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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85)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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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5](样题)
郝某系我国某通讯社记者,与美国某报社记者马某相识。马某唆使郝某设法弄到我党代会的报告稿(绝密级)。郝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报告稿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然后指使其妻将复印件交给马某。其后,郝某又通过另外手段,将有关会议的其他材料交付马某。马某付给郝某30000港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郝某和其妻子构成何罪?为什么?
2.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3.若郝某明知马某为外国某间谍组织成员,仍实施上述行为,则郝某、马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郝某、马某可能适用的最高刑是什么?

答案与解析:
1.郝某和其妻子构成何罪?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答案]郝某和其妻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郝某系我国某通讯社记者,其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报告稿(绝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然后指使其妻将复印件交给美国某报社记者马某。此外,郝某还通过另外手段,将有关会议的其他材料交付马某。故郝某和其妻子的行为共同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和利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组织、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能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利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资料、情况、消息。本罪的行为方式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行为人只要具备一种行为方式的,就构成本罪。这里的窃取是指采取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刺探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是指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方法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行为人可能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案例中,郝某系我国某通讯社记者,接受美国某报社记者马某的唆使,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报告稿(绝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然后指使其妻将复印件交给马某。其后,郝某还通过另外手段,将有关会议的其他材料交付马某。马某付给郝某30000港元。可见,郝某和其妻子的行为完全符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特征。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熟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特征。

2.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

[答案]郝某和其妻子主观上均属于故意,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郝某是主犯,其妻子是从犯。因为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主要作用,其妻子起的是次要作用。

[法理分析]《刑法》第26条第l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又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3)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4)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是从犯。

案例中,郝某先是接受马某的唆使,接着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报告稿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然后指使其妻将复印件交给马某。可见,郝某组织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妻子处于从属地位,起的是次要作用,是从犯。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掌握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的区分。

3.若郝某明知马某为外国某间谍组织成员,仍实施上述行为,则郝某、马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郝某、马某可能适用的最高刑是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间谍罪。
[答案]若郝某明知马某为外国某间谍组织成员,仍实施上述行为,则郝某、马某构成间谍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郝某明知马某为外国某间谍组织的成员,仍然接受马某的唆使,为其窃取我国的国家秘密和有关情报,故其行为构成间谍罪。且郝某和马某属于共同犯罪。
对郝某、马某可能适用的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犯间谍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窃取、刺探、收集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内部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任务,包括接受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目标的活动,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后果发生。案例中,郝某明知马某为外国某间谍组织的成员,仍然接受马某的唆使,为其窃取我国的国家秘密和有关情报,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故其行为构成间谍罪。马某则构成间谍罪的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熟悉间谍罪的构成特征,能够区分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即在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境外间谍组织,仍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是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同时,应当明确外国人也可以构成间谍罪。最后,需要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可以适用死刑的罪行。即除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均可以判处死刑。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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