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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分类: 司法,考试指南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相邻权是指不动产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对与其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特定支配权,主要包括:通行权、排水权、通风权、采光权以及截水权等。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侵害有时来自于行政机关。公平竞争权人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他们唯有提起行政诉讼方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赋予公平竞争权人原告资格。
(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追究行为,不予答复行为以及处罚过轻的行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撤销或变更行为往往会侵犯到以下两种人的权益:一是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
(5)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6)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各方并不因企业成立而丧失自身的独立主体地位,它依旧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因此,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具有原告资格。
(7)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非国有企业的成立须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许可,一经许可成立,非国有企业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因此,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行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8)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合伙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的地位,但却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具有原告资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9)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其合法权益时,企业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依《若干解释》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需要注意,他们并不享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业本身,他们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而已。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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