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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命题“照搬”江苏真实案例

分类: 司法,考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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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题和参考答案在网上公布以后,江苏省法院行政庭法官耿宝建却有个意外的发现,自己两年前承办的一起案件被今年的司法考试“照搬”上了考卷。

  9月27日,耿法官告诉记者,这是今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第一条案例简析题。该题主要是通过对政府《会议纪要》性质的认识,考察考生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等内容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能力。

  真实案例发生在我省盐城。因农村公交与城市公交发生矛盾,盐城市政府先后两次召集盐城市及城区的两级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及盐城市公交总公司进行了专题会办,并于2002年8月30日下发了盐城市政府第13号《专题会议纪要》。后有人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等。

  2003年5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盐城市政府《会议纪要》第五条的决定;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省法院行政庭庭长周茸萌介绍,法院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考题的考点完全一致,考题在法院的判决书里都能找到答案。省法院对该案的理解和审理思路,还曾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被作为典型案例入选当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至今,省高院行政庭已有5篇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公报,占公报刊登行政案例总数的22.7%,居全国之首。

  有业内人士分析,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但近年来,最高法院也开始重视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日益引起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界的广泛关注,这也是今年司法考试的最后一道论述题目的主要内容。这次司法考试“照搬”我省真实的典型案例,采纳法院的审判思路,这既体现了司法考试对司法实践案例的重视,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重视案例参考价值的这一潮流。

  该人士同时指出,尽管作为全国性的考试,几乎不加修改地“照搬”真实案例,有不少负面影响;但平时除了埋头读书外,注意上网读报,特别是法制专业报,收集研究典型案例,仍是应对司法考试的一个法宝。

  案情如出一辙

  司考案例:(摘自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真实案例:

  因农村公交与城市公交发生矛盾,盐城市政府先后于2002年8月20日、24日两次召集盐城市及城区的两级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及盐城市公交总公司进行了专题会办,并于8月30日下发了盐城市政府第13号《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一条中规定,城市公交的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以城市规划区为界,建设和交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第五条中规定,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营运,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第六条中规定,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上发生矛盾,须经政府协调,不允许贸然行事,否则将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吉德仁等四人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户,该四人营运的线路与《会议纪要》中明确免交交通规费的公交公司的5路、15路车在盐城市城区立交桥?盐城市城市市区与郊区的分界点?以东至盐城市城区南洋镇之间地段的营运线路重叠。同年8月20日,盐城市城区交通局向公交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进入城区交通局所管理的公路从事营运的车辆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公交公司于8月21日复函城区交通局,认为根据建设部规定及8月20日市长办公会要求,该公司不需要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8月21日,城区交通局再次函告公交公司,要求其限期办理有关经营手续并按章缴纳规费。9月10日,吉德仁等四人向城区交通局提出申请,请求依《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公交公司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超出市区延伸到331省道南洋段进行营运的行为进行查处,保护公平竞争。9月11日,城区交通局书面答复吉德仁等四人称,已书面通知、发函给公交公司要求其限期办理有关营运手续,但由于盐城市政府2002年8月30日下发的第13号《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营运,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因此该局无法对城市公交车进入331省道南洋段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吉德仁等人不服,认为盐城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城市公交免交交通规费,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六条内容;请求确认盐城市政府强行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公交公司违法营运的查处的行为违法。

  司考答案:判决书阐述详尽

 《会议纪要》是否可诉?

  司考问题(一):

  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司考答案:
  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判决书阐述:
  关于《会议纪要》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内免交规费的规定是否可诉问题。本院认为,所谓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而该《会议纪要》第五条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交规费的规定,是明确要求必须执行的,因此,被上诉人认为该行为属行政指导行为无法律依据。该项免交规费的规定,是针对公交公司这一特定的主体、就特定的事项即公交公司在规划区内的开通的线路是否要缴纳交通规费所作出的一项决定,《会议纪要》的上述内容实际上已直接赋予了公交公司在规划区内免交交通规费的利益,不应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同时,由于该《会议纪要》是一种赋予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公交公司作为受益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因此《会议纪要》虽未向利益相对方直接送达,但《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在其后已经得到执行,城区交通局也已经将无法对公交公司进行行政管理的原因及《会议纪要》的内容书面告知了吉德仁等四人,因此应当认定盐城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中作出的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征规费的行为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司考问题(二):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司考答案:
  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书阐述:
  关于吉德仁等四人是否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由于公交公司的5路、15路公交车与吉德仁等经营户经营的线路存在重叠,其在营运上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公交公司营运中微利或者是亏损并不能否定此种竞争关系。上诉人认为盐城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规定公交公司免交有关交通规费,导致不平等竞争,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德仁等人作为领取了经营许可证的业主,其经济利益与车辆的营运效益密切相关,其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就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是否存在不公平竞争并不应影响其作为原告行使诉权。

  法院不理涉政府内部管理

  司考问题(三):

  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司考答案:
  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判决书阐述:
  上诉人有关确认盐城市政府强行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公交公司违法营运的查处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事涉盐城市政府与城区交通局之间的内部行政管理,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畴,本院依法不予理涉。上诉人有关确认《会议纪要》第一条、第六条的相关内容违法的上诉请求,前者涉及城市公交营运范围的界定及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的划分,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畴,且如前所述,城市公交营运范围的界定,并不影响交通部门对所管辖道路的管理;后者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两者均与上诉人的公平竞争权无关,本院均不予支持。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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