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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103)及答案与解析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案例103](样题) 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2000年6月,他们发现搞服装生意很赚钱,便商量每人出资5万元创办飞马服装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带来的困难,甲、乙、丙三人从城镇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月,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飞马服装加工厂的书面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飞马服装加工厂开业后,经济效益比较好,但是三人一直没有对飞马服装加工厂所取得的利润进行分配。2001年5月,经过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6万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6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飞马服装加工厂也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吸收丁作为合伙人.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汽车运输,赚了一大笔钱.2002年5月,飞马服装加工厂由于大火使得财产全部毁损.城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偿还贷款,但是四人对于此置之不理。经调查,丁没有钱,乙有9万元存款,甲有18万元存款,丙有11万元存款。城镇信用社由于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四人还款。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将合伙企业中拥有的份额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丁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有义务清偿城镇信用社贷款?为什么? 5.甲、乙、丙、丁四人如何向城镇信用社贷款承担责任?
答案与解析: 1.甲将合伙企业中拥有的份额转让给丁的做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份额的转让。 [答案]甲将合伙企业中拥有的份额转让给丁的做法有效,因为甲的转让行为征得了乙和丙的同意。 [法理分析]《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依此规定,甲将合伙企业中拥有的份额转让给丁的做法有效。 同时,《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依此规定,丁取得了合伙人资格。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转让合伙份额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2.甲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退伙的后果。 [答案]甲与丁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当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合伙人退伙后,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此,《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合伙人退伙后,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有两种情况,一是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丁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入伙的后果。 [答案]丁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丁已经成为合伙人。 [法理分析]《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丁虽然属于新的合伙人,但是他仍然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入伙人仍然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入伙和退伙在法律后果上是不同的,考生要注意区别。当然,如果协议有约定,从其约定,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4.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有义务清偿城镇信用社贷款?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答案]甲、乙、丙、丁四人都有义务清偿城镇信用社贷款,因为他们都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首先,应当确定乙、丙二人负有清偿责任。因为乙、丙二人一直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当对该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最后,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甲也应当对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因为该债务发生在甲退伙之前。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判断债务是发生在合伙人退伙之前,还是发生在合伙人退伙之后。
5.甲、乙、丙、丁四人如何向城镇信用社贷款承担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 [答案]甲、乙、丙、丁四人应当对城镇信用社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根据这项规定可知,合伙责任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内的按份责任;二是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就合伙组织的对外无限连带责任而言,合伙组织不仅要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且在合伙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要以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直至清偿完毕,这叫做无限责任。同时,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承担的债务数额,这叫做连带责任。本案中,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一样,都属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甲、乙、丙、丁四人应当对城镇信用社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题技巧]作答此题的关键是要掌握合伙对外债务承担的原则(无限连带责任)。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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