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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者谈如何学司考分类: 司法,学习心得
(一) 《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这是很有意思的内容,大家都愿意学,也有很多案例性内容,学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牢牢以法条为主。行政法学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一部分为法条.这两部分分值后者占80%,前者占20%,在以前行政法考试中完全是考行政法条的,只是到了这几年才考一点理论,这几部法律内容就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各种司法解释。理论部分大家只要把重点的一些原则、概念搞清就可以了。 所以这部分内容的学习要以法条为主,而不是以教材为主。 (2)《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重要内容。是大家复习的重点,以往考《解释》的分数要比考《法》的分数还多,又是出台不久的解释,可能会出很多精彩的题吧。 (3)《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新颁布的,仍具有很强的可考性,另外,它往往与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考,要注意二者的区别。 (4)这部分内容理论混乱,同学们要多做一些练习题慢慢去理解,也只有多做题,才能对法条掌握准确。
例如:下列选项中哪项能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A.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B.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C.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D.行政处罚没有遵守法定程序 答案为:AB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则这样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根据这两个法条,上题A、B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C、D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所以本题纯是考考生对法条掌握的准确程度的。再说回来,如不通过做题,即使是把法条背下来,也不一定能答对此题。可见一定要通过做练习来记忆法条。 还要注意,本题考两个概念,一是决定无效,一个是决定不能成立,无效与不成立是有区别的,成立了不一定有效,有效一定得先成立。这样的概念区别学员也只能通过做习题才能了解。否则单纯看法条或书掌握真是太难为大家了。 所以我们的看法是要多做练习题来理解记忆法条,但是做题的目的是为了弄懂法条,不能为做题而做题。
(二)
《民法学》 其实这部分是很简单的,同学们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部分学习要以《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为依据,另外就是《民诉》、《刑诉》、《民法》、《刑法》中关于律师辨护与代理的有关条款。《指定用书》大部分内容都没有可考性,比如律师非诉讼业务等。 (2)作一些练习来理解一些概念,如律师不能双方代理等。 《民法学》 在律考中分值占的最多,地位最重要,也是最难的一门学科,学习中要下功夫。 民法中有很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是法学的基础和灵魂,民法又是实践性最强的一门科目,有很多的法条案例精彩纷呈,是体现同学们法律功力的一门科目,民法的精髓可以说贯穿、渗透到其它的各个部门法中了,每年考试分值都在150分以上,所以大家一定要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对整体有个把握,多做练习,加深理解,才能取得好成绩,民法是一门功夫科目,不是一时半晌突击就可以的,大家要慢慢地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学习该科目要充分开动脑筋,切勿急躁,下面就谈一点我们的看法,供同学们参考。 民法与很多科目都有联系,盘根错节,要从整体上把握其结构和脉络。比如,民法与公司、合伙企业等是什么关系,与知识产权是什么关系,与合同是什么关系,与婚姻、继承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既有总原则上的统一又有特殊规定,我们一定要搞清楚。 鉴于以上我们认为学习民法开始时一定要把握知识结构,建立起头脑中的一个金字塔,一棵智慧树,在这里涉及到一个学习的重要理论,就是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也就是认知心理学的基本学习观点。 民法的体例结构分为总论与分论两部分。总论介绍了整个民法基础理论、原则、概念,分论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物权、债权、人身权、合同、知识产权等。 总论的学习过程中不要细背哪个定义,要以理解为基础,民法不会考单纯的记忆性内容的。 下面我把民法的整个结构给大家说一下,目的能使学员有个概念,(知道什么内容在民法中考)。 