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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104)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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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4](样题)

2003年9月,李某、谢某与赵某经申请批准共同组建了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谢某和赵某开眙筹建工作,经研究后,三人确定公司拟设立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某以货币出资,共46万元;谢某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为24万元;赵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为8万元,其余的22万元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李某未按照规定将其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仅仅缴纳40万元。由于公司规模比较小,决定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仅由李某兼任董事和监事。同时,让周某(曾经担任过历山公司的总经理,因其经营不善而破产,现已经过清算日逾2年)任总经理。此后,李某前庄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但是未获批准,公司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谢某与赵某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3.李某以货币出资,共46万元,实际缴纳4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由李某兼任董事和监事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周某能否担任总经理?

答案与解析:
1.李某、谢某与赵某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

[答案]李某的出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谢某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以专有技术出资,并且作价24万元,超过了20%的比例;赵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理分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依此规定,本案中,谢某以专有技术出资评估作价达24万元,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时,由于劳务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因此,赵某以劳务出资也不合法。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对于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法律要求。

2.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向社会募集资本。
[答案]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法理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特点是,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公司不能向社会募集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由股东的实缴出资额构成。因此本案中,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特点。

3.李某以货币出资,共46万元,实际缴纳4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股东未按约出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李某出资不实,应当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原本应当出资46万元,但是实际缴纳40万元,因此,李某出资不实,应当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股东未按约出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4.由李某兼任董事和监事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由李某兼任董事和监事的做法不合法,因为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法理分析]《公司法》第52条第4款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依此规定,由李某兼任董事和监事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兼任的限制。

5.周某能否担任总经理?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经理的任职资格。

[答案]周某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因为其曾经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的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法理分析]《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囚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依此规定的第(三)项,周某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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