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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87)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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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7](样题)

孟某,某市市长秘书。一日,孟某的老同学魏某找到孟某,将某建筑队长朱某介绍给孟某,朱某想承包本市光明路的扩建工程,请孟某“做做工作”。孟某看在老同学的面子上,将此事答应下来,朱某当场送给孟某现金50000元,孟某假借市长的名义与市建委主任王某联系,要求王某把该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朱某,朱某如愿以偿后,款待孟某一顿,又送给孟某现金80000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朱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送给孟某现金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么?
3.本案中,魏某受朋友朱某之托去找孟某帮忙,魏某在事前曾暗示朱某要舍得花钱才能成功。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受贿罪。

[答案]孟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孟某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但是他利用了本人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市建委主任王某,将扩建工程承包给朱某,并且收取现金13万元.孟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受贿罪的条件,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因现有职务而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②行为人具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见,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者,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构成犯罪。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接受。收受贿赂者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只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犯罪。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已经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其二,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还没有谋取到利益;其三,既没有为他人谋取到利益,又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许诺包括明示和默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且是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除一般的索取、收受贿赂外,根据《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在收取的价款中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现金。所谓手续费,是指多种费用的统称,如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等。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外,一般说来,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斡旋受贿。成立斡旋受贿,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那就不能构成斡旋受贿。(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利用因其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制约条件。如果行为人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单纯亲友关系,则不能成立斡旋受贿。(3)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中,盂某身为某市市长秘书,先接受朱某50000元现金,假借市长的名义与市建委主任王某联系,要求王某把该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朱某。在米某如愿以偿后,孟某又接受朱某的款待及现金80000元。可见,孟某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但是他利用了本人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市建委主任王某,将扩建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朱某,为朱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前后收取现金共计13万元。所以,其行为完全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特征,成立受贿罪。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该掌握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斡旋受贿的构成特征。

2.朱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送给孟某现金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行贿罪。

[答案]朱某送给孟某现金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朱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孟某财物,所以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389条第l款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行贿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其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为人为偷税而给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就业、承包工程条件的人,升了学、就了业、承包了工程,就是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行为人为获取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此外,《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中,朱某本来不具备承包该扩建工程的资质条件,但朱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承包该扩建工程),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盂某财物。所以,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注意行贿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主体特征,别受“朱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干扰。

3.本案中,魏某受朋友朱某之托去找孟某帮忙,魏某在事前曾暗示朱某要舍得花钱才能成功。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介绍贿赂罪。

[答案]魏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朱某原先并不认识市长秘书盂某,而在魏某的撮合下,朱某才与孟某拉上关系。正是因为魏某的介绍行为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所以,魏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所谓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向受贿人转达行贿人的要求。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等。介绍贿赂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亲友帮忙,有的是为了讨好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是为了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案例中,朱某原先并不认识市长秘书孟某,而在魏某的撮合下,朱某才与孟某拉上关系。魏某在去找孟某帮忙前,曾暗示朱某要舍得花钱才能成功。可见正是魏某的中间行为才使得朱某、孟某行贿、受贿的行为得以实现。所以,魏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掌握介绍贿赂罪的有关理论,不能混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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