民法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法人主要是公司,其他类型的法人次要,在民法中考法人只是一些常识性、基础性东西,现在看来考的可能性太小,以前考过这样的题: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性质上说,属于哪类法人? A.企业法人 B.财团法人 C.事业法人 D.营利法人 答案为:AD 像这样的题今后考的可能性不大。 公司是重要的法人,已由《公司法》独立调整,三种外商投资企业也各有相应法律来调整,法人可以说已不在民法中考了。其它组织主要考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别都有相关法律调整,也不是民法考的了。 主体中只剩下公民在民法中考试了,公民又分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考点总是落在限制能力和无能力人身上,这里就引出了监护和代理的问题。这些地方都是出题的地方,关于公民大家注意住所问题,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问题。 民事关系中的客体,智力成果已由知识产权法调整,不在民法中考了。 民事关系中的内容,罗马法的分类很科学:人、物、债、亲属、继承五项。 人身权利不重要,不是民法中考查的重点,大家了解一下就可以了,亲属由婚姻法调整,只出1、2分,继承由继承法调整,可以说属于民法中考点剩下的就是物权和债权,大家知道引起债的原因有四种:即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简单得很,重点就是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合同已由《合同法》分出去了,不在民法中考,那么民法中只剩下了侵权了。在侵权中重要的是特殊侵权,是每年必考的内容。
(三)
《担保法》 、《民法通则》 应与合同法一起学,债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担保,这是每年必考的,考生一定花功夫。 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在《民法通则》中考的只有一小部分内容,其余的由于重要已分出去了,考生学习时要注意,比如学到法人大概了解就行了,因为法人要在公司法中学,比如学到合伙略过去就行了,因为要在合伙企业法中学到,通过以上分析,同学们就会看到,很多科目是由民法派生出的,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大家应了解他们的关系。 考试重点内容只有以下这些: 公民:住所、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代理。 物权:所有权的取得、不动产相邻关系、共有等,物权是《民法通则》考试的重要内容。 债权:特殊侵权,债的担保。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你就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这是法条还原回生活的过程,是思维过程,同学们切忌死记硬背。 学习民法要先看教材,民法考好多法律原理,在法条中是看不懂的,所以大家要踏踏实实把教材搞通。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去理解法条,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由于司考材料并不是完整的高深的,况且民法又博大情深、众说纷纭,大家千万不要陷入一个死角,对一个问题纠缠不清,这样不利于考试,我倒有个想法,说出来荒唐,学习时大家只要把教材看会就足矣,看书时不要想太多,不要有那么多问题,尤其是法律专业的人更不要研究过深,其实律考不会出理论太深的题的,你读书时就应认为自己什么都不懂,看书时认为已很有学问了.其实“不懂装懂”倒是好办法,总之,大家千万在民法上别叫"真",不然您就没法子学了。有的同学满脑子问题,确实他动了脑筋,但考试时他会觉得每个答案都不太对,反而不会答了。
我跟大家说一下学习民法的步骤: 第一步,把书踏踏实实地从头到尾看一遍,看书时手别离开法条,遇到有关法条,别懒,快去看法条。这一遍完事;第二步是做练习题,一边做一边研究,做题不要一做一大堆,做一道、弄明白一道,一边做一边翻书,翻法条,做题不是目的,是通过做题去理解书,理解法条;第三步,背题、背书、背法条,经过前两个步骤你应巩固成果,即必须记住,把它存在大脑中,你应把民法的题都背下来,把法条都记住,当然不是要求逐字逐句背,只是记住意思;第四步,看书一遍,作笔记,整理思路,这很关键,试一下。
需要说明的是我要求大家背题,大家一定要照做,这是我的一个发明,是学习民法的最好、最神奇的一招。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例如:甲有一头牛,甲与乙订一个买卖牛的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签完之后,乙就可将牛牵回家去,乙在家看牛5天,如牛没什么毛病,5天后乙将买牛钱交给甲,同时取得牛的所有权。可就在乙把牛牵回家去的当天晚上,天下大雨,牛圈倒塌将牛压死。问:由谁承担责任? 答案为:由乙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尽管没有转移,但风险已由甲转移给乙了。在买卖中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实际占有方承担,我国实行的是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责任转移相分离的原则。 这道题考的是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责任转移分离的原则。但考生只背这条死规定就不鲜活。那么把这道题记住,这个原则不就拿下了。民法的原理高深,零乱,大家背题特好。当你满脑子案例题时,你已找到了感觉了,当然这些题必须是典型的,是应在过去的考试里进行精选得来了。
