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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高分必做200题

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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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缓刑制度,对此应逐项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使用缓刑;(2)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二个月;(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即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
2.甲某欠税3万多元,一直拒不缴纳,2003年8月2日在税收征管人员来催缴时使用暴力将一名税收征管人员打成重伤,其弟弟乙某将税收人员乘坐的车前后灯、车窗玻璃全部砸碎,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甲某并且打了一名劝架的老人三个耳光,致使该老人因生气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下列说法不正确是哪些?( )
A.甲某成立抗税罪 B.甲某成立故意伤害罪
C.甲某的弟弟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甲某的弟弟成立抗税罪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3.《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问此罪状属于何种罪状( )
A.叙明罪状 B.简单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答案:D
解析:本罪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才能规定,属于空白罪状。
4.甲某因其欠银行贷款未偿还,被法院依法将其1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扣押,停放在法院院内。甲某担心案件久拖不决,车辆长期不用会损坏,也影响自己跑运输。产生把车弄回来催促法院尽快公正结案的念头。某晚,甲某潜入法院院内,用备用车钥匙打开车门,将车开走。随后,甲某打电话告诉法院,说车是他弄出来的,并催促法院赶快公正结案。甲某的行为: ( )
A.构成盗窃罪 B.不构成犯罪
C.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D.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答案:D
解析:本案中甲某并没有盗窃的故意,故构不成盗窃罪。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甲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故D为合适选项。
5.甲某受聘担任N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未获批准。便与H公司总经理乙某接触。乙某为获取甲某的技术资料,送给甲某2万元。之后,甲某将属于N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三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乙某仅按甲某提供的某种染料的工艺流程作了小试,即案发。经评估、鉴定,该染料生产工艺专有技术及应用于相关六个品种的资产收益评估值为387万元;该染料研制开发费用为3百余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某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B.甲某构成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C.甲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甲某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答案:D
解析:甲某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故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另外,甲某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缺乏“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故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是结果犯。
6.单某,云南农村某村民组组长,其弟30多岁尚未成家,单某想方设法,最后花上6千元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个20岁的四川姑娘做弟媳,1个月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前来解救四川姑娘,单某带领二十几个村民,手持锄头、铁棍等物堵住警察,将警车掀翻在地,导致一名警察轻伤,单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不解救被拐救妇女罪 B.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C.妨碍公务罪 D.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答案:D
解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均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根据刑法24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其他参加者,如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第一款,定妨碍公务罪。如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不构成犯罪。
7.某甲晚上在街上看到一老人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老人摔成重伤,对甲应如何定罪? (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抢夺罪,但从重处罚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
解析:根据有关抢夺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犯抢夺罪,同时又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处罚。第二条,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财物的,依抢夺罪从重处罚。由于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第一挡的量刑幅度一致,都是三年以下,但依抢夺罪可以从重,故应依抢夺罪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8.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之一是,前者发生在诉讼之前,后者发生在诉讼之后
B.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人员
C.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D. 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性质上的本质区别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只能是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审判人员也可以是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人员;前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
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
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 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 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D.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答案:ABCD
解析:参见《刑法》第345条和《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5条第9条第13条。
10.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
A.张某侮辱吴某导致吴某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李某对被监管人成某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其死亡
C.赵某强制猥亵妇女齐某致齐某自感屈辱而自杀
D.朱某遗弃因有重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白某致其死亡
答案:ABCD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指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对具体的加重结果和加重的法定刑均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结果加重犯。如果刑法没有规定针对加重结果的加重法定刑,那么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即必须具有法定性。由于刑法第246条第261条没有针对加重结果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而选项A、D错误。根据刑法第248条,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属于前面提过的转化犯。至于选项C可能是最难的一个,因为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有加重情形、有两个量刑档次,但加重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仅仅是限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法定后果或严重情节等。
1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 )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
B.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行为人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50万元退税款的
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主要是罪数形态理论中想象竞合犯问题。对此首先应当明确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内涵。所谓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仅仅是想象的、观念上的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与破坏(或者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D选项——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即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与故意伤害罪,它们属于想象竞合犯;而B选项——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应当直接以窃取国有档案罪论处(刑法第329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说该行为与盗窃罪有竞合的话,那也是法条竞合(即第264条与第329条之间),而非想象竞合犯;C选项——行为人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30万元退税款的行为也属于想象竞合,但在处罚原则上比较特殊,法律有特别规定,这种情况应构成数罪(偷税罪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法第204条2款),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2.吴某购买了50克海洛因,某日宋某来到吴某家,吴某对宋说:“这种粉末很提神。”欺骗宋吸食了一些,后来宋某又来到吴某处,吴某强迫宋某也吸食了一些,则陈某构成( )
A.欺骗他人吸毒罪 B.强迫他人吸毒罪
C.非法持有毒品罪 D.窝藏毒品罪
答案:AB
解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吴某主观上有欺骗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当构成此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案中吴某主观上有强迫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观上有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亦构成该罪。对于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应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则吴某不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可见该罪不是为他人窝藏毒品,因此吴某也不构成本罪。
13.下列关于毒品犯罪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走私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B.非法持有毒品和走私毒品都只有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
C.甲的孩子1岁,经常晚上吵闹,为了止哭,甲就在其喝的牛奶中加入了平时自己吸食的毒品制液让其喝,甲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D.甲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同时又向其兜售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涉及《刑法》第347、348、354条毒品犯罪。走私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数量有要求,而走私毒品的数量只对量刑有影响;婴儿还谈不上有自己的意愿,无所谓欺骗,应为强迫;对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出售毒品的,应认定为牵连犯只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
14.下列行为中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是哪种? ( )
A.提供隐藏处所 B.作假证明包庇
C.提供财物、帮助逃匿 D.帮助毁灭、隐匿罪证
答案:ABC
解析: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罪犯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犯罪。
15.某城郊农民甲某一直担任村里的村委会主任。在该村选举下一届村长前,甲某从本村的银行账户提取10万余元现金,自己并通过亲友给全村每户村民送去500元的红包,请他们在选举村长时“多关照”,结果在选举中甲某以微弱多数当选为村长。就任村长后,甲某总是横行霸道独断专行。他私下决定将村中多年的树林砍伐卖出,得到300余万元,然后用卖树款项在本村修了一小段水泥路道路,吹嘘自己带领全村致富的“政绩”。甲某还以小恩小惠手段先后奸淫了5名妇女,并且曾用威逼的手段和两个妇女同时发生性关系,两名妇女敢怒不敢言。甲某的所作所为引起村民的愤怒,一些村民私下商议要“教训”甲某。甲某听到这一消息,随即购买一把手枪带在自己身上,还找了几名保镖整日跟随。县公安机关得到群众的举报,派员到该村调查情况,被甲某派去的保镖拒之村外,并且把一名执法的公安人员打成轻伤。后由公安人员趁甲某到镇里开会时拘捕了他。则甲某私下砍伐林木的行为在下列几项犯罪中有哪几项是可以排除的?( )
A.破坏生产经营罪 B.盗伐林木罪
C.滥用职权罪 D.滥伐林木罪
答案:ABC
解析:甲某私下将本村的林木砍伐,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是一种滥伐林木的行为,并没有盗窃他人的林木,B项可以排除;甲某也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客观方面也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因此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甲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也不构成刑法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罪。
三、不定项选择题
冯某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程某,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程某好处费。程某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冯某10万元。冯某拿到10万元后,让李某从外地购得毒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冯某便送给程某3万元好处费。冯某后来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冯某如实交代了让李某购买毒品和自己出售毒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毒品引诱某15岁吸毒女孩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毒品的10万元现金的来源。程某得知冯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5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各题。
16.关于出售、购买毒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冯、程、李三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仅冯、程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仅冯、李二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冯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程、李不成立该罪
答案:BCD
