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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范围、步骤和方法

分类: 相关政策,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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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实施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一九九三年重点做好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市(地)、县、乡人民政府机关的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机构改革的进程具体安排。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二,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三、实施方法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完成人员过渡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退休等项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一)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内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过渡工作中要注意保持机关的稳定,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的人事机构提出解决意见,报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关于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政策依据:新政发[1994]3号)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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