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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七)

分类: 司法,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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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相关部门法的考试分析
(一)民法分值分布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0年 1999年
民法通则 39 17 24 30 24
合同法 54 34 42 58 62
担保法 6 6 5 7 4
著作权法 3 2 4 4 3
商标法 1 2 1 3 4
专利法 9 1 1 4 14
婚姻法 3 2 1 1 1
继承法 3 1 2 2 1


(二)命题规律

这些年来,民法始终在国家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究其原因,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社会就是“私法”发展与完善的社会,市场经济愈是繁荣发达就愈需要“私法”的繁荣昌盛。而在整个“私法”领域,民法既是奠基者又是排头兵。民法在国家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这种基础保障性地位,决定了它应当而且也必须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

1.从上表可以看出,民事法学在1999?2004年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共考了485分,年均97分,成为当之无愧的司法考试第一大户。在200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以118分的分值占据了整个考试600分总量的1/5,在各部门法分值中高居榜首。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民法的分数仍将保持在这一水平。

2.在大的命题方向上,虽然民法的各单行法在2004年的司法考试中都有生动表现,但总体上仍基本维持的是以往司法考试的态势-即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龙头(93分),以担保法、知识产权法为龙身(19分),以婚姻法、继承法为龙尾(6分)。龙头、龙身、龙尾各司其职交相辉映。由此,也决定了我们在复习民法时应以龙头(民法通则、合同法)为重心、兼及龙身(担保法、知识产权法)、附带龙尾(婚姻法、继承法)的总体复习格局。

民法通则
(一)分值分布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0年 1999年
总计 39 17 24 30 24


(二)命题基本规律

1.坦诚的说,《民法通则》可谓是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中的元老了。从1986年颁布1987年施行至今,它已参加了十几届考试。在这十几年中,虽然有一系列的民事单行法相继颁行并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但《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却基本上岿然不动。从我们截取的1999?2004年五年的样本看,《民法通则》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年均占到了23分的比重。我们认为,在司法考试的总分值调整为600分后,30分以上的分值应是《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底线。民法是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法治调控手段方面的最基本保障,而《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在民法中又居于理论基础的地位。这种理论基础的地位对于民法的建设、对于市场经济的建设都非常重要,由此也决定了《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内容理应在司法考试-培养未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考试中得到必要的彰显。

2.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呈现出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为主,以案例题为辅,以论述题为新考查点的稳定的命题态势。之所以《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在案例题中日渐衰微,是因为一系列民事单行法(特别是合同法、担保法)的相继颁行,使得《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中的两大重要制度-债权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内容受到很大削弱,以至于《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中很难再有更复杂的制度承受起案例分析题的8?15分之重。退而求其次,《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另一些重要制度,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个人合伙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等,也只有在5分左右的不定项选择题中一层身手。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的内容在2004年首次进入了论述题的考查范围。这进一步凸显了《民法通则》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提高了广大考生对《民法通则》进行复习的要求。司法考试历来以基础性的重要部门法为主体内容,在以考查广大考生的综合能力见长的重要题型论述题中,当然不能少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民法的身影。在这一点上,司法考试论述题的表现,不仅2004年如此,而且在未来的考试中,仍将会始终如一。

3.在具体的命题内容方面,理论题所占比例较大是《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的一个亮点。如2004年试卷三第11题(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就属于此类题目。据统计,理论题在《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试题中所占的比例约为1/6,每年约有4-5题。《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理论题多集中在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人的一般理论、所有权的取得、他物权、债权的一般理论等方面。理论题所占比例较大使《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在司法考试中独具特色,这一特色虽然加大了考生对《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复习难度,使得原本就比较艰难的复习更加吃力,但广大考生却因之而受益无穷。因为通过这种复习会强化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的领会和理解,而对民法基础理论的融会贯通与理解对学习其他的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又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极大提高考生学习其他的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效率。

(三)复习技巧

1.构建民法理论体系,领会民法理念精神,加大对民法理论部分的复习力度。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其实,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意味着的绝不仅仅是民法理念的源远流长抑或晦涩艰深,它更代表着法的理性化发展方向(以正义与安全为核心),代表着法的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精神(以自由与平等为核心)。这种理性化发展方向和人本主义精神正逐步在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中得到贯彻,并终将发扬光大。民法是市民法,和市井民生同呼吸,与百姓的安危冷暖共命运,民法始终以深度呵护百姓的人身、财产、精神安全为己任,始终以高度珍惜百姓的人身、财产、精神自由为终极关怀。所谓的民法理论除了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全面健康发展的终极理念外,还包括一系列的重要制,如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基本理论、民法中的行为表现及效力、人身权至上理论、物权的一般理论、债权的一般理论与表现、民事责任等。这些重要制度和理念的存在,构成了整个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和构架。这种体系和构架以民法总则性理论为前提,以民法分则性理论为中心,以民法附则性理论为补充,总则、分则、附则彼此相对独立而又相互支持依存,构成一幅完整生动的民法体系与精神图景。民法的体系和精神,是学习民法的关键和灵魂。

令人欣慰的是,司法考试并没有忘记民法理论,它们始终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闪亮登场。同时,我们必须明白,民法理论指导着的并不仅仅是《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它还在广泛而深刻的指导着影响着一系列的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和民事特别法(如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等)。在复习《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时加大对民法理论的复习力度,有助于考生有意识的及时的形成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基本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学好民事法律的基本方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学好民法理论是学好这些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根本基础,任何在民法理论学习方面的一知半解和含糊不清,都会导致对这些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学习事倍功半。

2.抓住《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重点内容,以这些内容作为复习的重心。《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重点内容每年都会占到相关考试内容的80%以上,掌握住了这个80%,也就把握住了考试成功的关键。《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1)民法基本原则及民事法律关系;(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个人合伙;(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法人的一般理论;(6)民事法律行为;(7)代理;(8)人身权;(9)物权的一般理论;(10)债权的一般理论;(11)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2)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13)民事责任;(14)时效制度等。上述各部分间在本质上是存在有机联系的严谨体系,它们各项制度之间关联程度很深,考生应全面系统地进行复习,力求从整体上予以把握。

3.精益求精,从细微之处把握和领会《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重点法条。毕竟在对《民法通则》及其《民法通则意见》的考查中,大部分的试题仍是对法条的考查。但如今的法条考查与以往相比已有很大差别,它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具体表现为:直接援用法条甚至照搬法条的情形已日渐萎缩,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比例迅速提高。如在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考查时,它不再明确交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怎样,而只是告诉考生“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然后要求考生自己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排查出“杨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而确定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又如,在考查民事责任的承担时,它也不再明确交代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而只是告诉考生“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然后要求考生自己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排查出售票员的行为是属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进而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诸如此类的试题就是对法条规定融会贯通的考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深入把握了法条规定的内涵,切实领会了法条的重点和要领所在之后,才能正确解题。

4.认真演习历年真题。历年真题肩负着继往开来的重任,说它继往,是因为它会真实全面地诠释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说它开来,是因为它也会客观准确的昭示未来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考查模式。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待续)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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