解析:冯与程之间具有犯罪的联络,冯与李之间具有犯罪的联络,既便是程与李之间没有具体的意思但作为一个整体它们之间的行为具有关联性,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那么它们的犯罪目的都不可能实现,犯罪行为也无法进行所以三人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仅仅冯与程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冯与李成立共同犯罪。
17.关于挪用公司10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冯唆使程挪用公司10万元,故冯与程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B.冯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10万元,故冯与程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C.冯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冯与程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D.程明知冯欲从事非法活动,却仍然挪用10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
答案:AC
解析:根据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题干中,已经交代冯是在程某的唆使、诱导之下才违法动用公款的,应当属于本解释规定的情形。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不管挪用时间的长短都构成本罪。
18.关于冯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有牵连关系,而与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没有牵连关系
B.贩卖毒品罪与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为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
C.对贩卖毒品罪与挪用公款罪应实行并罚
D.冯仅就用毒品引诱女孩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坦白成立自首
答案:BD
解析:冯要求程某给其钱的目的就是贩卖毒品,牟取非法利益,因此冯教唆程进行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挪用公款行为与贩卖毒品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的关系,这是比较明确的。但挪用公款的行为与引诱他人吸毒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且这种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属于特别自首,但要注意:自首存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自首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在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如何减免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根本就不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也没有必要存在自首的问题。
19.关于程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程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贩卖毒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B.对程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贩卖毒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对程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D.对程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
解析:根据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
某甲新交一女友,女友提出假日要去某山区打猎,甲同意,找到欠其债务(500元)的某民警乙提出借枪,并且表示可以不用再还钱。乙叮嘱其小心谨慎用枪后,将某所配的公务用枪借给甲。甲遂携枪与女友兴冲冲乘长途汽车前往山区打猎。在车上,丙(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服刑7年,被假释半个多月了)见甲与女友衣着时髦,行囊饱满,认为甲的行李里肯定有不少钱,遂起盗窃之心,并伺机下手,得手后急忙下车。不料,打开包裹一看竟藏有一把手枪,丙携枪回家。甲发现枪支丢失后,中途返回,找到乙,对乙言明丢枪之事。乙痛骂甲后,要求甲保密。假日结束,乙上班后谎称其所配枪支忘在家里,躲过了所里的检查。此后乙以各种理由隐瞒丢枪真相。1个月后,丙带着枪支在公共场所出没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枪支被缴获。请回答下列问题:
20.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持有枪支罪 B.私藏枪支罪
C.非法储存枪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答案:AD
解析:甲从乙处借到手枪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将枪支为自己所控制却是法律不允许的,而且后来带着枪支上到公共交通工具上出没于公共场所。所以,其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21.乙的行为构成:( )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不成立犯罪
答案:A
解析:乙为了免除自己债务而让人使用的行为仍然是出借行为,因为枪支毕竟要归还的。在自己的公务用枪丢失之后乙虽然隐瞒事实,不让甲声张,一直到枪支再次被发现,但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不符合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
22.丙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持有枪支罪 B.盗窃枪支罪
C.盗窃罪 D.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答案:ACD
解析:在这里,丙的行为有:从甲处盗窃来枪支;将枪支藏在自己身边;带着枪支出没于公共场所。丙本来是要盗窃钱财,后来发现还有枪支,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看,该种行为并不成立盗窃枪支罪,因为行为人事先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将枪支藏在身边一个月并且带着出入公众场合,应该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实际上看,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也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成立前者犯罪,所以要数罪并罚
23.丙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不正确的说法是:( )
A.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B.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C.属于累犯,从重处罚
D.收监后,不得再假释
答案:ACD
解析:丙的原来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再犯新罪也不可能成立累犯;新罪并不是刑法不准假释的犯罪,不可能不允许再次假释,所以,CD不正确。对于判决确定之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新罪行为,应该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先减后并”。

(二)
陈某(女)因“吃醋”与赵某(女)多次发生口角。某日两人又发生口角,陈某即取来一把尖刀插于腰间,再次与赵某发生争执、扭打。扭打中,陈某拔出尖刀刺向赵某某颈部,大腿内侧两刀,逃离现场。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于当日 (1998年10月30日)到派出所投案,第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县看守所。陈某因计划外怀孕,于1998年11月中旬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工流产。陈某男友江某欲将陈某“救出”,购买了铁管、螺丝刀、手电、假警服、鞭炮等作案工具。于1999年1月17日晚身着假警服,带上作案工具,进入县看守所值班区域,盗得监房钥匙。之后,用铁管在围墙上撬开一个大洞入监舍区。用钥匙打开女监房,将陈某带出、逃离看守所。请回答90—92题。
24.陈某构成何罪?( )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脱逃罪 D.聚众劫狱罪(共犯)
答案:AC
解析:陈某携带凶器有行凶的故意,并且行凶后逃离现场致使赵某不救而亡,从主客观条件来看陈某应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的脱逃最容易判断。聚众劫狱罪是指狱外人员纠集多人,携带、使用器械有组织地劫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江某系一人行为不符合聚众性犯罪的特征。所以D项错误。
25.对于陈某,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对陈某不得使用死刑
B.陈某构成江某脱逃罪的共犯
C.假如陈某逃离看守所后,又自动投案的,可以就脱逃罪成立自首
D.假如陈某逃离看守所后,又自动投案的,对于其将赵某致死的罪行,不成立自首
答案:ACD
解析:根据刑法49条的规定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使用死刑。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扩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怀孕的妇女。A为正确选项。B选项中的江某单独不能成脱逃罪的主体所以说陈某构成江某共犯是不正确的。应该说江某构成陈某共犯。C项符合刑法67条的规定因此是正确选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故意杀人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D项正确。
26.江某构成何罪?( )
A.脱逃罪 B.聚众劫狱罪
C.窝藏、包庇罪 D.破坏监管秩序罪
答案:A
解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本案中江某和陈某对脱逃司法机关羁押和监管的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存在谁包庇谁的问题共同构成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虽被依法关押,但尚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定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以D项为错误选项。聚众性的共同犯罪是指以众人的聚合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江某的个人行为不符合聚众劫狱罪的主体特征。所以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27.王某因涉嫌贪污而被检查机关执行逮捕,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个机关应当将王某被逮捕的事情通知其家属?( )
A.负责羁押的部门 B.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C.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了逮捕的权限分工问题,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逮捕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因为贪污案是由检察院立案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5条,应由人民检察院侦察部门通知。
28.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 )
A.宣告被告人无罪
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实施的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答案:D
解析: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标志着案件的审结,只能用判决的形式;B与C需要用决定,只有D选项需要用裁定的形式,这一点《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已有明确的规定。
29.对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考查
B.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C.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对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所以A是不准确的。
30.下列属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是哪一项?( )
A.何某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他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自愿伏法认罪
B.某哑女因长期受继父虐待,不堪忍受。将其毒死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主动认罪
C.16岁少年吴某涉嫌强奸罪,他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D.李某诉马某(盲人)侮辱罪,马某对此无异议,自愿认罪。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若干意见》处理。对于被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但是下列案件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以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过审查认为可能不成立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
31.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选项中属于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哪些?( )
A.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
D.妨害通信自由案
答案:ACD
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条的规定,包括重婚案、遗弃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非法入侵公民住宅案、故意伤害轻伤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侵犯财产案中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述B选项不在此类刑事自诉案件之内。
二、多项选择题
32.公安机关对一起抢劫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需经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
B.宣布不起诉后,应解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扣押的财物
C.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经补充侦察直接作出。第142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4条: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3.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异地执行拘留时,返回途中所需的时间不能计算在拘留后应在12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询问的期间内
B.节假日不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
C.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D.当事人住处离法院较远,则他们为参加诉讼而花费在途中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答案:CD
解析:不能笼统地说节假日不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中间的节假日一般是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的,但有时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节假日,则不计算在内,如上诉期间。
34.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对一名贪污罪犯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对此,下列做法哪项是正确的? ( )
A.应当停止执行 B.应当暂停执行
C.应当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D.经审查判决没有错误,应当继续执行死刑
答案:B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35.某市肉制品厂因涉嫌偷税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指控作为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该厂厂长刘某犯偷税罪,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刘某
B.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可以是该厂副厂长黄某
C.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确定
D.如果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的诉讼代表人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答案:BCD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确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36.关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