(四) 《刑法》
学习有如下特点: 《刑法》比《民法》好学的多。《刑法》有严格的法条,特别统一,有体系,只要大家认真钻研法条就足可以得到分数的,这是刑法与民法的一个区别。
新《刑法》颁布以后,采取了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以外的规定几乎没有,而《民法》理论繁多,且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我们学的只是《民法通则》就是说,《民法》是由很多零乱的单行法规来表述的,民法有很多地方是利用原理、类推来适用的,而《刑法》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要大家把法条理解,能深入搞透就可以了。
《刑法》的学习没有更多的理论,要以法条为主,对日期,具体的词要牢牢记住,比如“应当”还是“可以”必须分清楚。《刑法》总则部分只要认真看法条,作练习题就可以了。这部分的分数不要丢失。
《刑法》的分则部分学习很有特点,也是律考复习的难点。分则咋看很难学,学员感到无从下手,法条又太多背又背不下。分则的学习,并不需要背,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就可以了。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不用看那么多,其实这一章只需了解两个罪名即可,即:叛逃罪、间谍罪。在学习叛逃罪时,也不用记定义、法条,只需记住三个要点:(1)叛逃罪的主体一定是公职人员:(2)一定是在履行职务期间;(3)掌握国家机密是加重情节(只要掌握而无论泄露与否)。
所以学习时一定要抓重点,抓要害,要看一看哪些罪名常出现,其实刑法分则考的罪名就是常用的那么几个,有一些根本就没出过题。
学习罪名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 首先,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看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第三看一罪与数罪,第四量刑情节。
刑法的学习采用一些表格的方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刑诉》、《民诉》都是程序法,没有什么理论,学习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以法条为主,教材为辅,学习形式是记忆。程序法都是一些死的规定,要把法条读懂、记熟,把一些司法解释也要记熟,有时司法解释出的题比所解释的法都多。教材不要太认真研究,因为程序法没什么太多的理论,就是有也不是律考考查的重点,这几门程序法是容易把分拿到的。
通过作练习题来达到对法条的记忆、理解的目的,不能单纯看法条,单看法条看不下去,记不住,记住也不会应用,律考程序法内容考的就是法规。
程序法记忆的东西太多,有大量的期限、年龄、人数等等数字性规定,一定记牢,列出一个表一起记忆。
(五)
《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 《仲裁法》 这三大诉讼法大家要比较着学,它们之间不同的规定往往是考试的重点。
把法条看一遍就可以了,要与民诉对照着看,得分、学习都很容易。
至于商法、经济法的内容,是既难又容易,容易是有些内容只考法条,只要把法条记熟,就可以把分拿到;难是这部分内容太多太分散,每个法律只考1、2分,不看就全丢了,学习时需要耐心。
总之,每科学习时,要按其特点学。分而治之,切不可一刀切。
下面我们谈谈《案例分析》试卷如何取得高分。 司考的卷四,即《案例分析及司法文书写作》是历年考生头痛的科目,每年大家千辛万苦,得分都低得可怜,以1999为例,全国平均分只有29分,超过70分的只有3个人.那么如何才能取得高分,下面是我们的看法: 第四卷学员一致认为时间不够用,答不完卷.其实案例分析每道题不需答太多,要抓重点,只要答到采分点上,几个字即解决问题。案例分析的答案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答案要简炼、直接、明了、具体、确定,问啥答啥,千万不要答非所问,不要模凌两可,东拉西扯,否则浪废时间还不得分,一般来说就几个字。比如问:承担责任的有几人,就答甲、乙、丙三人就可。 第二部分,答出法条,案例分析考查学员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实际上案例分析只不过是对法条的另一种考查,每道题都是编出来的,是根据法条出来的,出题者看到一个法条,根据这个法条编出一道题来,所以考生在解答案例题时,一定要分析出这个题背后的法条是什么,当然答一法条也不是需记住某某条,也不是一字不差,答原文,只要答出基本意思即可。 第三部分是分析说理,即把法条分析,说明,推导前面的结论,这部分是容易作的。以上就是学员答案例题时的基本结构,咱们称之为“三段论”式结构。即:①如果A则B(这是法条):②A成立:(事实)③结论为:B(结果)。要结构清晰严密,不要扬扬万言,不得要领。 上面给大家讲了案例作答的形式,实质问题要做好充足准备,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六) 《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 《仲裁法》 要打好充分的理论基础,这没什么技巧,是真功夫,我们学习时很多内容,有一些内容根本不会出案例题,比如法理、宪法、税法、票据法等,首先要把可能出案例的内容列好一个纲目。 A.《民法》 B.《刑法》 C.《民诉》 D.《刑诉》 E.《合同法》以上几个法律是出案例可能性最大的科目,占有案例题分数80%以上,案例卷不用特别准备,只要把前三卷的内容牢牢掌握好作好第四卷是没问题的。
