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分类: 司法,考试动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二、鉴于《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两法"关于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规定精神,司法部2001年的律师资格考试、最高人民法院初任法官考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官考试都不单独组织,并入拟于2002年1月举办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首次统一司法考试的方案。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四、已办理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办理统一司法考试报名手续,继续有效。新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大纲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依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方案做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及考试时间、组织方式等事宜由司法部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欢迎访问本站其它栏目: 求学需求 培训问答 培训学校 参考资料 培训教材 教师联盟 招聘求职 出租房屋 分类信息 | | 培训教学参考信息
司法部关于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公告
云南省司法厅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黑龙江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5年广东省司法考试公告
安徽省司法厅公告
江苏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上海市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北京市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四川省2005年司法考试公告
湖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海南省2005年司法考试公告
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2005年司法考试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