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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资格考试民诉与仲裁试题简评

分类: 司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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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在二十余万名考生的急切期盼中开始,又匆匆在众多考生的叹息声中结束,今年的考试犹如变脸大师在表演变脸绝技,让人还来不及反应过来,也未看清这场考试的真实面目就谢幕了,好多人一下子回不过神来,更让人感觉司法资格考试有些高深莫测。总之,一句,难,甚至怪是今年考生的普遍感受。

  反观今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的试题,虽然也有一定的难度,然而,就总体而言还是体现了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考查的知识点基本未变。就今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所涉及的考查知识点来看,基本上与以往考查的知识点没有太大变化,主要围绕本学科中的重点知识进行考查。民事诉讼法中如管辖制度中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确定,协议管辖的条件;当事人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非实体当事人的运用;证据制度中证据种类的运用、证明责任的分配;审判程序中仍然主要集中于法院如何处理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即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管辖、执行措施等。仲裁制度中仍然主要集中于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判断、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和解、司法监督后当事人的权利等学科中的重点问题。

  第二、考试分值相对稳定并注重对司法解释内容的考查。就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所涉及的分值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与传统问答式案例分析题的分值基本上维持在75分左右,今年是71分。不过,因今年第四卷第七道分析题(25分)中至少第一问完全是一道民事诉讼法的试题,因此,今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总分值为80分以上,约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总分数的七分之一,足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所占地位的重要。不过,就考查的具体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的考查基本上还是针对法条内容的考查,尤其是重点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

  第三、考查内容的理论性增强。虽然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的考查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定的考查,然而与以往大多主要直接考查某一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今年明显侧重于以某一知识点为基点,综合性考查若干法律条文的规定,如单项选择题第36题以管辖的适用这一知识点为基点,既考查了督促程序这一非讼程序的管辖适用,又考查了涉外不动产管辖这一既涉及涉外问题又涉及不动产问题的法定管辖的适用,还考查了级别管辖与协议管辖的适用。这一变化充分说明今年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试题明显增加了对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点及其理论深度的考查,这就要求考生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具体内容,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理解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当然,这也就意味着背背法条即可通过资格考试的时代已经结束。

  第四、考试题型有所变化,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与以往司法资格考试的试题相比较,今年在民事诉讼法部分的一个较大变化即增加了分析题的考试,这使得考试的难度有所增加,但同时也反映出司法资格考试越来越贴近社会实践。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来源于生活,运用于生活,如第四卷第七题分析题所涉及的从超市搜查顾客背包事件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是近年来社会与司法实践部门所广泛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虽然该题以分析题的形式考查大家对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掌握与运用,具有一定的难度;然而,该分析题的第一问实际上还是关于民事诉讼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问题的考查,如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等基本理论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实际上均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的私权处分问题。可见,该问题实质上是以难度较深的新题型考查传统重点知识点。至于第二问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官自由裁量权、精神损害赔偿、企业安保措施等方面选择其一进行分析论述则可以综合考查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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