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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95)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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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5](样题)

彭某是某私营服装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厂长。2003年下半年,彭某想到了骗取贷款的一系列方法。彭某先是比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工商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1份金额为15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假存单到某信用社以服装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1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有关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150万元。且为了减少风险,彭某从一开始就决定分多次实施诈骗。此后,彭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10次诈骗贷款1000余万元。贷款大多用于偿还服装厂的贷款。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30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货物价值300余万元,尚有近400万元无法追回。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彭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2.彭某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罪数形态?
3.对彭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与解析:
1.彭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彭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的行为,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大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同时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工商银行是企业,彭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所以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仿照真金融票证制造假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的金融票证的形状式样、图案文字等特征,制造假票证冒充真票证使用。所谓金融票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所以,彭某伪造大额银行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对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5种形式: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例中,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彭某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所以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答题技巧]本题的难度较大,需要考生熟悉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在这些犯罪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时,应当一个个进行分析,才不致混淆。

2.彭某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罪数形态?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牵连犯、连续犯、想象竞合犯。

[答案]彭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连续犯、想象竞合犯。彭某为了诈骗银行贷款,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伪造大额存单。可见,彭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伪造大额存单的行为与贷款诈骗行为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彭某为了减少风险,从一开始就决定分多次实施诈骗。实际上,彭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11次诈骗贷款1000余万元,属于连续犯。彭某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同时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法理分析]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指构成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而且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这是牵连犯之所以为本来数罪的本质所在。(2)数行为的异质性。这是指牵连犯的数行为必须是触犯了刑法上的不同罪名。(3)数行为的牵连性。这可以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察:在主观上其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其数行为间须有主从关系。即数行为受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和制约,反过来又服务于一个犯罪目的。案例中,彭某为了诈骗银行贷款,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伪造大额存单。可见,彭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伪造大额存单的行为与贷款诈骗行为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且彭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的行为,伪造大额存单的行为与贷款诈骗行为均构成犯罪。所以,彭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

所谓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具有如下特征:(1)数行为须有独立性和连续性。即数行为必须是数个独立的犯罪,符合数个具体的犯罪构成。并且数行为须有连续性,指连续犯的数行为必须是连续进行的。(2)数行为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即行为人自始就有实施行为的总犯意,行为人实施每个行为又独自具有单个犯意。总犯意对于数行为的单个犯意起统领作用,它贯穿于每个犯罪的单个犯意之中,从数行为开始时起到终了时止始终发挥作用。(3)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一般认为,以具体犯罪中基本犯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人的数行为符合同一基本构成的,是触犯同一罪名;数行为既有符合基本构成,也有符合与基本构成相对应的犯罪构成的,也视为符合同一基本构成,触犯同一罪名。案例中,彭某为了减少风险,从一开始就决定分多次实施诈骗。实际上,彭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11次诈骗贷款1000余万元。所以,彭某的行为构成连续犯。

所谓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单数,而不是复数。(2)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即一行为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所谓不同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一个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不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案例中,彭某在骗取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同时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所以,彭某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掌握相关的罪数理论,即牵连犯、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理解各自的构成特征,并能够将彼此区分开来。如牵连犯和连续犯的最主要区别是: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罪名,且相互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且仅是连续进行。牵连犯、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牵连犯和连续犯均是数个犯罪行为,而想象竞合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

3.对彭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牵连犯、连续犯、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答案]对彭某所犯数罪应当以贷款诈骗罪一罪定罪量刑。首先,彭某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均是在诈骗银行贷款目的支配下的手段行为,与贷款诈骗罪具有牵连关系。因此不需要数罪并罚。其次,彭某在实行贷款诈骗犯罪的同时,又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但现行刑法中的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择一重罪处罚。在这种情形下,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骗取贷款,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比较合适。当然,这只是编者的一种倾向性意见,仅供考生参考,具体如何处罚有待于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同时,彭某连续多次实施贷款诈骗罪也不需要数罪并罚,但应从重处罚。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般认为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连续犯的处罚原则是按一罪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即在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按照其数行为所触犯的同一罪名从重处罚,或者在符合该罪的加重构成的条件时,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加重构成的法定刑进行处罚。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一般是按从一重罪处罚。

[答题技巧]应当熟悉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而刑事立法上,对于牵连犯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断原则。所以,对于牵连犯的处断,不可一概而论。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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