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白某欲想摆脱阳某纠缠,阳某便以到市委、市政府告发他乱搞男女关系相威胁,提出可以出点钱摆平一下。这样阳某先后从白某处敲诈人民币5万元,白某本想不给,但阳某威胁说:“不给可以,我可以马上叫你的政协副主席当不成!”

2003年6月阳某来到白某家准备再要点钱,正巧白某外出,只有女儿(7岁)和小保姆在家,因阳某与小保姆较熟,阳某提出带白某的女儿出去玩玩,小保姆同意了。阳某带着白某的女儿出去后,顿生勒索白某的歹念。于是将白某的女儿送到另外一个情夫朱某家,骗朱某说这是自己表姐家的小孩,暂住几天。到了晚上她打电话给白某要其携带10万元到指定地点赎领孩子,事成以后从此一刀两断,并威胁说:“如去报案,你就再也见不到你女儿。”

白某答应了阳某的要求,但阳某害怕白某真的报案,如果那样的话估计自己活不下去了。于是顿生杀死白某的女儿然后远走他乡的歹念,就用菜刀砍死了白某的女儿。白某带着10万元钱按指定时间地点来赎领孩子,可等了数个小时未等到,遂报案。2004年2月,阳某被抓获。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阳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若朱某趁阳某不在的时候,哄骗白某的女儿亲吻自己的生殖器,并脱光其衣服进行玩弄,则朱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若阳某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白某的女儿,阳某构成什么罪?
4.对阳某应如何处罚?

答案与解析:
1.阳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

[答案]阳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阳某以到市委、市政府告发白某乱搞男女关系相威胁,先后从白某处敲诈人民币5万元。故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阳某为了勒索白某的财物,将白某的女儿带走,并实施了勒索白某的行为。故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是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同时也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构成侵犯或威胁。这是由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威胁和要挟方法的下列特点:①行为人以自己或自己指使的其他人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②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③发出威胁、要挟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具体方式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④威胁、要挟要实施的侵害行为也多种多样,具体方式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目的是迫使他人交付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是债权人以将要向法院控告相威胁,迫使债务人尽快还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案例中,阳某和白某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来,白某欲摆脱阳某纠缠,阳某便以到市委、市政府告发他乱搞男女关系相威胁,提出可以出点钱摆平一下。这样阳某先后从白某处敲诈人民币5万元,白某本想不给,但阳某威胁说:“不给可以,我可以马上叫你的政协副主席当不成!”可见,阳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与利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所谓绑架,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使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方法,挟持他人离开家庭或所在处所,转移到其他地方予以拘禁,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对于绑架人来说绑架只是为了达到其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的手段,但是,对于绑架罪的构成来说,只要查明行为人是出于上述目的,实施了绑架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问目的是否达到。具体说来,绑架罪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三是为勒索财物偷盗婴幼儿。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处罚。(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案例中,阳某带着白某的女儿出去后,顿生勒索白某的歹念。于是将白某的女儿送到另外一个情夫朱某家,骗朱某说这是自己表姐家的小孩,暂住几天。到了晚上她打电话给白某要其携带10万元到指定地点赎领孩子,事成以后从此一刀两断,并威胁说:“如去报案,你就再也见不到你女儿。”可见,其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正确理解绑架的含义,即绑架并不仅限于暴力、胁迫等强力手段,还包括麻醉或其他使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各种方法。此外,还应当能够区分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这二者存在下列不同:(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权,而绑架罪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利。(2)勒索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勒索对象是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本人,而绑架罪的勒索对象则是被绑架劫持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等。(3)客观方面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则是以绑架劫持人质等威胁其单位或家属迫使其限期交付财物。(4)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罪则不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绑架罪中,绑架他人作为人质,通常还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出于政治目的,或者是作为恐怖活动的绑架,等等。最后,阳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即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构成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2.若朱某趁阳某不在的时候,哄骗白某的女儿亲吻自己的生殖器,并脱光其衣服进行玩弄,则朱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猥亵儿童罪。

[答案]朱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行猥亵的行为。朱某趁阳某不在的时候,哄骗白某的女儿亲吻自己的生殖器,并脱光其衣服进行玩弄。所以,朱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行猥亵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犯罪的对象,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儿童实行猥亵的行为。所谓猥亵,是指奸淫行为以外的,为寻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行的淫秽性的行为。如抠摸幼女的生殖器、让儿童为自己口淫、手淫、鸡奸儿童、脱光幼女衣服进行搂抱、玩弄等。(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寻求性刺激和性满足。案例中,朱某趁阳某不在的时候,哄骗白某的女儿亲吻自己的生殖器,并脱光其衣服进行玩弄。所以,朱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答题技巧]应当熟悉猥亵儿童罪的构成特征,能够将本罪与相关犯罪区分开来。例如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猥亵儿童罪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为必要,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不问该儿童是否出于自愿等,均构成犯罪。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为必要,否则不构成本罪。

3.若阳某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白某的女儿,阳某构成什么罪?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拐卖儿童罪。
[答案]若阳某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白某的女儿,阳某构成拐卖儿童罪。
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儿童,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出卖的目的。阳某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白某的女儿,故阳某构成拐卖儿童罪。

[答题技巧]注意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的区别,即犯罪对象不同。此外,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为出卖而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而不是偷盗婴幼儿罪,也不是拐骗儿童罪。

4.对阳某应如何处罚?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数罪并罚。

[答案]对阳某应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为阳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的数罪并罚原则,针对本案,应采用吸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法理分析]阳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依法应该数罪并罚。根据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阳某的行为不可能判处死刑。即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数罪并罚实际上是有期徒刑和死刑的并罚。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此时应当适用吸收原则,即只对阳某处以死刑。对于附加刑,依据并科原则,仍需执行。所以,对阳某应该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答题技巧]应当识记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然后需要掌握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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