A.被告人是聋、盲、哑人的不适用 B.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适用
C.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 D.人民法院的审结期限为20天
答案:BC
解析:审判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只是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自诉案件并不是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就不适用。
37.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在与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下列哪些行为是符合行业规范的?( )
A.推荐其他律师担任原委托人的代理人
B.推荐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C.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D.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答案:ABC
解析: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因此D项是错误的
38.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哪些职务?( )
A.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B.同一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C.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D.同一审判庭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
答案:AB
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在一起共同抢劫案件中,某省甲市人马某、宋某、周某在该省的乙市内抢劫被抓获,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提起公诉。据此请回答下列各题
39.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
A.应当由甲市法院管辖 B.应当由乙市法院管辖
C.必要时可以由甲市法院管辖 D.必要时可以由省高院指定管辖
答案:BCD
解析:在地域管辖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因此甲市法院和乙市法院都有权管辖。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有指定管辖的权利。
40.如果本案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乙市的某个区人民法院,而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应该如何处理?( )
A.应当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B.应当直接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C.应当报请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D.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答案:C
解析: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41.本案中,如果马某、宋某聘请了辩护律师,则人民法院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周某可以采取的做法有哪些?( )
A.要求周某委托辩护人
B.必须为周某指定辩护人
C.可以为周某指定辩护人
D.只有当周某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辩护人时,才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了指定辩护制度。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42.本案中,如果周某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时,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做?( )
A.应当准许 B.不应当准许
C.应当先审查,再决定是否准许 D.可以不予准许
答案:A
解析:在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况下,被告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这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况不同。
民法
一、单项选择题
43.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
A.在职人员在本单位所作的发明创造
B.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
D.退休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答案:A
解析: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该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什么确定( )
A.说明书 B.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C.实物模型或样品 D.明书加图片或照片
答案:B
解析:《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范围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45.甲公司将一批价值60万元,并被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空调交给乙仓库保管,保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按时付款,乙仓库留置了价值约6万元的货物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在一个月内付款。一个月后,甲公司仍未付款,乙仓库就把留置物依法拍卖,得款5.5万。在扣除保管费5万元和其他费用3000元后,将其余2000元退回甲公司。甲公司表示此事未通知他们,他们不能接受乙仓库的处理。丙公司也对乙仓库的行为提出异议。在这一事件中,不合法的行为是( )
A.乙仓库留置价值6万的空调
B.乙仓库要求甲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款
C.乙仓库不通知甲公司即拍卖货物
D.乙仓库扣除5.3万元后才将2000元退回甲公司
答案:B
解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A项合法。根据《担保法》第87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B项不合法。
二、多项选择题
46.李某请吉祥搬家公司为其搬家。在搬的过程中,其手机一部被公司员工甲偷走,李某的电视机被公司员工乙和丙在搬的过程中摔坏,为此,李某与此二人发生争执,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将一花盆碰落砸伤过路的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吉祥公司应当对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B.李某和乙丙争吵导致花盆碰落砸伤丁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吉祥公司应当承担李某的手机丢失的责任,因为手机被偷的风险是公司带来的,公司应当对这种风险负责
D.吉祥公司不承担李某丢失手机的责任,因为甲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答案:AD
解析:李某与吉祥公司有一个合同关系,由于吉祥公司雇员的行为导致该合同没有完全履行,公司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吉祥公司应负违约责任。吉祥公司在履行该合同中,派出甲乙丙三个雇员,其中乙丙在搬运中造成电视机摔坏,乙丙是职务行为,应由吉祥公司负责赔偿损失,雇员甲在搬家中偷走了手机,甲的行为超出了职务范围,不属于职务行为,而是个人盗窃行为,公司对甲的盗窃行为不负责任。李某与乙丙争吵中,不知谁将阳台的鲜花碰下,砸伤路人丁,李某与乙丙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7.出版者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应当经作者许可?( )。
A.图书出版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B.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内容作修改、删节
C.报社、期刊社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D.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内容作修改、删节
答案:ABD
解析:《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48.某公司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一种进口药品,该药品使用的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A.责令停止销售 B.限期申请注册
C.没收销售所得 D.罚款
答案:ABD
解析:《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49.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A.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源于法律和章程,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
B.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也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
C.法定代表人只能是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负责人
D.公司作出的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决定自登记公告之日起生效
答案:BCD
解析: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法人的机关,说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代表人是错误的,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38条: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知C项错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具有对抗效力,但并非撤销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的生效要件,所以D项错误。
50.李某有甲乙两个债权人。甲为了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要求李某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并许诺可以为李某联系其他融资渠道。甲便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乙表示反对,双方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C.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D.乙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答案:AC
解析:作为李某的债权人,为担保债权实现,甲与李某协商以李某的财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相关手续,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担保法解释》69条,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本案甲与李某串通损害乙的利益,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
51.甲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因为急需资金就将电脑质押给丙,丙暂时委托给丁保管,保管费用2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对电脑享有质权 B.保管费最终应当由丙承担
C.甲的损失由乙赔偿 D.保管费最终应当由乙承担
答案:ACD
解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84条的规定,质权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善意取得对电脑的质权,所有人甲的损失应该由乙负责赔偿。根据《担保法》67条的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乙丙双方对质物的保管费用没有约定,应当由出质人乙负担。
52.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则利害关系人包括:( )
A.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答案:ACD
解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B项应当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53.下列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的有( )
A.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B.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D.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察除斥期间的理解。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预定期间届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不适用请求权。本题BD属于除斥期间,AC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间,不属于除斥期间。
54.王贵向李香香借款15万元。李香香要求王贵将其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王贵开车与他人相撞,双方都有过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因车受损,李香香向王贵提出了下述诉求,其中哪些可以成立?( )
A.请求王贵提供新的担保物 B.请求王贵提供保证人
C.请求王贵将保险金10万元提存 D.请求王贵提前还款
答案:AB
解析:《担保法》第五十一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而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债务人将保险金提存。因为提存适用的情况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担保法解释70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所以D选项不准确。
55.虚竹将1间房出租给肖峰居住,租期3年。1年之后,虚竹为取得更多的租金,对肖峰称自己家人要居住,与肖峰达成了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但后来肖峰发现虚竹并没有自己居住房屋,而是以更高的租金出租给他人。对虚竹的这一行为,肖峰( )。
A.有权以受到欺诈为理由,主张撤销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
B.有权主张该终止租房协议不发生终止租房合同的效力
C.有权要求虚竹承担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
D.有权要求虚竹因其欺诈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D
解析:根据《合同法》中对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以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本题中如果行使了撤销权,则将该终止租房合同的协议归于无效,受到欺诈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因此受到的损失。但该责任不是违反原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而是订立新协议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6.乙向甲借款十万元,丙又欠乙款项十万元,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
B.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甲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以AB正确,甲与丙之间既无债权也无债务,谈不上是债权让与还是债务承担,故D项不准确。
57.下列合同须登记才生效的有( )
A.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B.专利权转让合同
C.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D.城市房屋租赁合同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察登记生效的合同。在司考范围内法律明文规定的登记才生效的合同除上述两种,还有:法定登记抵押合同;(担保法41条);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10条、实施细则14条)、合营合同(合资经营企业法3条)、合作合同(合作经营企业法5条)、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法39条)。CD也需登记,但登记属于备案性质。
58.下列各项财产中,哪项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后仍是个人财产?( )
A.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B.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
C.复员军人的复员费
D.婚前的个人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的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察共有财产的转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B对,C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正确.
