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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5年司法考试6月25日起报名

分类: 司法,考试动态
招生报名详情请电话咨询:010-62797666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7、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深圳考区报名和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与程序

深圳考区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方式进行。报名分两个步骤:报名人员先进入深圳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szsfks.cn),阅读有关公告和须知,填写报名表,提交报名信息,并缴纳考务费(交费方式见后文)。网上报名并交费后,报名人员按网上报名时预约的时间到本公告指定的现场报名地点,接受资格审查、照相、核对信息并领取准考证。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5日上午9:00至7月18日晚上12:00。

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5日至20日,每天的作息时间为:上午9:20至11:50,下午2:30至5:30。周六、周日接受报名。

三、报名地点

网上报名,由报名人员自己在具有上网条件的地方进行。

现场报名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4楼(妇儿大厦南侧)。公交车路线: 乘25路、35A路、15路到妇儿大厦站下车;乘6路、11路、K12路、16路、104路、213路、222路、319路、324路、365路、370路到景新花园或景秀中学站下车。

四、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深圳报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符合放宽条件地区的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6、具有深圳户籍;不具有深圳户籍的,须在深圳学习、工作或生活(勿须提供证明)。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具体名单可到深圳国家司法考试网站查询)。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必须使用A4纸。

六、报名交费

1、报名人员须缴纳考务费260元;
2、交费方式:报名人员在网上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后,直接进入网上交费程序,通过网上交费的方式缴纳考务费;如果报名人员不具备网上交费条件,可在网上打印出交费通知单,凭交费通知单到深圳发展银行在我市的任何一家业务网点交费。
3、报名人员到本公告指定的现场报名地点报名前,必须按上述方式完成交费环节,否则到现场报名时不予受理;现场报名地点不接受交费;报名交费的截止日期为7月18日。
4、交费特别注意事项:报名人员交费前,必须弄清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明确自己确实具有报名资格;若报名人员对报名条件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向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如果报名人员没弄清报名的条件或明知自己不具备条件而在网上报名并交了费,在现场报名时,经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所交考务费不予退回。

七、香港、澳门居民报名与考试的有关事宜

在深圳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深圳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一)报名方式、程序、时间和地点

对香港、澳门居民不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直接到现场报名地点报名。报名方式和程序为:先向工作人员提交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缴纳考务费260元人民币,填写并提交报名表;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结束。

现场报名时间、地点与本公告的上述有关规定相同。

(二)报名条件

见司法部2005年发布的第44号《公告》。

(三)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在深圳学习、工作或生活的证明;

2、其它材料,见2005年6月司法部就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所发布的专门公告。

(四)准考证的领取

报名人员于8月22日至9月8日到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地点

在深圳报名的香港、澳门人员,在深圳参加考试。具体的考试地点、考场和座位号会在准考证上标明。

八、其它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必须亲自到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有关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及其它有关事宜,见司法部2005年发布的第44号公告。

3、其它不明之处,报名人员可登录深圳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szsfks.cn)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0755-83053922、83053883咨询,也可到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12楼)现场咨询有关问题。


(清华在线转载)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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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学参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司法部关于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浙江省司法厅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公告
云南省司法厅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黑龙江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5年广东省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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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北京市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四川省2005年司法考试公告
湖南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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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2005年司法考试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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