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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比律考:内容区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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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司法考试怎么考
单从考试办法来看,司法考试与律考的差别不是很大。司法考试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一种考试使获得司法从业资格的人具备从业的基本素质。这种素质既包括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素质,也包括法律实务方面的素质。为此,司法考试的主旨和基本思想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考基础理论,二是考应用型的知识。
律考从1986年以来经历了10多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司法考试是在律考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刚开始的时候,区别不会太大。但是司法考试与律考毕竟性质不同。差别首先表现在司法考试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律师法》规定大专以上就可以做律师,但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必须达到本科以上。
其次,司法考试在难度上也会逐渐提高。
第三,因为司法考试的对象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所以考试的范围也会宽泛一些,但基本思想会与律考相同,都是考查考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当然,我国的司法考试才刚刚开始,将来具体怎样来考,考什么,侧重点是什么,都还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会给法学教育带来一定的影响,它涉及到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的一种协调,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很大。它的出台意味着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种关系如果处理的不好,将冲击国家的法学教育。
国家司法考试刚刚实行,还缺乏研究,到底应当如何来考,是考一次还是考两次,是侧重考理论知识还是侧重考实务都尚待研究。
我个人认为,司法考试还是应当注重考理论知识,考的方法可以灵活一些,但仍然离不开基础的理论知识。应用型的知识因为带有很强的实践性,而这些实践性的东西在大学里很难培养,所以,有的人提出考两次,首先考理论,理论通过后再进行专门的司法培训,培训完成后根据法院、检察院的需要来考一些相关的知识,这样可能会更加合理一些,当然这些建议尚在探讨之中。
律考变司考:严把入口关
我们知道,律考的主要对象是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他们要用律考来获得律师资格。现在变成了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对象既包括想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也包括想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人,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来获得这种从业的资格。过去法官、检察官资格的获得是通过内部考试,形象的说法是“先上车,后买票”,现在变成了“先买票,后上车”,使得律考与法官、检察官考试统一起来。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使律师、法官、检察官(法、控、辩)三方具有一个同等的资格要求,有利于提高整个司法队伍的素质。
(2)为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将来的互换提供了可能。事实上,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法律职业应当是相通的。这种互换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一种全国性的,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它进一步严把了司法从业人员的入口关,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
以前,律师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所以律师的素质相对来说较高。而法官、检察官的素质不高,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其入口不严。法制建设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如果没有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司法制度再改革,也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制建设目标的。
学习侧重点:基础知识
无论什么考试均有共同特点,都是对考生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检验。所以,我认为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最重要的。基础知识掌握好,怎么考都不怕。我出题的时候,也同样是把一个知识点贯穿到一个选择题或案例当中去,用一种隐蔽的方法表现出来,迷惑考生去产生一种判断上的错误,从而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如果考生掌握的很好,无论怎样隐蔽,考生都可以将知识点找出来,判断出来,并能够将知识点应用于具体案情。如果考生掌握的不好,那么就可能判断不出来,或者知道概念却无法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
对于学习方法,我认为首先是要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在掌握的基础上融会贯通。理解是基础,如果对于一个知识点你理解不正确,或者根本不理解,那么也就谈不上掌握。掌握不仅是单纯的记忆,还要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它有应试的特点,所以考生还应当做一些题,做题时要注意自己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从而在做题的过程中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陈兴良)
摘自:中国教育报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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