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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卷---刑法学答案

分类: 考试题库,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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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刑法学
一、填空题:
1.外交特权 豁免权 2.盲人 从轻 3.3个月 2年
4.犯罪之日 终了之日 5.暴力 威胁
二、判断题:1.错 2.对 3.对 4.对 5.错 6.对 7.错 8.错 9.错 10.对
三、单项选择题:1.B 2.A 3.C 4.D 5.D 6.B 7.B 8.A 9.D 10.C
四、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 3.BC 4.ABCD 5.ABC 6.BCD 7.BC 8.ABD 9.ABC 10.ABCD
五、名词解释:
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其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对其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
1.答: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答: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成立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出现一定的组织性。
3.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
(1)侵犯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七、分析题:
1.答: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甲、乙的供述是自首行为。二人虽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作的供述,但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甲的行为不构成累犯,累犯要求前一个犯罪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本案中甲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拘役6个月,不符合累犯条件。
(6)乙某已满18周岁,不符合《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则。
2.答: (1)本条是关于侵占罪的法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一款仅规定了侵占罪的一种情况。
(2)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在:
第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其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定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该罪的被害人不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不主动对侵占罪的行为人进行追究,即“不告不理”。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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