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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系列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分类: 建造师论文,调剂信息,独特价值,心得体会,学习心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包括陆地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电力动力工程、水利电力工程建筑、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水利电力工程试验以及相关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电力、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电力规划、水利电力勘测、水利电力工程设计、工程概算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 从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制造、设备安装、施工机械、施工管理及建设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电力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科学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或第2至第5条中的两条(2、3条必备其一) (1)获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一篇论文;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过二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3)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4)在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科研、主体设计、施工、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5)直接主持管理过国家或省的重大项目或大中型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2.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3)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的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水平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从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掌握《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电力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与建设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工程师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全过程地承担过一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 (2)担任过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并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3)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4)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一项,省、部级至少二项); (5)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二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7)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二项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一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工程师完成规划、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中型项目(大、中型电站、电厂、水库、跨县电网等)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三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或曾为大、中型项目编制标书并中标; (2)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电力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电力规划二项以上; (3)曾承担二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具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5)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三项以上); (7)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且三项以上(主要参加四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工程师进行施工建设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担任过大型水利电力工程专项施工建设任务的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或曾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与监理,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负责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施工与建设监理项目三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以上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二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绩; (4)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5)曾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与监理规划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6)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标书、承包合同三份以上; (7)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与调整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备施工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并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4.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工程师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主持大型水利电力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灌排泵站、供水站、大江大河堤防等)或中型水电站及地区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技术改造、水工建筑物加固改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省(部)级水利电力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为某一方面业务技术带头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承担者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水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水文测验及资料整编、水文自动化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6)曾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践,并有对大、中 型工程项目在运行管理中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国家科技奖的获奖者; ②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获奖者; ③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获奖者,或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或三等奖不少于二项的主持人; ④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国内先进水平; ⑤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三项; ⑥主持完成的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二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⑦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二项; ⑧获得水利电力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二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重要学术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三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⑤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二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或达国内先进水平。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国家科技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 ②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 ③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获奖者; ④主持完成的大型项目中,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二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三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并承揽工程项目。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国际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不少于二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④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项目的生产、专题、科研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二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达省(部)级先进水平。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国家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的获奖者; ②省(部)级科技奖、优质工程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③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④在施工与建设监理中,主持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的专项项目,或1千万立方米库容的水库,或1.5万千瓦装机的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的灌区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主持或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已被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作为省(部)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提前完工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⑦在水利电力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二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国际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不少于二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④主笔编写的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总结、技术专题报告等技术文件,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4.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科技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 ②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三等以上奖的获奖者; ③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的获奖者,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二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④主持或主要编写的行业标准、本部门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⑤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三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⑥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⑦主持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质工程。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国际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不少于二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实用价值或推广价值; ④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二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二、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电力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供水站、小型水电站、县级电网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厅(局)级以上部门鉴定; (3)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6)曾负责主持过二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7)曾具体承担过二个以上水利电力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与大、中型项目(大、中型电站、跨县电网等)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参与编制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任务书; (2)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设计的全过程,并能进行项目核算,参与编写阶段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二项以上; (4)曾参与编写二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任务书,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下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公认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7)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参加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大、中型水库、河道枢纽、水电站、跨县电网等)的施工、建设监理并担任专项施工、建设监理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水利电力工程项目(中型水库、灌区、泵站、供水站、小型水电站、县级电网)负责人,并主持中、小型项目施工、建设监理的全过程; (3)在施工建设中,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二项以上,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4)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5)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4.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水利工程、中型电站(厂)、跨县地区电网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中型水利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供水站等)、小型电站(厂)和县级电网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较好地完成任务; (2)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加水利电力管理、防汛、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文字的技术性建议; (4)曾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的工作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内重要江河、重要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水文测报自动化建设、科技管理工作; (6)曾主持县级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二项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的获奖者;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二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③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二项以上,有一项获省(部)级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奖; ④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且经同行专家认可; ⑤获得水利电力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一项,并经评审通过; ⑦主持制定一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厅(局)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主笔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或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l)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③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获奖者; ④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且经同行专家认可;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小流域规划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⑥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装机在1.5万千瓦以上的水利电力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⑦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水电装机在1.5万千瓦以下的水利电力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⑧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⑨参加省(部)级重点项目至少一项,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⑩主持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至少一项,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重要学术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达省(部)级先进水平; ⑤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二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省(部)级先进水平。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③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获奖者; ④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⑤在施工与建设监理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或装机在1.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或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运行,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⑥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主笔编写施工设计、,总结、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主要参加编写中型工程项目一项或独立编写小型工程项目二项以上的施工方案及报告已被采用。 4.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的获奖者; ③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获奖者; ④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二项,并取得实效,且经同行专家认可;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⑥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并被采纳实施; ⑦主要参加完成过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⑧主要参加完成过市(厅)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县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⑨主要参加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主要参加完成过水文测验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 ⑩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⑾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⑿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二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或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重要学术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一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二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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