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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出题侧重点

分类: 司法,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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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的出题特点是:分值小、题量大、以小案例形式考查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它既考查考生对相关内容的理解、掌握,又考查考生对法条掌握的准确度与精细度。所以考生备考时,既要全面理解每一部法的基本内容,领会其背后的法理;又要十分注意每个具体法律、法规中重点条文的具体规定,二者不可偏废。为便于考生复习应考,现将商法中的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经济法中的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命题的规律与出题侧重点作一简要介绍。
一、 商法部分
从历届司法考试来看,商法的内容除在卷三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外,还在卷四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主观题通常围绕公司法命题,但是今年情况比较特殊, 7月份将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情况可能有所变动,需要引起注意。现将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逐一进行分析介绍。
1. 票据法
票据法是商法中最难的部分,其操作性较强,考查涉及面广,所涉选项都有一定难度。近三届司法考试票据法的分值分别是 3 分、 5 分、 3分,全部为客观题,今年预计分值在 4 -6 分之间,题型将仍是客观题,在卷四出案例题的可能性较小。
票据法的内容主要是三部分:票据法总论、汇票、本票与支票。在票据法总论部分,应重点理解票据的特征、票据行为的特征,掌握票据的种类划分及三种票据之间的差异,区分票据权利与一般民事债权的不同。上述知识都是票据法中最基本的内容,每年考试都会涉及。此外,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涉外票据的认定及其准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瑕疵、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及其限制也应予以注意。汇票在三种票据中最为重要,汇票的背书每年必考,背书的分类、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与有害记载事项、特殊转让背书(包括期后背书、还原背书、禁转背书)的后果、禁转背书与禁转票据后果的差异等均应掌握。汇票的出票与承兑,考试偶有涉及,主要是注意绝对应记载事项有哪些、有害的记载事项出现后相应的法律后果。汇票的保证历年考试尚未涉及,其与一般民事保证的区别、两人以上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等规定应稍加注意。汇票的追索权在以往的考试中涉及过,主要是考查追索权行使的原因及追索对象,对于追索权的的特点及追索金额也应加以注意。本票与支票主要考查一些基本内容,如本票、支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提示见票规定、支票的授权填充事项、支票的提示付款。

2. 保险法
保险法的命题重点在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有问题考查率较高。保险法命题的特点是:保险业法的内容围绕法条,以表述题形式出现;保险合同部分侧重于法条的具体应用,以小案例形式出现。近三届司法考试保险法的分值分别是:
3 分、 4 分、 3 分,今年这部分的内容如果在卷三的任意选择题中出现或者在卷四中出现案例题,其分值可能达到甚至超过10分,如果只在卷三中以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出现,估计分值会在 4-6 分。
保险法的内容主要是三部分: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保险业法。在保险法概述部分,考生应把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分类搞清楚,重点是理解透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由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构成,总论的命题通常围绕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变更(通知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的义务(施救义务)等进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索赔与理赔也是较为重要的内容,不能忽视.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首先要牢固掌握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特征,另外,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承担、代位求偿权、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处理也都是财产保险中的特有问题,以往的考试重点针对代位求偿权和需要填补的损失范围,这两个知识点在实务上应用广泛,今年估计仍是重点,人身保险合同重点考查人寿保险的有关内容,人寿保险的根本特征是定额支付性,不存在重复保险、代位求偿等问题,人寿保险中的特有问题较多,每年必考,较为重要的特有问题有:受益人、道德危险的防范、两年后不可否定条款、年龄误告、分期缴纳保险费时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金的继承、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的规定。保险业法的考查通常围绕保险公司与保险经营规则,对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以往的考试鲜有涉及。

3. 海商法
海商法的内容很多,但考查分值一直不高,在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海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卷一,命题通常与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而司法考试将海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分置在不同的卷面,命题受到了一定局限,在三届司法考试中的分值分别为:
1 分、 1 分、 3 分,今年预计在2分左右。从三届司法考试的情况看,海商法的考点非常突出,集中在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船舶优先权、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海事诉讼的管辖、审理船舶碰撞案件与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二、 经济法部分
经济法部分一般只在卷一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在卷四偶有涉及。经济法部分的突出特点是内容分散、各部分之间联系小甚至没什么联系,历年来这一块都是考生较难把握的部分。分析以往的命题,不难发现经济法的考查涉及面广、考点多,但难度不大,故该部分的复习可以法条为核心。下面就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和劳动法分别进行分析。

1. 银行业法
在 2003 年以前该部分的内容仅限于商业银行法, 2004 年开始增加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近三届司法考试的分值分别是: 1 分、 1 分、 6分。 2004 年司法考试的分值之所以大增,原因就在于增加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今年银行业法的分值不会像 2004 年那么高,预计在 2- 4分之间。该部分的命题一般直击法条,命题的套路是“依据 XXX 法,选项表述哪一项错误或者正确”,命题一般集中在: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破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禁止的业务,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其他业务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监管目标与监管措施。

2. 证券法
证券法的内容今年有较大变动,除了证券法本身以外,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今年经济法部分新增内容,经济法的考查一向紧跟社会热点问题,紧抓新增内容,去年的审计法、银行业法的命题就凸显了这一特点。近三届司法考试证券法的分值分别是:
2 分、 3 分、 3 分,今年预计分值在 6-8 分,其中证券法因今年7月份要修订,分值预计在2分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分值预计不会低于5分。证券法本身的内容主要是两部分,一是证券机构,二是证券发行、交易及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在证券机构中,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题几率较高,在行为中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上市的有关内容、要约收购命题较为容易,也是以往考查的重点。另外,考生应关注今年7月份对证券法的修订,修订涉及内容肯定不会考。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基金运作方式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在立法中的体现(第6、7、8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权利、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作出)、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禁止的行为及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基金的募集(重点是第44 条)、基金合同及其成立与生效、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暂停上市的情形、基金的运作(重点是第 58 条、 59 条)、基金的信息披露(重点是第62 条、 64 条)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复习的重点,应引起考生足够重视。

3. 财税法
财税法由三部分内容构成:税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是该部分的重点,在近三届司法考试中的分值分别是: 3 分、 3 分、 1 分,今年预计在 2-4 分。税法的考查重点较为突出,个人所得税法每年必考,命题就在第 1 条-第 6 条上,只要把这几条搞清楚,拿分的把握很大。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完成修订以后,每年都考,命题一般针对税款的征收,尤其是征收管理的措施(如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税务争议的解决有时在一些选项中也出现,稍加注意即可。企业所得税法通常不考,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注意掌握基本内容中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主要特点。

会计法与审计法只在 2004 年涉及到过,会计法 1 分、审计法 2 分,今年预计两者加总起来不会超过2分,也可能会轮空,复习重点看一看会计核算、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及重点审计的范围等所涉法条便可。

4. 劳动法
劳动法通常是经济法分值最高的一部分,近三届司法考试的分值分别是: 5 分、 3 分、 7 分,预计今年分值在 5-8分之间。劳动法命题的特点是:直击法条但以简单的小案例出现、考试重点突出。劳动法与日常生活关系紧密,拿分相对容易,复习可以只看法条,考点集中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与生效时间、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与解决程序、工作时间的延长与加班加点的报酬、工时制度、工资支付的保障与最低工资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与处理程序。

以上是对商法、经济法部分内容命题规律与出题侧重点的分析,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并节省宝贵的复习时间,在通过司法考试的路上少走弯路。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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