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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应考者守则分类: 相关政策,注册会计师
第一条 考务工作的全部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则不能参与当年度试卷的 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项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 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二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时间、方式情况,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置情 况,考试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考试信息,在未正式公布 之前,作为国家级机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有关考试的信息。 第三条 参与考试各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对监守自盗、徇私舞弊、擅离职守等违纪人员要严肃处 理,视其违纪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四条 每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地方考试委员会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级财政主管 机关,同时抄报全国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全国考试委员会举办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格考试。 第六条 本规则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5月15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财考字[1996]15号文同时 失效。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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