卷四要想得到高分,就要牢牢把民法、刑法、三大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这些内容搞通,这是基础,没什么妙法可言。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再研究如何作答的问题。 作题时不要在一道题上花太长时间,有的考生一道题写那么多字,生怕答得不完整,其实判卷老师根本不理这个茬,你无论写多少可能1分也不给。考生就要写到得分点上,就象前面所讲,直接写结论,然后写上法条,说明一下,就可以了。先把这三块写上,卷上留点空,马上就作下一道,回过头来有时间再添上点东西丰满一些就可以了。老师阅卷一看结论正确,再看他要考的法条鲜明出现,第三说明合乎逻辑,给的分至少应是这道题分数的80%以上。 答题的考生一定要养成用草稿纸的习惯,画一些示意图,就象做数学题一样,大家都知道作数学题没有草纸简直就不能思维,其实作案例题也是一样的,下面给大家说明,作案例,审题至关重要,你要象答数学题一样,不放过案例中的任何一个关键语言。 拿到卷子,看一道题,不慌不忙仔细把题从头到尾读一遍,一定别忙着去写,然后开始第二次阅读,准备一支铅笔要在卷纸上画。凡是题中的主体都画出来,重点的词句。比如“明知”,“没有任何标记了”,这些题眼的字都在题上画一下,要在草纸上把各个人物的关系都标出来,这时你头脑中的法条就活跃起来了,当你确认对题的全部情况已掌握时就开始思考了,这就进入了下一阶段,即法条适用阶段,这时你应觉得你就是个法官,你不是普通的老百姓,你要运用法律来评判一个事实,你能否把法律运用的准确就是你的水平了。这个阶段是案例分析的实质性阶段。 有很多考生觉得案例题真好答,不象前三张卷选对就对,选不对就不对,从考场出来胸有成竹,与其它考友侃侃而谈认为卷四答得很在理,等到分数一下来傻眼了,大呼给我判错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给大家谈一谈,这一段是作案例题的关键,千万理解好。 要记住律师、法官对一个行为的评判与普通人是绝对不一样的,那就是要时刻记住法律根据是什么,任何一个事情一摆,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根据他的知识、经验、道德去评判一番,但却不是根据法律来评判,所以他是老百姓,不是律师,不是法官,有的考生面对一个案例题不是根据法律来评的,我们考试就是考法律依据,你的每个观点都应当有法律依据,首先应有这样的素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其实有时出题者跟你开玩笑,总是把另一方说得有情入理,让你上当,这时你不自觉就进行评判,其实你是用道德、感情来评判的而不是而用法律,你不得分,法官不能总是认为流泪越多的一方是越有理的。
有这么一道题: 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围着火炉烤火,教师张某去街上买东西,幼儿甲玩火点燃了幼儿乙的衣服,乙带火跑出教室,人发现将火扑灭,经检查乙烧伤面积达35%,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这一损失应: A.由幼儿园承担,幼儿甲的监护人适当赔偿 B.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张某适当赔偿 C.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D.由幼儿甲的监护人与幼儿园共同承担 到底怎么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仔细一看哪一个都象有道理,尤其是C和D,一个是由幼儿园适当赔偿,另一个是共同承担几乎没什么区别。有个同学考完试与其他同学争论不休,这个同学犯了用道德是非评判的错误,这个题应这样回答: (1)答案是C,即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2)《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3)教师在工作期间离开岗位,有过错,应由单位适当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幼儿甲的监护人、幼儿园只是适当赔偿,并不是与甲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所以是C,而不是D。
通过这道题可以说明,考的就是法律怎样规定的,而并非自己的主观判断,所以考生答题时一定要问自己一句,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题作答时,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法言法语,这也是一个采分点,一个问题考生把道理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就是不得分,因为判卷人不能知道这个考生到底懂不懂法律。任何一个人,只要面对这个问题就会有判断,不懂法也可能判断正确,但懂法的人就可以说出“行话”来了。比如:按份共有、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对象不能犯未遂、继续履行原则、片面共犯、除斥期间等,只要你说出来,阅卷人就把你与普通人区别开了,所以答案例时一定要切中要害,法言法语。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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