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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3)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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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李某与周家世代交恶。一日,李某因故与周家发生口角,遂回家抓起菜刀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李某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的手被砍伤。经鉴定,为轻伤。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公安局认为,李某的行为显著轻微,没有立案。周父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周父气愤之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母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注意:该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一个以上)
1.根据我国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可以由哪些专门机关立案管辖?
A.检察机关
B.公安机关
C. 人民法院
D.国家安全机关
2.在公安机关不立案时,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A.自行立案侦查
B.自行调查后,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D.告知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3.周父死后,下列哪些人有权提起自诉?
A.周母
B.周父的叔叔
C. 周父的外孙
D.周父同父异母的妹妹
4.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以下做法中不合法的是:
A.当事人双方和解
B.自诉人撤诉
C. 自诉人无故中途退庭
D.法院调解
5.以下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A.对于本案,周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B.周母提起的自诉,属于公诉转自诉的自诉案件
C.周父死后,周某有权提起自诉
D.周母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否则不予受理

答案与解析:
[考点]本案例考查的是立案阶段的程序性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
1.BC。本题中,李某将周父砍为轻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以及六部委《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轻伤害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因此,对于该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故此,对于该案件,其立案管辖的专门机关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公安机关。

2.C。《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对于立案监督,考生必须知道,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独立的步骤:第一,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第二,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该理由是否成立,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A。本题涉及到两个知识点:第一,考生必须知道,在本案中,周父死后,周父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选项中,谁是周父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因此,答案是A。

4.D。《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题中,由于周母所提自诉案件属于第三类自诉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5.D。本题考查第三类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第三类自诉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此,法律明确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范围限定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答题技巧]解答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掌握立案阶段如何进行程序处理以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认定。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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