59.王某有王一、王二、王三、王四共四个儿子,下列哪些丧失了继承权?( )
A.王一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王某,曾将王某打成脑震荡;
B.王二故意杀害王某;
C.王三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王四;
D.王四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答案:ABC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ABC正确,D的错误在于如何理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因此D项不准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二)
曼珍与世钧是夫妻,两人共有一辆白色宝来汽车。2002年2月1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世钧离家。2月25日曼珍未与世钧协商,以10万元价格把车卖给王明,并于当天到登记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车。后曼珍觉得卖10万元价格低,遂于2月28日又将车以11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孙伟。当天,孙伟将11万元车款全部付给曼珍。曼珍将车交给孙伟,未办理登记手续。次日,此事被世钧发现。
据此,世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02年2月14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口角后,曼珍与他人合谋,擅自把家庭共有的轿车卖给王明,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又转卖给孙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轿车给予确权。
曼珍答辩并反诉称:该车是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
王明答辩称:曼珍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曼珍与世钧之间的矛盾。
孙伟称:我买车出于自愿、善意,无过错,如买卖不成曼珍应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现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0.曼珍是否有权卖掉该轿车?( )
A.曼珍有权卖掉该轿车
B.曼珍无权卖掉该轿车
C.曼珍有权卖掉该轿车,但是需要经过世钧同意
D.曼珍有权卖掉该轿车,但是需要通知世钧
答案:B
解析:本题中汽车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通意见》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所以应当选择B。
61.曼珍是否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
A.曼珍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B.曼珍无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
C.曼珍有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因为共有财产中也有其一部分
D.曼珍无权要求从轿车中析分其应有部分转让给他人,因为轿车不属于其所有
答案:B
解析:按照民法原理,共同共有是共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而形成的财产所有关系,在共同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各共有人不得要求析分共有财产,也没有明确相应的份额。
62.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轿车的所有权归属于王明
B.轿车的所有权归属于孙伟
C.轿车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世钧与曼珍夫妇
D.由世钧与曼珍夫妇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D
解析:汽车的所有权在进行车辆登记的时刻发生转移,因此属于王明,尽管其没有事实上占有汽车。对于孙伟的损失,应当由世钧与曼珍夫妇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设备(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63.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半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
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答案:A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所以丙丁仍然需要在原来的期限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选D项。同时A项也应当选择。
6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设备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担保法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时担保法解释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6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设备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可直接从戊的设备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
B.乙只能从戊的设备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
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队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
答案:AC
解析:关于A项,担保法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戊与乙并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戊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对于C项,担保法解释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66.设戊的设备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
A.可向甲行使 B.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可向甲、庚、戊行使
答案:AB
解析: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51条第2款,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故CD错,AB正确。
(一)
某杂志社在揭露社会上假文凭泛滥现象的一则报道中,刊登了一幅照片,照片上有一张假文凭的正照,旁边有说明性文字;照片的背景中有一位女士(甲),约占照片三分之一,面目清晰可见。第二天上班时,有人拿杂志给大家看,见到其中的照片,同事纷纷向甲投来诧异的目光。甲女士非常气愤,也不知道自己怎么被拍入了这样一幅照片的。后来才明白,原来自己在路上走路时被无意中摄入了镜头。据调查,该批杂志刚刚售出一小部分。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7.本案中杂志社侵害了甲女士的哪些权利?( )
A.肖像权 B.名誉权 C.人格尊严权 D.荣誉权
答案:ABC
解析:杂志社未经甲女士得同意而拍照并刊登,侵犯了甲女士的肖像权,将其肖像和揭露假文凭的照片和文字联系起来,容易使人已为甲女士与假文凭有关,丑化其人格,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同时也侵害了她的一般性的人格尊严权。
68.下列哪些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
A.要求杂志社立即停止发行剩余报纸
B.要求杂志社在该报醒目的位置登报道歉
C.要求法院确认杂志社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
D.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10万元
答案:ABC
解析:D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并未给甲女士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可不予支持。
69.针对上述主张,杂志社提出下列主张,其中正确的有:( )
A.请求追加摄影师为被告
B.杂志社认为,自己和摄影师之间有协议,侵权行为由摄影师负责,杂志社不应承担责任
C.将甲女士摄入照片纯属意外,杂志社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D.杂志社的行为并未给甲女士造成严重损害,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答案:D
解析:A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杂志社和摄影师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甲,并且摄影师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应当由杂志社负责。C项,杂志社应当对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这样一幅明显侵犯他人权利的照片仍然发表,存在过失,不能免责。D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条。
(二)
2000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定购手机的要约,并要求乙公司在2000年10月10日之前答复,2000年10月初,该种手机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10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甲公司于10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乙公司立即回复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于10月20日又发函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请回答下列问题:
70.甲公司10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 )
A.是新要约
B.是对原要约的撤销,且撤销有效
C.是对原要约的撤销。如果乙公司及时对此表示反对,则撤销无效
D.是对原要约的撤销。如果乙公司没有及时对此表示反对,则撤销有效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甲公司的通知是对原要约的变更,视为新要约。
71.乙公司10月3日的回信:( )
A.是有效的承诺,因为到达时候未超过有效期限
B.是无效的承诺,因为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而且甲公司已经及时提出反对
C.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已经撤销
D.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正常情况下,该信本来可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且A公司并没有及时以承诺逾期为理由表示反对
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2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回信反对,但并不是以承诺超期为内容,不符合29条的规定,因此,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72.设乙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没有对原订单表示接受,则:( )
A.乙公司仍然有权接受原订单,只要接受的通知在10月10日以前到达甲公司
B.乙公司仍然有权接受原订单,只要接受的通知在10月20日以前到达甲公司
C.即使乙公司未在10月10日前接受原订单,仍然可以在10月20日以前降价20%接受订单
D.如果乙公司未在10月10日前接受原订单,则不能再接受订单
答案:AC
解析:根据合同法19条的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甲公司规定了要约的承诺期限,则在10月10日之前,不能撤销,乙公司有权在10日之前承诺;由于甲公司的通知实质上是一份新要约,并且新要约规定了到10月20日的承诺期限,乙公司也可以接受第2份要约。
73.设乙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5%,则此信:( )
A.构成有效承诺
B.构成反要约
C.视为同意甲公司撤销原要约
D.视为拒绝甲公司的新要约
答案:BD
解析:乙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表示同意降价5%只是对甲公司第二份要约的回复,并不意味着同意撤消第一份要约。根据合同法20条、30条的规定,乙公司的回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的实质内容,视为拒绝甲公司的要约,由于其本身符合要约的要求,故构成一份新要约,即反要约。
民事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74.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02年3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200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2003年5月,合同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答案:D
解析:民诉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5.王才向赵有借款1万元,用以开冷食店。现借款期限已到,王才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王才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杨强。现王才无力偿还欠款,赵有以王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王才的赠与行为。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共同被告
B. 法院应当追加杨强为第三人
C. 法院不得追加杨强为第三人
D. 法院既可以追加杨强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
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解释第2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76.下列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参与分配中的被执行人仅限于公民或者其它组织,不包括法人
B. 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被执行的公民或者其它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
C. 参与分配的优先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D. 对于参与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答案:C
解析:民诉意见297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它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它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30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它组织,在有其它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多项选择题
77.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负责收集证据的情形?( )
A.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B.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C.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D.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73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78.下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说法错误的是( )
A.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
B.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以不经院长批准而直接将其拘留
C.人民法院对个人作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三千元以下
D.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以选项A表述不正确。第105条规定,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第104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所以应当选ABC。
79.王军与李兰在美国留学但未定居,2000年6月王军提出离婚,如果他们向国内法院起诉,则应由( )管辖。
A.王军原住所地法院 B.李兰原住所地法院
C.婚姻缔结地法院 D.王军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0.对于因船舶碰撞或者其它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下列哪些法院享有管辖权?( )
A.碰撞发生地法院 B.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C.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D.船籍港所在地法院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31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它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一项: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81.甲诉乙合同违约,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以后,乙发现了一项新的证据。请问:乙应当在何时提出该新的证据?( )
A. 发现后立即提出
B. 发现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C. 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D. 一审开庭审理时提出
答案:CD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2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82.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及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之事宜而发生之争议,应当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企业与丙企业合并,乙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丙企业承受。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不适用于丙企业
B.甲企业可以依仲裁条款将丙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C.甲企业可与丙企业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就争议提起仲裁
D.丙企业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只对在协议上签字的主体有效,而不能像其他合同那样可以发生权利义务的继承。因此本题应当选AC。
83.甲地A公司与乙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500吨的合同,总价款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丁地。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丙地的C公司应A公司的要求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来,B公司在戊地向A公司交付了500吨钢材,但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C公司也不愿承担保证责任。于是B公司同时起诉A公司和C公司,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地法院 B.丙地法院 C.丁地法院 D.戊地法院
答案:A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29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甲地法院和戊地法院分别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三、不定项选择题
(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共同投资设立企业而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交丁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注册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乙公司遂向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事后,甲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84.在甲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有效救济措施是:( )
A.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根据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丁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C.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
D.与甲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答案:BD
