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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分类: 报考指南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过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在校学习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不超过四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起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第五条 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工作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等环节。学位授予设定一个月的争议期,无异议后可获得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研究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5.西安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 (三)每年3月初,我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本,本人为第一、二、三作者或撰写3万字以上;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 (3)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论文集正式出版,本人为第一作者; (4)获厅局级以上科技奖,本人排在前三名。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通过西安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国家规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西安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供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严格执行《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至少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我校研究生部送交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并收取评阅意见。 论文评阅采取秘密送审,除对评阅人进行保密外,对送审的论文隐藏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姓名及有关信息。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研究生部学位办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周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必须组织预答辩 ①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必须在系(部)范围内组织预答辩。预答辩必须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系(部)主任负责。导师与研究生应分别向预答辩小组汇报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与学习成绩以及研究成果; ② 在预答辩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以及论文的质量; ③ 对于预答辩提出的问题,研究生需认真进行修改、补充,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论文评阅与答辩。对于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经研究生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④ 未经过预答辩者,不得进行论文评阅与答辩。 (3)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也不得同时向我校的两个及以上学科提出学位申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到学科所属院、系部双向选择指导教师,在确定指导教师后,经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申请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开展论文工作。对单位有科研条件的申请人,可回原单位进行论文工作,由我校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一名学术水平高的专家作为兼职导师,实行双导师制,确保论文质量。 第十条 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预答辩、论文答辩等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学科所在院、系部共同负责。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研究生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程序 1.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可请求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向研究生部学位办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详细摘要,学习成绩单以及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和获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 2.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进行审查,并就论文的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提出详细的评语,应指出研究的课题有那些新的见解。对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给予评价;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指导教师还要根据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情况,写出鉴定; 3.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各院、系部要组织预答辩,论文预答辩执行《西安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规定》。 4.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部审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5.答辩通过后,经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不转入学校。 申请人获得学位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回原单位工作,授予学位材料由研究生部转至校档案室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已达到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只涉及学位,不涉及学历即毕业证书事项。
附则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属计划外培养,申请人须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费用。培养费执行当年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因申请人个人原因中途放弃申请的,一律不退所交费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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