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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结构现状及调整对策分类: 建造师论文,调剂信息,独特价值,心得体会,学习心得
我国建筑现状及与日、美等国对比 2000年,我国有9.7万个建筑企业,从业人员达2740万人,企业平均规模为490人,大型企业平均规模为2300人。一至四级企业有5万个,其中,一级企业占3.7%,二级企业占12.5%,三级企业占40.3%,四级企业占42.5%。另外,还有4.7万个四级以下的等级外企业。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承包为依托,以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建筑业企业结构体系。但是,这一组织结构还没有完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在建筑市场上还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如:大企业中没有形成龙头主导企业;小企业不精不专;建筑市场管理难度大;企业间竞争激烈;拖欠款问题严重等等。面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一下日、美等发达国家建筑业企业结构情况。
日本建筑业企业结构情况 1995年1月1日日本成为WTO成员国。1988年日美达成协议,允许美国建筑企业进入日本市场。至今,日本的建筑市场已按照国内外无差别进行运作。 日本建筑业企业约51万个,从业人员541万人,企业平均规模为11人。建筑企业划分为大型、大中型、中型、小型四个层次,企业资质管理类别共有28类。特大型企业只占行业总数的1‰,大型企业占0.7%左右,中型企业占1.3%,小型企业占90%。日本著名的六大建筑公司:大成、清水、鹿岛、竹中工务店、大林组、能谷组已成为日本建筑行业的龙头集团。1997年建筑业市场集中度已达14.08%。
美国建筑业企业结构情况 美国建筑行业没有全国的国家管理部门,由各州地方政府及社会系统(协会)等进行管理。美国建筑行业法律健全,有劳动法、安全法、卫生法;另外还有建筑法,规划分类和执照发放具体的建筑行业法律。 美国目前有建筑企业57.8万个,从业人员520万人,企业平均规模为9人,100人以上的企业不到6000个,占全国企业1%;从业人数为20-99人的有4.7万个,约占8%;20人以下企业有52.6万个,约占91%,整个建筑业的组织呈现出大、中型企业数量很少,小型企业很多的金字塔结构。
适应我国特色的建筑业企业结构模式 我国现有行业企业结构的缺陷 1、大型或特大型企业规模普遍太小。以2000年全球前225家企业经营额排行榜为例,我国有35家,总经营额为53.8亿美元,平均企业经营额为1.53亿美元;美国有73家,总经营额为249.6亿美元,平均企业经营额为3.44亿美元;日本有21家,总经营额为88.0亿美元,平均企业经营额为4.2亿美元。就平均经营额比较,美国是我国的两倍多,日本是我国的近三倍。企业平均人数的比较又是一个相反的结果:美、日进入全球前225位建筑企业平均人数为100人,而我国进入全球前225位建筑的平均人数为2000人,是美、日企业人数的20倍。 2、市场集中度过低。参照美国经济学家贝恩及日本学者的研究,用绝对集中度C10大体划分建筑业的市场结构分类:当20%≤C10<40%时,产业市场结构属于低、中集中型;而当C10<20%时,市场结构属于集中竞争型。 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绝对集中度,1997年C10为2.39%,远远低于20%的标准,市场集中度过于低下,属易于产生过渡竞争的市场结构,而美国1997年C10为6.39%,日本C10为14.08%。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集中度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建筑业的技术经济特点、市场容量、市场变化、市场进入壁垒4个方面。但有时,特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策也会成为影响市场集中度,如受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体制的影响等等。 3、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内大、中、小企业的数量比例不合理。大型、特大型企业的数量过多,小型企业比例偏低,没有形成合理的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承包为依托,以劳务分包为基础的三层次承包服务、组织结构体系。以1997年统计为例,企业比例一级为3.7%,二级为12.5%,三级为40.3%,四级为特大型企业只占1%。二是行业内大、小企业没有形成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同层次、或相邻层次间企业竞争激烈。 4、没有形成适当的建筑业进入壁垒。我国的建筑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低,必要的资本壁垒和技术壁垒极低,甚至没有。因此,在计划体制下,只有靠行业分割,部门、系统条块分割形成壁垒,或进行地方保护。另外,由于我国建筑企业缺乏创新自主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也没有形成明显的建筑业产品差别,这种差别在产业市场上表现为对抗竞争的一种手段,也是一种有效果的非价格壁垒竞争手段。
