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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典型案例)

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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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
  1997年10月8日,某市劳动监察机构到该市新湾煤矿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煤矿无论是井下职工还是井上职工都普遍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于是市劳动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该煤矿做出行政处罚,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延长井下工人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对该煤矿处以罚款5万元。新湾煤矿认为该煤矿是省矿务局直属企业,其行为是否妥当,是否合法应由省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做出评定或给予行政处罚,而市劳动监察部门则无权对其处罚,遂不予接受。
  [问题]
  市劳动监察机构有无对新湾煤矿处罚的权力,应怎样处理?
  [分析]
  劳动监察,是指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和人员代表国家对劳动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保障《劳动法》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具有以下特点:(l) 主体的法定性,即劳动监察主体都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都不得进行劳动监察活动。(2)监察的行政性。即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内容的全面性,即劳动监察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进行的全面的监督,涉及劳动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的各个方面。我国的劳动监察分为普通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察的两种,其中普通劳动监察的范围如下:(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l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1l)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结论]
   本案中,虽然新湾煤矿属于矿山的范畴,但是新湾煤矿延长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属于普通劳动监察的内容,其处罚应由劳动监察机构作出。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对矿山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矿山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由劳动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市劳动监察机构对新湾煤矿有处罚权,而且就新湾煤矿的行为而言该处罚也是正确的,新湾煤矿应接受并改正其违法行为。

[案情]2
  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1) 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问题]
  1.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分析]
  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分) 估计四种情形,一项判断正确得0.5分。
  2、四种方式。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1分)。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1分);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分);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1分)。
 
[案情]3
  一美国公司的中国分公司一直与我国某锅炉厂竞争中国锅炉市场。美国公司得知我国该锅炉厂正在研制一种“连续燃烧型锅炉装置”时,遂派人告知锅炉厂该技术美国公司已经研究成功,并已于两个月前分别向美国和中国的专利机构申请了专利,如果锅炉厂继续试制,试制成为后也无权使用,否则美国公司将起诉锅炉厂侵权,锅炉厂因此停止了研制工作。半年后,美国公司的该项技术因不成熟,不具有实用性而先后遭到中美两国专利机构的驳回。锅炉厂因此向法院起诉美国公司的以专利侵权诉讼相威胁。
  [问题]
  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件,为什么?
  [分析]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以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相威胁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经营者以侵权诉讼相威胁,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在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为发展中国家起草的示范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活:(1)贿赂竞争者的买主,以得到其支持;(2)通过侦查或通过贿赂竞争者的雇员,获得其商业秘密;(3)未经许可而使用或公布竞争者的技术KNOW-HOW;(4)诱使竞争者的雇员违反合同或离开其雇主;(5)以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威胁竞争者;(6)对竞争者实行封锁,阻止或妨碍;(7)有意为妨碍或压制竞争者,而进行倾销;(8)造成假象给消费者以异乎寻常的优惠购买条件购物,而事实并末提供这种条件;(9)模仿性地复制竞争者的商品、服务、商业形象或其他经营特点。(10)促使或利用竞争者缔结的合同分裂;(11)通过与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来作广告:(12)违反与竞争无直接关系的法律规定,以获取不正当的,对其他竞争者的优势。这些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信惯例的竞争行为,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论]
  本案中美国公司通过以专利侵权诉讼相威胁,致使中国该锅炉厂停止进行此项技术的研究,给锅炉厂造成了损失,法院可以根据美国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其行为为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可以受理此案件。

[案情]4
  甲化妆品商店系零售化妆品的中型店,1996年1月该店为了给职工发放奖金,采取了以下办法:销售大宝晚霜21000瓶,每瓶少计单价0.O8元,抽走销售款1680元;销售袋装郁美净儿童霜22000袋,每袋少计单价0.06元,抽走销售款1320元;销售永芳F珍珠霜17000瓶,每瓶少计单价0.05元,抽走销售款850元,以上三项商品的销售货款共被抽定3850元,将此款转入帐外小金库,用于对全店职工私下送“红包”、发奖金。
  [问题]
  甲化妆品商店应补多少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怎样处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有盈利的国内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征的一种税。它是国家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l)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l)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人;(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该商店抽走的销售款项属于经营收入,应为漏交的应纳所得额。《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据此,商店行为性质属于偷税。对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l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l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应对商店处以适当的罚款。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甲商店应补交企业所得税为:3850×3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270.5元。税务机关应追缴甲商店偷税款1270.5元,并对其处以适当的罚款。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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