解析:《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据此,A项正确。乙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因此,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B项错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故C为错误选项。D项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处分权原则,自愿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是法律所允许的。
85.设依据原仲裁协议,仲裁庭裁决甲公司须于10天内注入资金100万元。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拒不履行,乙公司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是违法的,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丁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向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并请求裁定不予执行
D.向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仲裁法》第8条的规定。其中,A项错在应向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丁市的某基层人民法院;D项错在只能向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而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86.设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仲裁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则:( )
A.裁定不予执行 B.判决不予执行
C.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D.判决撤销仲裁裁决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
王海与赵丽与1996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常为琐事争吵。王海与赵丽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2003年6月王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赵丽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87.如果赵丽在王海向法院起诉的两年前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王海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赵丽为失踪人
B.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C.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赵丽失踪人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赵丽送达诉讼文书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否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就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适用公告送达。宣告公民失踪,应适用特别程序,不得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同时宣告公民失踪,所以A项不能选。
88.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王海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他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就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D.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申请的范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81规定,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不受此限。对判决书中的笔误,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否立案再审,由法院决定。法院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方法是再发一个裁定,将笔误更正过来。
89.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王海听说赵丽在1998年曾因发明了一项专利而被公司奖励了10万元,赵丽用这1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辆汽车,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车的处理。王海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汽车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B.应当不予受理
C.应当告知王海另行起诉
D.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在离婚判决中未做处理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民诉意见》第20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的汽车原判决中并未涉及,所以应另行起诉。
(三)
朝阳区的刘华到海淀区某家具城签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是刘华在西城区的新居。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90.如果家具城后来不履行交货义务,刘华应当向何法院起诉?( )
A.朝阳区法院 B.海淀区法院 C.西城区法院 D.以上法院均可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1.如果家具城后来在东城区履行了交货义务,但双方因家具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刘华应当向何法院起诉?( )
A.朝阳法院 B.西城法院 C.海淀法院 D.东城法院
答案: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19条第2款: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92.如果刘华与家具城签订的是家具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西城区,但后来刘华实际上是在东城区使用租赁的家具。因刘华拒付租金,家具城应当向何法院起诉?( )
A.朝阳法院 B.海淀法院 C.西城法院 D.东城法院
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21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93.孙男因殴打齐天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齐天为轻微伤。齐天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孙男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齐天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维持公安局对孙男的原处罚决定
B.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孙男的处罚决定
C.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D.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
答案:C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中止审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待刑事案件处理完后再根据情况审理行政案件。
94.公民吴某住在楼兰市东城区,在该市西城区建有生产加工企业。某日,市人民政府所属有权行政机关(位于该市北城区)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停产,并予以查封。吴某对此决定不服,那么他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A.向东城区法院起诉 B.向北城区法院起诉
C.向西城区法院起诉 D.向楼兰市中院起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诉讼管辖。本题涉及到的行政处罚行为是针对公民吴某所拥有的企业,对该企业予以停产、查封处罚。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依《行政诉讼法》第19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关键是,责令该企业停产并予以查封算不算涉及不动产?应该理解为不涉及,因为涉及不动产是指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本身,但本案中的行政行为只是对企业的经营权进行了限制,故仍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多项选择题
95.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
A.甲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乙机关的职权处罚了某公民,甲作为被告被提起行政诉讼,乙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甲行政机关吊销了乙企业的营业执照,致使乙企业与公民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该企业以甲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则公民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起诉的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D.甲乙二人斗殴,甲将乙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给甲以7天行政拘留的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案:C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和行诉解释第24条的内容,CD为正确选项。而AB中的乙行政机关和公民丙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
96.某县政府依李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县国土房管局对李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县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县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则关于李某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要求县政府责令县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县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县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BCD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该案的复议机关即县政府责令县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因此A项为正确措施,BCD都不对。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解决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法也未赋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也无权直接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97.1997年3月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无限电管理机构准备给予其没收无线电设备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什么事项?( )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C.申请行政复议权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答案:ABD
解析:见《行政处罚法》第31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是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必须载明的事项,是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行政机关必须告知的有关事后救济的权利;因而不属于处罚作出前的告知事项,处罚作出之前的权利主要是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故C选项错误。
98.某造纸厂长期向临近的青梅村的池塘排放所用废水,致使该村的井水无法饮用。青梅村村委会向正义县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造纸厂停止排放废水,并赔偿损失。正义县环保局不予理睬,青梅村村委会又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在1999年3月16日,市环保局作出立即停止排放废水、罚款3万元、赔偿青梅村损失1万元的决定。造纸厂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市环保局的决定。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有关行政机关一直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使造纸厂履行市环保局的决定。在此情形下,青梅村村委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
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环保局的决定
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环保局关于化工厂赔偿1万元的决定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
D.直接要求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
答案:BCD。
解析:针对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赔偿决定,法定期间内造纸厂不复议也不起诉的,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关机关不履行决定内容的话,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市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针对决定内容中的赔偿决定,涉及到该村的权利,属于行政裁决的内容,权利人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90天内申请执行。但对其处罚决定和内容则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履行予以监督,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9.某市汽配厂和电器厂是该市航运二公司下属的两个独立核算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1999年航运二公司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其与上述两家企业分立,脱离隶属关系。2000年市交通局下达文件,在未征得汽配厂和电器厂同意的情况下同意航运二公司的申请,并将上述两公司一起合并入该市另一集体所有制企业――装卸运输总公司。对于交通局的行为,以下哪些主体享有原告资格?( )
A.汽配厂和电器厂
B.装卸运输总公司
C.汽配厂和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
D.装卸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ABC
解析:《行诉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100.根据行政监察法,下列选项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B.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C.乡级人民政府的公务员由县级监察机关负责监察
D.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答案:ACD
解析:《行政监察法》第34条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而非“备案”,故B项错误。第25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16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40条又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故正确答案为ACD。
101.下列哪些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人?( )
A.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
C.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 D.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答案:ABD。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故采购人不包括大型国有企业,所以只有C项不正确,其他选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102.郑某经营的永盛饭庄坐落于某区西郊农贸市场院内,其营业面积占地200平方米。1998年6月8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根据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联合发布公告,责令在市场内营业的20个个体工商户拆除棚式营业厅,并承诺待市场扩建后,重新分配摊位。其中19家个体户的营业厅都相继自行拆除,只有郑某一家认为自家摊位好,且营业面积大,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先给安排摊位,达到郑某所要求的条件再拆除。区工商局多次动员未果。同年7月6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郑某妨碍施工为由,组织人员将房屋强行拆除。则郑某可以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A.工商局 B.公安分局
C.城建局 D.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
答案:ABCD
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另外行诉解释第23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事人对数机关作出的共同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选择被告进行诉讼。
三、不定项选择题
(二)
某市环保局应当地居民的举报对排放烟尘超过国家标准的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化工厂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被告同意且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征收了2倍的排污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03.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否准许?( )
A.应准许,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B.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经过法院准许
C.不应当准许,原告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即属确定
D.不应当准许,被告改变处罚决定属于违法行使职权
答案:B
解析:《行诉解释》第50条第1款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不需经过法院同意即可,这是行政机关的权限所在。
104.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否经法院准许?( )
A. 无须经法院准许,因为会减少法院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B. 无须经法院准许,因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
C. 须经法院同意,因为被告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D. 须经法院同意,因为被告可能违反法律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
答案:C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05.如果当地居民对环保局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
A. 应该受理,当地居民是利害关系人
B. 应该受理,当地居民有原告资格
C. 不应该受理,当地居民并不具有原告资格
D. 不应该受理,当地居民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特定对象
答案:AB
解析:《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06.如果原告不撤诉并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 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
B. 审理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C. 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决定
D.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审理
答案:ABD
