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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88)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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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8](样题)

楚某窜人某中学校内,企图伺机强奸女学生.楚某摸到该校教学楼后学生宿舍,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第4间房门撬开。楚某进入房子后,见床上睡着一个人(吴某,男,14岁),就上前脱吴的衣裤.吴某被惊醒,予以反抗、挣扎.但楚某的力气大,很快便将吴的裤子脱掉,正欲施行强奸时,发现吴某原来是个男孩。楚某一时气急,顿生杀害吴某之意。于是使劲用双手掐吴的脖子,待吴某不再动弹时才松手.之后,仓惶离去.经法医鉴定,吴某因窒息而死.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楚某误将男生认作女生进行奸淫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2.楚某致吴某死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3.若楚某误以为“强奸”幼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将年仅13周岁的段某(女)奸污,楚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4.若楚某在人迹罕至的森林里打猎,误认一迷路的游人蔡某为野猪,而开枪将蔡某猎杀,楚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与解析:
1.楚某误将男生认作女生进行奸淫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对象错误。

[答案]楚某误将男生认作女生进行奸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犯罪对象的错误。楚某意图实施强奸犯罪,且已经着手实行,只是由于楚某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存在,因而使犯罪未得逞,所以应认定为强奸未遂。

[法理分析]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的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这种情况,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处罚。(2)对象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一、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故对楚某应该认定为强奸未遂。二、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非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下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具体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三、具体目标的错误,如把甲当作乙而加以杀害。这种对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因为甲乙的生命在法律上的价值一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假想防卫,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而致人伤、亡,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4)工具的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去毒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5)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一般说来,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二、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应当让行为人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三、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这种情况,只能按照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定罪处罚,并考虑实际结果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四、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这种错误,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例中,楚某意图实施强奸犯罪,并着手实行了强奸行为,只是由于其误把男生当成女生,而没有得逞。可见,楚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对象的错误中的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的情形,所以,楚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

[答题技巧]本题的理论性较强,要求考生熟练掌握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理论,并能够运用其分析具体案例。本案不应当认定楚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实际上,属于能犯未遂。

2.楚某致吴某死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故意杀人罪。

[答案]楚某致吴某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楚某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一时气急,顿生杀害昊某之意。可见,楚某主观上有杀害吴某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杀害吴某的行为,最后致使吴某死亡。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案例中,楚某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一时气急,顿生杀害吴某之意。于是使劲用双手掐吴的脖子,待吴某不再动弹时才松手。最终致吴某窒息而死。显然,楚某杀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强奸未遂后另行起意的犯罪行为,应当对该行为进行独立考察。可见,楚某的杀人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

[答题技巧]应当注意本案楚某致吴某死亡不同于强奸罪中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后者是由于强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本案中,楚某的强奸行为(如其中的暴力行为)并没有致吴某死亡,楚某是在强奸未遂后,另行起意产生了新的犯罪意图,进而将吴某杀害。其故意杀人行为完全是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若楚某误以为“强奸”幼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将年仅13周岁的段某(女)奸污,楚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法律认识错误。

[答案]若楚某误以为“强奸”幼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将年仅13周岁的段某(女)奸污,楚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即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形。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将法律上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该错误一般不影响其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以,对楚某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法理分析]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法律认识错误,通常有三种情况:(1)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以为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不能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本来的非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而不构成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构成犯罪。对这种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让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案例中,楚某误以为“强奸”幼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属于假想的不犯罪,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错误并不影响楚某的刑事责任,所以,楚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答题技巧]应当掌握法律认识错误的相关理论。

4.若楚某在人迹罕至的森林里打猎,误认一迷路的游人蔡某为野猪,而开枪将蔡某猎杀,楚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对象错误、意外事件。

[答案]若楚某在人迹罕至的森林里打猎,误认一迷路的游人蔡某为野猪,而开枪将蔡某猎杀,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楚某误以蔡某为野猪而实施猎杀,显然,楚某不是故意犯罪。又由于在人迹罕至的森林里,楚某不可能预见到一迷路游人蔡某的出现,故楚某对造成蔡某死亡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意外事件。

[法理分析]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本题中楚某误认一迷路的游人蔡某为野猪,而开枪将蔡某猎杀。可见,楚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故楚某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案例中,楚某在人迹罕至的森林里打猎,误认一迷路的游人蔡某为野猪,而开枪将蔡某猎杀。实际上,楚某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发生蔡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且在当时的情况下,楚某也不可能预见到其认为的“野猪”会是人。所以,楚某对造成蔡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没有罪过,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

[答题技巧]应当注意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但是它们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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