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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详解(一)分类: 司法,考试指南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03年/试卷一/40多选 02年/试卷一/6单选 02年/试卷一/13单选 00年/试卷三/68多选 99年/试卷三/36单选 99年/试卷一/ 71多选 98年/试卷三/33单选1
真题例解 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答案详解]C本题考查水流等自然资源的归属权的问题。根据《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本题而言流经张家村的小河不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因而不应属于集体所有,而应当属于国家所有,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 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本题而言流经张家村的小河不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因而不应属于集体所有,而应当属于国家所有,所以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 2.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99年/试卷一/69多选 98年/试卷一/41多选 98年/试卷一/ 54多选 97年/试卷一/57多选]
真题例解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详解]AD。本题考查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可见,《宪法》对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了宏观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二者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依据。A项《宪法序言》和D项《中葡联合声明》未对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问题有明确涉及,因此,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依据。 注意本题是选非题。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03年/试卷一/10单选 02年/试卷一/40多选 00年/试卷一/ 48多选 97年/试卷一/20单选 97年/试卷一/4判断 97年/试卷一/56多选]
真题例解 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 部分 [答案详解]D。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口3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②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 )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答案详解]AC。本题考查宪法选举权的享有主体和剥夺选举权的情况。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四、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根据此规定AC是正确的,对于选项B受刑事拘留的人,虽然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但是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只有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对于受刑事拘留并且没有被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所以B不是本题的正确选项。对于选项D,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应当在主刑执行之后,并且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选举权利。所以D不是正确选项。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03年/试卷一/86不定项 00年/试卷一/2单选 00年/试卷一/ 12单选 99年/试卷一/2单选 99年/试卷一/81任选]
真题例解 ①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 定的情形?( ) 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令。 [答案详解]ABCD。本题考查改变或者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根据《宪法》第10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②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A.宪法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国际条约 [答案详解]C。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修改权。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由此可见,宪法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其常委会只有解释和监督实施权,故A项不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虽然这一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毕竟是有部分修改权,所以C项为应选项。此外,关于B项,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其法律的修改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7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于D项,国际条约的修改应由国际条约的制定或缔结主体共同进行,一国无权单方作出修改。 5.宪法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03年/试卷一44/多选 00年/试卷一11单选 00年/试卷一/ 51多选]
真题例解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 A.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B.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C.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 D.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答案详解] C。本题考查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范围。关于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可见,全国人大主席团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关于B项,同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可见,全国人大主席团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关于D项,《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可见,主持全国人大会议是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关于C项,《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见,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无权提出宪法修正案。故C为应选项。 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02年/试卷一/88不定项 00年/试卷一/2单选 99年/试卷一/ 81任选 98年/试卷一/45多选]
真题例解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 [答案详解]ACD。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的职权。对于选项A,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所以A是错误的。”对于选项B,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此可知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所以B的表述是正确的。对于选项C,根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C的表述是错误的。对于选项D,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决定特赦;……。”全国人大常务会有权决定特赦,而不是大赦,所以D的表述也是错误的。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可以任免哪些人员?( ) A.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C.军事法院院长 D.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答案详解]ACD。本题考查人大常委会的任免职权。《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可见,A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C项军事法院院长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关于B项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宪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7.国务院的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04年/试卷一/13单选 03年/试卷一/86不定项 02年/试卷一/88不定项 00年/试卷一/12单选]
真题例解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答案详解]A。《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因此本题选A。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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