解析:《行诉解释》第50条第一款,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之人民法院。第二款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第三款,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确定其违法,认为其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46条第三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四)
薛某拖欠潘某借款5万元,潘某多次催要借款而薛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薛某将潘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薛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将薛某行政拘留10天。薛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薛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潘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偿还借款。在法院受理此案的过程中,潘某经医院诊断为肾挫伤,遂又以重伤害向法院提起控告,并请求法院裁判薛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8000元。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经检察院批准对薛某采取了逮捕措施。根据上述情形,回答下列问题:
107.如果薛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则下列有关薛某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以区政府为复议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C.以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D.既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C
解析: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法第16条内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本案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当事人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AD均不对。
108.在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的,区公安分局可以暂停对薛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A.区公安分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市公安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薛某若能找到担保人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D.薛某若能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答案:ABCD
解析: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1条内容,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故ABCD都为正确选项。
109.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区公安分局发现薛某还有新的违法行为并未处罚,区公安分局遂对其新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薛某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 )
A.应当另案审理 B.应当合并审理
C.可以另案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行诉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46条第三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应优先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第46条。
110.假如法院对薛某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薛某和潘某之间的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
A.刑事判决交付执行 B.行政诉讼终结
C.民事诉讼终结 D.民事诉讼恢复
答案:AB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此,该行政诉讼的标的已不存在。
111.本案中,假如复议机关改变处罚内容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该公安局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B.向该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C.对该公安局按日处以100元的罚款
D.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BCD
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商法、经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12.下列情况出现时,哪一个不构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
A.付款人以其与持票人的债务纠纷正在诉讼期间为由,而不予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B.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而被责令暂停业务活动的
C.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因为犯罪行为而畏罪潜逃的
答案:B
解析:见《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B项的错误在于“暂停业务活动”而非“终止”。
11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A.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C.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答案:C
解析:内幕信息的范围。《证券法》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69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法第62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114.泰昌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中规定,泰昌公司应至迟于2000年10月10日破土动工,对该土地进行开发。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0年9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市场采取观望态度,2002年12月,泰昌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利土地综合开发公司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应对泰昌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B.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C.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同意
D.金利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高尔夫球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答案:A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题首先应适用第43条的规定,依C、D项所述办理,又依第25条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故B项叙述也正确。至于A项,属于针对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与本题情形不合,故为错误,依题干要求可当选。
115.工人李某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多长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 )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答案:B
解析:《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16.某村村民刘某想要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特向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咨询,以下咨询意见中,正确的一项是( )
A.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B.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C.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D.刘某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刘某将其住房出卖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有在交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才能予以批准
答案:B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依此,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C项错误。在D项情形下,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D项错误。只有B项是正确的。
11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
A.职工代表 B.工会代表
C.用人单位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答案:B
解析:《劳动法》第80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二、多项选择题
118.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C.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进入装货港的仓库起至货物进入卸货港的仓库时止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答案:ABC
解析:《海商法》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1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下列何种情形下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公司股本为12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达500万
B.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D.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9人
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20.下面有关票据背书问题的叙述,哪些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的?( )
A.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转让无效
B.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的,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处签章
C.非经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无效
D.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答案:BD
解析:见《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第4款,第28条,第30条。根据上述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并非不能转让。依据票据的无因性,汇票仍得转让,只是出票人不再对取得“不得转让”票据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凭证上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C项中说法不正确,因为票据的取得除了通过票据行为(如背书)外,尚有其他途径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民法上的继受方式取得票据的。
12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的相互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则不能补记
答案:BC
解析:参见《票据法》第17条、25、27、87、91条。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支票亦可。汇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亦可经出票人授权予以补记。
122.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B.不同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最低限额
C.在公司经营期间,不得减少
D.在公司经营期间按法定的程序可对注册资本减少
答案:BD
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认缴不等于实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123.天龙面包店是由萧峰、虚竹、段玉创建的合伙企业,分配比例为3:3:4。2003年6月,萧峰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有妻子段珠和儿子萧继峰(12岁)。此时面包店的净资产仍有近50万元,但虚竹、段玉二人担心财产分割会影响该店的发展,遂主动与段珠商量,希望其能入伙。对此事的正确说法是( )
A.如果段珠表示愿意入伙,则可当然地代替萧峰成为面包店的合伙人
B.段珠想让儿子萧继峰一人代替丈夫成为面包店的合伙人,这种想法可以实现
C.如果段珠不愿意入伙,则可与萧继峰共同继承属于萧峰的财产份额
D.如果段珠愿意入伙,则要对入伙以前面包店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答案: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124.刘庸、徐达和赵云合伙出资设立一家铝材加工厂,在经营期间,徐达因个人急需现金,未经刘庸和赵云同意,便以该厂部分产品出质向王成借款5万元并已交付货物,由于徐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又谎称已征得刘庸和赵云的同意,王成对其擅自处分这些产品一事并不知情。刘庸和赵云得知后不同意徐达的行为。对此正确的看法有:( )
A.由于徐达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其财产份额中的一部分出质,故其出质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
B.由于徐达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因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徐达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对此铝材加工厂须对王成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为由对抗不知情的王成
D.徐达虽然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很多事务处理,即使外界不知道合伙内部的限制,也不能当然发生效力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了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事务执行问题,参考以下法条:
《合伙企业法》第24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1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但是由于徐某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而且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二十五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十七条: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由于刘庸和赵云得知后不同意徐达的自作主张的行为,故徐达应就其行为对合伙人刘庸和赵云负赔偿责任。故对法条不可机械记忆与适用。
125.某丙拾得一张某甲为出票人,某乙为从某甲处直接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3万元,见票后2个月内付款。丙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某乙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贴现。A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这时某乙发现汇票丢失,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B银行照办。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
A.丙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B.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丙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
C.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D.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乙不得以某丙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
答案:CD
解析:见《票据法》第103条,第107条、第14条,第15条。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但根据我国《票据法》1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至于被伪造人,由于他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126.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表述,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是哪些?( )
A.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
B.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汇票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答案:AB
解析:见《票据法》第4条、第17条、第11条。我国的《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其权利的形成须是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设定一定的金额,然后再由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凭票享有相应的权利。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D项不够明确具体,因模糊而错误。C项错误,未考虑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127.保险法中代位求偿的例外,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
A.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无权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C.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D.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这些成员是为了诈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答案:ABC
解析:见《保险法》第45条、第46条。代位请求赔偿的例外有四种情况,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以使被保险人就自己的过错分担部分责任。第四,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这些成员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关键是对D的判断,D项中意义过于狭窄,只要是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即可,不考虑目的或动机。
128.下列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B.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C.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D
解析:《劳动法》第82条、第84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无效,故选B;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缺少法律规定的须经仲裁的条件,故应选。
129.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何种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
A.王某退休后依法所得的离退休工资
B.张某进行法律咨询而获500元劳务报酬
C.李某因翻译某一名著为少数民族文字而接受自治区政府发给的50000元奖金
D.刘某购买国库券而获3000元的利息
答案:ABCD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依《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所以选项B中张某的劳务报酬免纳个人所得税,选项B正确。
130.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信用,《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下列的规定正确的是( )?
