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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典型案例)

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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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
  被告人刘某,女,29岁。刘某于1997年9月25日,捡到三张作废的转帐支票。刘某将支票上的日期加以涂改,当年10月2日,刘某利用涂改的一张转帐支票到某市中山大厦购买一组8000余元的音响未成功。10月10日,当刘某再次到该大厦用涂改后的转帐支票购物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金融票证,冒充真金融票证,或对真金融票证加以变造,从而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金融票证制造假金融票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基础上,通过挖补、剪贴、涂改等方法,对金融票据的形态和内容(如金额、持票人或出票名称等)进行改变的行为,可见,伪造与变造的共同点是,通过非法行为制造不真实的金融票据。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或两种,均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超过18周岁,具有完过全行事责任能力。刘某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案情]2
  1991年6月被告人黄某的胞弟黄 A(另案处理)用贩卖海洛因的钱购置了一辆桑塔纳小轿车,黄A将购车款的来源告诉了黄某,并要其保密。1997年10月,黄A因贩毒被捕。案发后,黄某从黄A家将桑塔纳轿车开回自己家,当司法机关调查轿车来源时,黄某谎称车是其借了一国外朋友的钱购置准备开出租车谋生。
  [问题]
  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一定的金融业务行为以及其他行为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打击毒品犯罪等的正常司法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一定的金融业务行为以及其他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和自然人;但在实践中,多数情况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明知轿车是毒品犯罪的收益所购,而故意编造情况隐瞒轿车的非法来源,破坏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依法惩处。

[案情]3
  被告人刘某,女,29岁。刘某于1997年9月25日,捡到三张作废的转帐支票。刘某将支票上的日期加以涂改,当年10月2日,刘某利用涂改的一张转帐支票到某市中山大厦购买一组8000余元的音响未成功。10月10日,当刘某再次到该大厦用涂改后的转帐支票购物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非法制造虚假的金融票证,冒充真金融票证,或对真金融票证加以变造,从而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金融票证制造假金融票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金融票证的基础上,通过挖补、剪贴、涂改等方法,对金融票据的形态和内容(如金额、持票人或出票名称等)进行改变的行为,可见,伪造与变造的共同点是,通过非法行为制造不真实的金融票据。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或两种,均可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超过18周岁,具有完过全行事责任能力。刘某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案情]4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避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伪,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0年律考题]
 
  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到公安局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5月25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6、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9、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的做法不当,应当另行组建合议庭。

[案情]5
被告人赵某,男,27岁,个体户。赵某于1987年自动辞职稿个体服装经营,开业两年来,一直未曾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曾多次派人催缴,均遭无理拒绝。1989年6月28日税务工作人员余某,特地跑到赵某家。宣传纳税义务,督促其补齐税款。当赵某横蛮不讲理再次拒绝纳税时,余某严重批评赵某,赵恼羞成怒,将其强行推打出家门,使余脸上,腹部多处软组织受伤。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抗税罪?

[分析]
抗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同时侵害了依法执行征税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其是两个方面行为的有机统一;一是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二是违反税收法规,拒不缴纳税款。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所谓暴力,是指对征税工作人员人身实行的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强行禁闭等。但是,这种暴力仅限于对征税工作人员造成轻伤;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谓威胁,是指对征税工作人员本身或其家属、亲戚等实行的精神强制,其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如杀伤、损毁财产和名誉、加害亲属,等等。
3.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一般而言,主要是纳税义务人,即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赵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明知有纳税义务而故意不交;客观上赵某为拒绝纳税,对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推推打打,拒不纳税,其行为已构成抗税罪,需依法惩处。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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