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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详解(二)分类: 司法,考试指南
经 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 1.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03年/试卷一/15单选 97年/试卷三/26单选 97年/试卷三/ 27单选 相关法条: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 民法通则第99条] 真题例解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答案详解]C。本题考查欺骗性交易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 2.欺诈消费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03年/试卷15//四问答 99年/试卷三/97任选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13条] 真题例解 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答案详解]有权双倍索赔。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这里所说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只要证明如下事实存在,就可以认定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者误导。第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7月8日修正) 3.缺陷产品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02年/试卷一/仂多选 02年/试卷一/47多选 99年/试卷三/ 87多选] 真题例解 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D.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详解]ABD。本题考查缺陷产品的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可见,在此种情况下,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此,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4.产品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年/试卷一/46多选 02年/试卷三/52多选 98年/试卷三/ 65多选 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 民法通则第122条 民通意见第153条 合同法第121条、第122条] 真题例解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 )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详解]AC。本题考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竞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是向商家购买的该汽车,其与商家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其可以向商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是正确的。因甲与厂家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无权请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条的规定,汽车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甲可以要求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是正确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损害方只可选择一种请求权,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5.缺陷产品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03年/试卷一/91不定项 02年/试卷一/46多选 02年/试卷三/52多选 98年/试卷三/65多选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 民法通则第112条 民通意见第153条 合同法第121条、第122条] 真题例解 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答案详解]AC。本题考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个人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03年/试卷一/91不定项 02年/试卷一/46多选 98年/试卷三/65多选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 真题例解 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陈某既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C.杜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 [答案详解]AC。本题考查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此条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因此,陈某既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同理韩某、杜某亦如此,AC正确,B错误。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由此,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D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修订) 7.税收保全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03年/试卷一/48多选 02年/试卷一/10单选 02年/试卷一/ 51多选 97年/试卷三77多选相关法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至第61条] 真题例解 ①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下列哪些财产或者物品不在此类措施范围之内?( ) A.纳税人甲个人仅有的一套住房 B.纳税人乙个人所有的金银首饰 C.纳税人丙自用的私人汽车 D.纳税人丁所有的单价在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答案详解)AD。本题考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答案详解]A。本题考查税款征收中的税收保全措施适用的对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此两条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其余三个选项均为错误答案。又根据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可知“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纳税义务人与“税收保全措施”适用的纳税义务人是不同的,应注意区分二者,以免混淆。 8.税务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03年/试卷一/48多选 99年/试卷三/79多选 98年/试卷三/ 71多选] 真题例解 公民甲承包一商店,经查应补交个人所得税、营业税2万余元。甲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下列措施哪些是正当合法的? ( ) A.扣押甲的个人财产 B.通知甲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甲的存款 C.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甲出境 D.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吊销甲的营业执照 [答案详解]AC。本题考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正当合法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因此,A项符合题意。注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是通知甲的开户银行从甲的存款中扣缴税款,而不是通知甲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甲的存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此,C项符合题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30日) 9.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情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03年/试卷一/49多选 02年/试卷一/12单选 00年/试卷三/69多选] 真题例解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 A.甲存人国有商业银行存款而获得的利息收人500元 B.乙向保险公司投保获得的保险赔款2阗元 C.丙因工负伤获得的抚恤金3删元 D.丁获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教育奖金50阗元 [答案详解]BC。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10.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03年/试卷一/14单选 02年/试卷一/53多选 00年/试卷三/ 67多选 99年/试卷三/77多选] 真题例解 ①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 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 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 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 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答案详解]B。本题考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其内容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选项A并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选项C是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之间的关系。选项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为这种法律关系仅具有财产关系属性,不是劳动关系。 ②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答案详解]ABC。本题考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定,A选项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都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D选项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00年/试卷三/33单选 98年/试卷三/67多选 ”年/试卷三/ 84多选] 真题例解 ①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了污物。请判断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与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B.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C.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D.在试用期间,公司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答案详解]B。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即时解除;二是须预告的解除;三是经济性裁员。本考题指的是第一种情况。《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李某在试用期内的行为符合此条规定的第(一)项,用人单位无须以任何形式预告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因此,B项正确。 ②在下列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A.职工李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 B.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一辆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C.职工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 D.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 [答案详解]ABC。本题考查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法从两方面规定了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一是规定了工会的权利;二是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A项:职工李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C项: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属于第29条规定的第(三)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项:职工王某被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根据此法条解除劳动合同。D项: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属于此法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02年/试卷一/14单选 00年/试卷三/66多选 97年/试卷三/ 84多选] 真题例解 ①某甲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下列各项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甲应当提前30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甲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C.甲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详解]C。本题考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1)预告解除。(2)无需预告的解除,即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先告之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对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即属于此种情形之一。又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因此,C选项为正确答案。 ②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因甲强迫乙加夜班,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内,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有权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答案详解]BCD。本题考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此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无须预告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即劳动者无须预告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BCD三项均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均为正确答案。A项的情形必须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乙才享有随时解除权。因此,A项不应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修订) 13.土地征收的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04年/试卷一/87不定项 00年/试卷三/30单选 99年/试卷三/92任选 相关法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至第22条] 真题例解 某县政府以“振兴本县经济”为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征用农用地15公顷(包括基本农田5公顷),供该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对该批准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 A.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也无权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B.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但有权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C.县政府可以先将该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用地,然后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县政府可以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在该规划范围内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答案详解]A。本题是关于农村土地利用的问题。保护土地资源,尤其是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对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因此,征用基本农田时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征用该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本题中县政府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包括基本农田在内的农用批给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本题中县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已经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之,选项B错误。 至于选项CD中的说法,《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县政府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利用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目的,这两种做法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 (待续)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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