A.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B.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
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
答案:AB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131.商业银行有下列哪些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A.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B.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C.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D.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答案:ABC
解析:参见《商业银行法》第74、75、76、77条。
13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有关商业银行接管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决定其他商业银行对其实行接管
C.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概括承受
D.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代替商业银行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答案:A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六十六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3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就下列事项表决时,哪些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A.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B.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C.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D.兼并其他公司方案
答案:BD
解析: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意增减注册资本无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134.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列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是( )?
A.四川某土地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广西北海某房地产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用于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8%
C.上海浦东某土地开发公司支付1000万元以出让方式取得浦东西区一块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土地为成片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
D.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已建成的商品房,公司已按出让合同约定金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之中
答案:ABC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D项情形下,应当已经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故D项下的房产不得转让;A项缺乏第38条第二项的规定。B、C项符合条件可以转让。
135.将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有哪些?( )
A.境内工作时间 B.境内居住时间
C.境内有无住所 D.国籍
答案:BC
解析:《个人所得税》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某证券公司是一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金融机构,其发起人为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请回答下列各题。
136.若甲、乙、丙、丁各为公司取了一个名称,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几个?( )
A.北京夏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B.北京夏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北京888证券公司 D.中国夏华证券公司
答案:AB
解析:《公司法》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证券法》第120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根据以上规定,选项C、D中都没有标明公司的性质,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答案为A、B。
137.若该证券公司为一家经纪类证券公司,则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多少?( )
A.1000万元 B.1亿 C.5000万元 D.5亿元
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122条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根据该规定,正确答案为C。
138.若该证券公司欲聘请一人担任总经理,有下列人选,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几个?( )
A.张某,曾为某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因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已满3年
B.刘某,曾为某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因违纪行为被撤销律师资格未满5年
C.钱某,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D.孙某,某私营企业主,负债20万到期未能清偿
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证券法》第125条规定: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根据以上规定,答案为A、B、C、D。
139.若该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从事了下列行为,其中不为《证券法》所禁止的是哪几项?( )
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B.对客户的证券买卖进行指导
C.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
D.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答案:B
解析:《证券法》第73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C、D都是证券法禁止的行为,只有B是正确答案。
140.若该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给某客户带来损失,则应由谁来承担该损失责任?( )
A.由该从业人员
B.由该证券公司全部承担
C.由该从业人员和该证券公司连带承担
D.由该证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该从业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答案:B
解析:《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根据该规定,正确答案为B。
(二)
某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幅位于该市北区的土地,志远房地产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题中给定的条件回答下列各题:
141.志远房地产公司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取得?( )
A.由市人民政府划拨取得
B.由志远公司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取得
C.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志远公司参加投标取得
D.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志远公司参加竞买取得
答案:BCD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该法第23条明确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该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的几种情形,本题中志远公司的开发住宅小区的用地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划拨的情形。因此本题B、C、D选项正确。
142.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则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过下列何种方式完成?( )
A.该市人民政府批准
B.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
C.国务院批准
D.该市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答案:C
解析: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因此志远房地产公司征用题干所列条件的土地应经国务院审批。
143.设志远公司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限为70年,其将来可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
A.因借款而抵押给甲公司 B.无偿赠与给乙公司
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丙公司 D.与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交换
答案:ABCD
解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选项中所列四种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办理登记等即为合法有效的。
144.设志远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后与甲公司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下列有关该转让行为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
A.志远公司必须已进行投资开发,且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5%以上
B.志远公司在该地上已建有一楼房,该楼房的所有权不必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C.甲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D.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志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改变土地用途
答案:ABCD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选项A符合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所以房地产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开,选项B符合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所以选项C符合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选项D符合条件。
145.设志远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此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到来之前,志远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甲公司提出异议。对此情况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
A.由于甲公司与志远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在先,故乙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B.由于甲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属提出异议,故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予撤销,待查清事实后再予确认登记
C.乙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
D.甲公司现在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案:CD
解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变更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使用权的变更不具有效力。因此志远公司与甲公司虽达成协议,但未经登记,该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对此,甲公司只能请求债权保护,而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乙公司已进行了登记,故取得使用权。
(二)
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3年6月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和6万元成立合伙企业经营城乡日用品批发。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4年6月,三人共分享3万元利润。随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王某提出要退出合伙企业,于是抽走了自己4万元的投资。张某和李某遂对帐目进行清查,发现王某退伙前合伙企业已经负有外债2万元。于是张某和李某不久后就解散了合伙企业,二人分别分得4000元和1万元的商品,对退伙时剩余的3万元债务没有作出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之一周某得知合伙解散的消息后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债务2.4万元。王某称其已经退出合伙,对债务不承担责任。周某又去找张某,张某称其出资只占1/6的比例,因此只愿承担4000元的债务。周某又去找李某,李某认为尽管其出资多,但并没有分得很多的利润,因此应当三个合伙人一起承担。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46.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5年,那么以下哪种事实能够使王某在2004年的退伙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王某按照协议约定退伙
B.王某取得张某和李某同意的退伙
C.王某移居外地打工,资金不足
D.张某和李某排挤王某私分利润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ABCD分别符合这几项规定,因此均为正确选项。
147.以下关于清偿所欠周某债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周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B.三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周某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周某可以要求张某和李某承担全部债务
D.周某要求王某承担全部债务时王某有权只负责赔偿2万元
答案:AB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周某的债权有2.4万元,而王某退伙前合伙企业负有外债共2万元,王某只对这2万元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该部分合伙企业的债务王某与李某和张某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某对他退伙以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因此,D项正确,B项不正确。张某和李某应当对企业解散前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C项是正确的。
宪法、法理学、法制史
一、单项选择题
148.下列表述中,哪个选项属于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权?( )
A.补选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
B.罢免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C.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但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补选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答案:A
解析:罢免省高级法院院长属于省人大的职权;故B错。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C错。第44条第13项: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故A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根据此可知,对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能补选和决定,故D错。
149.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提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体现了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哪一原则?( )
A.比例原则 B.价值排序原则
C.个案平衡原则 D.合法性原则
答案:C
解析:这一规定表明,发生法律价值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的特定情况、法律主体的具体需要和利益,兼顾各种要求,处理各种关系,进行慎重选择以取得个案平衡,即进行全面性选择。
150.《大清民律草案》的编排体例是:( )
A.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B.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C.总则、物权、继承、诉讼、人法 D.总则、人法、物法、家制、诉讼
答案:B
解析:《大清民律草案》的编排体例仿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其体例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二、多项选择题
151.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
A.在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B.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C.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D.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答案:ABCD
解析:参见2004年宪法修正案。
15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以下哪几类?( )
A.一般行政监督 B.专门行政监督
C.行政复议 D.行政监管
答案:ABCD
解析: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153.下列说法中属于法的普遍性的含义的有( )
A.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B.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C.不同的法其效力范围也是不同的
