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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法理、宪法、法制史-考点预测

分类: 司法,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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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题所涉的考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即重要考点、生僻考点及新增考点.以下将从这三方面来预测一下2005年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这三门科目的考点情况。

  1、法理学
从过去三年的考察情况以及通过对学科知识体系的分析,法理学中的重点是法与道德、法的要素、法的本质、法的产生、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移植和法的继承、立法、执法和司法、守法和违法、法制和法治等12个内容.生僻的考点只能靠预测,根据今年国际国内的热点动态以及对过去考过的考点的分析,有两个考点是比较容易考的:一个是法与人权的关系,另一个是法律监督。2005年法理学新增的考点有5个,其中,“利益作为法的价值的构成”被考察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这与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密切相关,考生应注意该考点中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三对利益的衡量。

  2、法制史
法制史的重点比较分散,从过去两年的考察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五个时期。中国法制史主要集中在西周、唐宋和清末。外国法制史主要集中在罗马法和德国法。法制史部分的生僻考点相对较少,明朝法律制度和日本的“和平宪法”今年考察的可能性比较大.法制史今年没有新增考点,但是,从大纲内容的变化来看,有两个部分进行了强调:(1)唐律中的"六赃"制度,尤其是涉及到对官员贪污腐败惩戒的"受赃不枉法"、"受赃枉法"、"受所监临"、"坐赃";(2)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尤其对我国现时制定《民法典》的借鉴意义。

  3、宪法
宪法的重点也比较分散,主要集中在五个部分,即《立法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试题与时事联系比较紧密,考生尤其要关注过去一年中发生的重要的、热点的宪法案例.今年宪法部分的生僻考点可能考察:(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代理制度;(2)平等权案件。宪法今年新增的考点只有一个,即2004年对《选举法》的修改。另外,对于“政权组织形式”的新表述,考生也应注意。

  主观卷题型在05年大纲上已明确,即简析题、分析题、司法文书和论述题。作为新题型的分析题和论述题,广大考生可能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围绕着其命题特征与规律,以下就此展开分析。

  一、分析题
  分析题是一种新的题型,最早在2004年出现。由于2004年出了一道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的刑法题,今年很可能就合同、担保法出民法题。

  分析题具有学科上的专业性,只能在某个专业纬度内分析,只能客观的就案论案,不能有主观的个人议论。分析题只有案情,没有设问,即需要考生在条分缕析案情的基础之上,搜罗所有考点,自己设问,自己解答。从这角度而言,分析题的特征即在于自问自答,其考察重心实际上在于分析案情提出问题的能力。因为一个人如果能发现问题,那么肯定能解答这个问题。分析题的难点是如何无遗漏地搜罗出所有考点?这里给大家介绍一种方法:时间顺序检索法。即以时间为序,步步为营,层层推进,分阶段分析究竟存在哪些法律事实,发生了何种法律关系,下一阶段发生了哪些新的法律事实,其对以往的法律关系有哪些影响,直至案件结束,通盘梳理,以防遗漏。
  
  二、论述题
  论述题是司法考试必争之地。从这两年的命题规律来看,论述题存在如下三个趋势:
  第一、开放性
  论述题具有开放性、发散性的特征,其出题范围即为广泛,可能是实体法、程序法,也可能是法理和宪法,甚至可能联系到伦理道德、公共管理等问题。论述题考的是法学理论和法律思维。在扎实的基础知识之上,通过训练一套思维的程式和方法,会有助于提高解题能力的。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形成法律思维之后,考生就可以做到“不变应万变”。

  第二、综合性
  现在司法考试的论述题越来越注重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表现在叠加型、复合型的题目在增加,要求考生具备多门知识融会贯通,跨法域、跨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第三、现实性
  论述题出题角度越来越趋向冷门,根据司法部的命题政策倾向,更注重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提取案型出题。而现实社会中纠纷最多、影响最广的往往不是合同法、担保法的案例,而是人格权和侵权法的纠纷。可以预料,侵权法和人格权法将会越来越受到命题者的重视。而这两门法还极具有开放性,涉及到公序良俗、科技进步、人权保障等问题,这是考生们应当注意的。

  社会上的一些关于法律的焦点问题和热点案例,可能作为论述题的原始素材。例如现实生活中的某市民交通违章上百次,被罚逾万元,考察依法行政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通过遗失物拾得中拾得人的报酬与拾金不昧的冲突,考察法与道德的关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权”案件,考察民法上的物的概念、违约与侵权的关系;网络上的“木子美”和“芙蓉姐姐”的等现象,考察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与现实中“碰磁”现象的法律评析等。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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