调整建筑行业企业结构的对策 政府转变职能,从行政干预到宏观市场调节 首先,政府要转变对建筑业的管理职能,要从以行业、企业为管理对象,转变到以行业、企业所从事的建筑活动为管理对象,向市场监管转变。其次,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调整市场良性发展。第三,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调节、监管和立法上来,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使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贯彻落实到位。第四,要考虑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执照发放法或企业资质管理法;针对总承包企业制定总包管理政策;针对专业承包企业制定分包或二级市场政策;针对中小企业结合即将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为企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 所有制结构调整是市场经济完善的必然结果。十几年来的建筑业改革,从初期单一国企动态,到现在已形成了以国有资本为主、民营资本、外资或混合资本并存直辖市发展的格局。按照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国有资本在建筑业有序退出是必然趋势。从1998年至2001年,全国国有企业已从9218个,占20.2%,降到8264个,占18%;非国有企业已从36416个,占79.8%,增加到37629个,占82%。只有形成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股权多元化的摇结构动工,才能为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打下基础。
强化资质管理,形成分层竞争管理态势 1、通过减少资质类别总量强化资质管理,以适应市场调节的需要。2001年,新资质管理就位后,共设84种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59类,劳务分包13类。今后,要进一步调整减少资质类别,以及总包、分包、劳务分包的类别。分类过细,就会使市场调节作用减弱,甚至影响企业在市场展开自由有序竞争。结合日、美国家的情况以及我国的国情,“十五”期间我国建筑业资质种类应向40-50种目标递减。 2、对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要在资质管理中设置上、下限,使各企业的目标市场层次分明。限制大部分企业进入高等级企业,也要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3、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经营地域要有所限制。总承包特级企业或跨国企业可以在国、内外参与竞争;对于一般一级企业或总承包企业应限制在本省、市为主,个别出色优秀骨干企业可全国范围内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三、四级企业可在属地市、区、县参与竞争。
减少大型企业数量,使企业数量规模结构合理 大型企业要脱颖而出,是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首要任务,要形成行业内少数寡头独居的竞争格局,提高行业市场集中度,C10应达到4%。 我国现有各类建筑企业近10万个,从业人员近3000万人,“十五”期间应调整企业总规模,增加到15-17万个企业为宜。参考发达国家大型企业的比例,我国特大型企业要控制在90-100个为宜。一级企业应控制在1500个左右。新资质就位后,我国现有特大型总承包企业99个,大型企业近3000个。因此,还要进一步提高大型企业资质评审的门槛,评选出前50家特大企业集团,构成我国建筑业中的“航空母舰”,以行业主导地位参与国际竞争。
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借鉴学习完善自我 加入WTO对加快我国建筑业的组织结构调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一是先进的WTO成员国已有较成熟的产业组织结构模式,可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结构调整的参考。二是开放的国际建筑市场要求我国必需调整现有行业结构才能应对国际大承包商的挑战。三是由于发展过程、历史和国情不同,我们又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组织结构模式,必需学习借鉴他人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特色加以调整改革为我所用。
规范乡镇建筑施工队,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合理的建筑业企业结构,应是在大中型企业之下,有大量的小企业做基础和支撑。这些企业将占行业企业总数的90%以上。我国目前仍有近5万家资质等级在四级以下的乡镇企业,这些企业一直属于我国广大农村、镇、县的施工承包队,要尽快规范这些等外企业,经过改组、调整,使之成为四级企业,将是优化组织结构必要的、有效的措施。这些企业多数是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民营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促进民营资本参与进入中、小型企业调整与改造,从政策上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支持民营资本、大力发展民营企业 随着建筑业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国有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从改革发展的形势来看,建筑业除了在国防建设和极少数特大型企业仍保持国有独资外,其它建筑企业从国有经济领域中逐步退出是必然趋势。1997年,我国城镇民营建筑企业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是1980年的56.6倍,固定资产比1980年增长了75倍。到2000年底,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建筑企业的利税总额所占份额已分别达到50%和20%左右,而国有经济企业则下降到40%以下。 建筑业的企业结构调整,从两头抓都离不开民营资本的介入。一是大型企业要做大做强,需要注入民营资本;二是小企业的改造更离不开民营资本的参与。我国现有近5万个四级以下乡镇建筑企业,这些企业通过重组、改制、转让等方式,将成为中国建筑业企业结构中塔型结构的坚实基础。(中国建筑业形势分析研讨会论文选登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李进峰)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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