D.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体应适用相同的法律
答案:ABCD
解析:法的普遍性的含义包括法的反复适用性、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体应适用相同的法律。但法的普遍性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具有规范性和国家意志性。法的规范性指向的仅是人的行为,法的国家意志性限制了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的法律也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154.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契约的规定,正确的有( )
A.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指债券,“别”是一分为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各执一半
B.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C.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对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D.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答案:ACD
解析:B错在,“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表述正好相反。
155.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个?( )
A.此条属于立法解释 B.此条属于有权解释
C.此条属于扩大解释 D.此条属于限制解释
答案:ABD
解析:这是刑法中的明文规定,因此属于立法解释和有权解释;同时它又对“毒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因此属于限制解释。
156.下列关于法国1875年宪法上的参事院的性质定位哪些是正确的?( )
A.属于咨议机关 B.对立法事务提供咨询
C.对行政事务提供咨询 D.是当时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
答案:ABCD
解析:1875年宪法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询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案件的终审法院。
157.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监督权划分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撤消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较大的市的人大
C.省级人大常委会 D.省级人大
答案:ACD
解析:首先,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省人大常委会在发现批准错误后,自然可以撤消;故C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二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故A正确;根据88条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故D项正确。由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生效前要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果被批准后,较大的市的人大就不能撤消了,因为级别提高了。故B项不正确。
158.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立法公布与备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
A.法律解释通过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
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请备案
C.所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规章都必须向国务院备案
D.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较大的市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答案:AD
解析:《立法法》第47条规定,法律解释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立法法》第69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立法法》第89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制定法规的机关备案。”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地方性法规都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法规(如经济特区法规)就不报国务院备案。
159.下列选项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
A.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B.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C.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D.自治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属于特殊立法,它们可以依法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
答案:ABC
解析:立法法第82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但级别不同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并非具有同等的效力;故A错。第80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C错。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具有可比性,故B错。
160.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 )
A.书面提出议案 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 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
答案:AB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第20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1条、第52条,以及宪法的相应规定。C选项,考虑到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必须“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所以,C选项不选;D选项明显错了,因为只有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通过后,才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全国人大通过的其他议案以及地方人大通过议案,均不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当然这些议案通过后均应当予以公布。排除了C、D的情形下,由于该题属于多项选择题,所以应选项为A、B。
161.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法律监督的国家监督体系?( )
A.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审判监督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C.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答案:ACD
解析:国家监督是有权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审判监督和立法监督。B为社会监督;C为行政监督;D为立法监督;A为审判监督。
162.法律关系有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之分,在以下法律关系中,属于横向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
A.刑事审判中公诉人与被告人间的法律关系
B.某母公司与子公司达成原材料购销协议,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
C.在父亲对儿子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二人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D.甲公安局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葡萄酒,准备作为福利发放,因而在甲公安局与乙公司之间产生的买卖法律关系
答案:ABCD
解析: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在刑事审判阶段中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也是平等的,但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不是平等的。
163.法律对科学技术具有哪些作用?( )
A.法律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
B.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的调整机制
C.法律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
D.法律保证科学技术顺利发展的良好的社会环境
答案:ACD
解析:考察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不符合题意,因其是科学技术对法律影响的体现。而题意是法律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164.在明清,参与“九卿圆审”的包括以下哪些官员?( )
A.刑部尚书 B.户部侍郎 C.左都御使 D.御史大夫
答案:AC
解析:九卿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督察院的左都御使、大理寺的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明朝开始把御史台改为督察院,故在明清无御史大夫一职。
165.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刑事民事诉讼法》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公司律》
答案:BCD
解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的反对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清政府即告灭亡。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
三、不定项选择题
166.2004年我国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下列选项中的内容是2004年宪法修正内容的有( )
A.规定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并将其界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B.规定乡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五年改为三年
C.规定国家主席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D.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的国歌
答案:CD
解析:本次修宪的内容是今后一两年内的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本题中,A项不正确,因为虽然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并未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事实上,即使在当今的西方国家,也少有国家的宪法有这样的表述;另外,本次修宪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是从完善宪法第13条着手的,该条规定在宪法的第一章总纲里,所以并未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加以保护。B项的修改内容不是本次修宪的内容,CD两项的内容是本次修宪增加的。
167.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 )
A.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B.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
C.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D.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1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付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侯选人名单。《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主席团(参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由全国人大选出人员的罢免案。
168.下列有关我国选举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B.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D.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
答案:AC
解析:《选举法》第7条,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和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故A正确,BD错误。《选举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个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正确。
169.根据选举法,下列有关代表辞职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有哪些?( )
A.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B.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向选举他的市辖区、县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C.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D.乡级人大代表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答案:AD
解析:选举法第49条,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170.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有联系,但不是同一概念,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体现了两者的区别?( )
A.法律效力强调秩序,而法律实效则突出公平
B.法律具有统一的效力,而法律实施却不一定具有同样的实效
C.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拘束力,法律实效表示法律的实际实施状况
D.法律效力着重讨论静止状态的法律的“应然”要求,法律实效则重点关注实施中的法律的“实然”结果
答案:BCD
解析:考察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不同。没有A项“法律效力强调秩序,而法律实效则突出公平”这样的说法。法律效力、法律实效与秩序和公平之间的联系不具可比性。
171.唐朝规定的“六杀”,在主观上属于过失的有:( )
A.谋杀 B.斗杀 C.戏杀 D.过失杀
答案:BCD
解析:唐朝把杀人罪分为六种,名曰“六杀”。谋杀(两人以上合谋杀人),此为故意犯罪。其他“五杀”分别是:斗杀(殴斗中出于义愤失手将人杀死)、戏杀(相互嬉闹,因行为不当造成一方死亡的行为)、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误杀(由于种种原因杀人杀错了对象)、过失杀(因当事人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172.有关曹魏《魏律》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B.由汉律的九篇增加为十二篇
C.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D.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法例”置入律首
答案:ABD
解析:《曹魏律》在《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共十八篇,故B不正确。把《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故D不正确。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故C正确,《晋律》首次以“准五服制罪”入律,故A不正确。
173.下面对英国制定法的理解正确的有:( )
A.制定法同样也是由法官创制
B.英国制定法的重要性不如判例法
C.制定法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整理修改
D.很多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答案:BCD
解析:在英国法的整个体系中,制定法只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补充、解释、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虽然在英国法体系中随着国家的发展,制定法的比重不断增加,但英国法中如果没有判例法,就不成其体系,如果没有制定法,则其体系依然可以独立存在。但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制定法可以判例法进行修改和整理。近代以来,许多部门法,特别是社会法大多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4.1875年的法国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 )
A.《参议院组织法》 B.《众议院组织法》
C.《政权组织法》 D.《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
答案:ACD
解析:1875年宪法,也称第三共和国宪法,是迄今法国历史上寿命最长的一部宪法。它是以1870年爆发的普法战争为契机,法国人民推翻第二帝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后颁布的。它由第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所以,正确答案是ACD。
 国际法
一、单项选择题
175.领馆人员职务终止的情况不包括( )
A.被派遣国召回 B.外交关系断绝
C.领馆关闭 D.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答案:B
解析:领馆人员职务终止一般有以下情况:被派遣国召回,领事证书被撤销,接受国宣告为其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领馆关闭则领事关系断绝;断绝外交关系并不代表领事关系的结束。
176.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可以将领海以外200海里范围的海域划为本国专属经济区
B.沿海国对本国专属经济区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C.他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D.沿海国可以制定与《海洋法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
答案:A
解析: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故A表述错。
177.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 )
A.受害人国籍国法 B.受害人住所地法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