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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想不起法条规定时如何解题?分类: 司法,学习心得
无论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或者不定项选择题,单纯考法条规定的日趋减少,大量的是将法条与法理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毫无疑问,无论答哪种类型的题,如能精确记忆法条规定,答起题来都会得心应手。但面对万千法条,我们不可能每条规定都能耳熟能详,拿不准的情况经常发生。在此种情况下掌握正确的解答方法就很关键。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技巧,就是用法律原理进行推导。因为许多法律规定后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原理作支撑,如果对该原理理解透彻,完全可以依据该原理作出正确的选择。
如2002年首届司法考试卷三第24题: 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费。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 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
本题考察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该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不知道或记不准此条规定,则可以依据这样的原理进行推导,即:我国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原则是调解原则,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同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在二审中对新的诉讼请求直接作出判决,则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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