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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典型案例)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案情]1 甲为一公司职员,于1998年3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甲自己,受益人为其妻子乙。甲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若甲不幸意外死 亡,保险公司应给付甲妻乙人民币5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合同成立后,甲按期交纳了保险费。2000年4月1日,甲与乙出外游玩,旅途中发生 交通事故,甲妻乙当场死亡,甲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经查:(1)甲、乙有一子丙,7岁。 (2)甲有母亲丁,50岁,单独生活。 (3)乙有母亲戊,身患中风,不能独立生活,一直由甲出钱照顾,负责赡养。 (4)旅游公司庚对交通事故负有完全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称受益人已经死亡,保险公司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主可以向旅游公司庚索赔,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则要取得对庚 的代位求偿权。丙、丁、戊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欲诉至法院,但对于谁有请求权的问题上不清楚。 [问题]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保险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此案中,受益人乙先于被保险人甲死亡,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 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向甲的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后,也不得向旅游公司追偿。 有权获得甲的死亡保险金的人员是:丙、丁和戊。《继承法》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丙、丁均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包括其死亡保 险金),《继承法》第14条又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戊也有权请求分给她。
[案情]2 甲为一公司职员,于1998年3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甲自己,受益人为其妻子乙。甲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若甲不幸意外死 亡,保险公司应给付甲妻乙人民币5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合同成立后,甲按期交纳了保险费。2000年4月1日,甲与乙出外游玩,旅途中发生 交通事故,甲妻乙当场死亡,甲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经查:(1)甲、乙有一子丙,7岁。 (2)甲有母亲丁,50岁,单独生活。 (3)乙有母亲戊,身患中风,不能独立生活,一直由甲出钱照顾,负责赡养。 (4)旅游公司庚对交通事故负有完全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称受益人已经死亡,保险公司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主可以向旅游公司庚索赔,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则要取得对庚 的代位求偿权。丙、丁、戊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欲诉至法院,但对于谁有请求权的问题上不清楚。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保险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此案中,受益人乙先于被保险人甲死亡,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 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向甲的继承 人给付保险金后,也不得向旅游公司追偿。 有权获得甲的死亡保险金的人员是:丙、丁和戊。《继承法》规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丙、丁均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包括其死亡保 险金),《继承法》第14条又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戊也有权请求分给她。
[案情]3 1994年托运人某外国公司A将10,000吨线材盘交由该国航运有限公司B(被告)承运。公证行检验报告及大副收据均载明货物有瑕疵,但被告之代理人仍签发了两份清洁提单并注明捆重为400—900kg。原告中方某公司C卸货后发现80%的货物锈蚀且每捆重重量不足200kg,遂申请当地海事法院扣船,责令被告提供担保。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证实确实货物确有瑕疵、包装有缺陷、卷重不足后,原告C正式向当地海事法院起诉被告B要求赔偿。 [问题] 承运人对签发虚假清洁提单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惯例] 《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规定:“(清洁)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威斯比规则》第1条第1款,《汉堡规则》第19条第3款规定:“如果提单已经转让给正当地按照提单所载货物情况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对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予接受。” [分析] 签发提单是承运人义务之一。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保证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因而承运人应如实签发,否则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情]4 1995年9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共同发起设立金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发起人协议:(1)甲公司投入价值40万元的厂房设备,乙公司投入资金28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3)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具体筹备及注册登记由乙方负责。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人选,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公司章程。乙方分两次将28万元人民币汇入公司帐户。公司的设立由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证明。 [问题] 金龙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各种准备行为。公司设立法定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额:“……( l)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指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所在地。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除了生产经营场所、资金等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如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技术、专业人员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还须经下列法定程序:(1)草拟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不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2)必要的行政审批。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3)缴纳出资。发起人须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时认缴出资。(4)验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所需文件。(6)登记发照。 [结论] 本案例中,金龙有限公司的设立虽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和方式,却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关键之处在于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因此该公司在事实上没有成立。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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