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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卷---刑法学答案

分类: 考试题库,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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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B 4.D 5.C 6.B 7.B 8.C 9.B 10.C
11.A 12.C 13.A 14.B 15.C 16.C 17.B 18.C 19.C 20.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 3.ABCD 4.CD 5.ABCD
6.AB 7.ACD 8.ABCD 9.ACD 10.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A 3.BC 4.AB 5.AB 6.C 7.AB 8.AB 9.CD 10.AD
四、法条分析题
答: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没有证据使其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主管上只能是故意。
五、案例分析题
1.答:对于乙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其虽是受教唆,但其是成年人,有自己辩别是非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甲,其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另外,甲还处于缓刑期间,据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答:三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3.答: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至人死亡罪与盗窃罪,应当对二者进行数罪并罚。并且根据刑法第65条,甲的情形也符合了累犯的要件,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六、论述题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主要包括:第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第二是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第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后者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达到既遂,而后者则是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突出其自动性。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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