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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后冲刺全真模拟试题(第三套卷四)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7题75分 一、(本题10分) 案情:昆明花商刘某委托运输个体户张某开车运输一批鲜花到北京,由于刘某与张某长期有生意来往,又加上刘某这几天生意比较忙,一直无法脱身,于是刘某拟定了一个价格范围,委托张某将鲜花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价格由张某根据当时花的状况在刘某拟定的价格范围内自由决定.刘某给予张某运输费3000元,并且约定抽取卖花所得的4%给张某作报酬。 在张某开车往北京运输鲜花的途中,在安徽境内中途停车吃饭,谁料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导致张某食物中毒,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等张某完全苏醒时已是第二天深夜。张某考虑到鲜花保鲜期较短,如果不及时运输,会导致鲜花无法在刘某给定的价格范围内出售,而自己身体虚弱无法开车进行长途运输,与刘某联系得知刘某已赴泰国,10天后才能回国。于是,张某找了一个当地的运输公司委托其将鲜花运到北京指定地点卖给北京的客户并告知了其价格范围,张某交纳了运输费2000元并约定运输公司可以抽取卖花所得的2%作为报酬。 虽然运输公司及时起运,但由于已经耽搁了两天,运到时鲜花已经很不新鲜,北京客户要求降价出售,运输公司联系上张某,要求降价出售,张某考虑到鲜花情况,答应降价出售.结果以刘某给定的最低价格的一半价格出售.事后,运输公司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张某,张某又从中扣除了卖花所得款项的2%后将款项交给了刘某.刘某计算了一下,其损失将近5000元。故刘某提出,原来说按指定价格范围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只有给定最低价格的一半,张某就不应再拿4%的报酬。张某则认为延误是由于饭店的酒菜存在卫生问题造成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自己当然应当拿4%的报酬。 问题: 1、刘某委托张某代为销售鲜花,而张某在中途将鲜花委托运输公司代为销售,未经刘某同意,张某是否超越了代理权?为什么? 2、运输公司与张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4、假如运输公司取得卖花款后扣留不给,该损失应由谁负担? 5、如果运输公司在卖鲜花时垫付花市交易费1000元,运输公司应向谁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二、(本题12分) 案情: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 问题: 1.孙兄弟俩可否不经上级公安机关复议直接对县公安局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什么? 2.如孙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3.孙乙可否委托其兄甲为诉讼代理人? 4.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 6.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三、(本题12分) 案情:王超(女)与刘东(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玉、刘月。王超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虎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2年1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问题: 1.王超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2.设由于王虎生活条件不如刘玉、刘月,而且王虎是其亲生子女,故王超能否只向刘玉、刘月追索赡养费?为什么? 3.诉讼过程中,王超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处理?为什么? 4.判决之后,刘玉、刘月、王虎在三个月内均未向王超支付赡养费,王超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王超想喝水从床上够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至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为什么?
四、(本题10分) 案情:1999年2月10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10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断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 1.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 请问: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2.若本案公诉人是检察长,而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让他回避。 请问:审判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3.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实。审判长认为夏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当庭予以驳回。 请问: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4.夏某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 请问: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5.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且夏某从小在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他要求县法院集体回避,本案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请问: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五、(本题9分) 案情:甲省建筑总公司下属的第一分公司与上海某企业集团签订了一项建筑承包合同,由甲省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为该企业集团建厂房共近2万平方米,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订立仲裁条款。后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某企业集团便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7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在5日后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后,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诉人的答辩状后,即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当事人并按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作出裁决。建筑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被申诉人)对裁决不服,在收到裁决书后15天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仲裁委员会是否能受理该案?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有何违法之处?为什么? 3.本案被申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六、(本题12分) 案情:被告人林大伟,男,32岁,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某镇营业所储蓄员。某县农业银行举办"888"有奖储蓄,公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5元,定期1年,发行一组20万户,总金额100万元,共设四类奖2221个,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1万元。1月12日,被告人林大伟在该县银行存款并代表营业所领取2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摊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2000元的奖券。3月12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李某某,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1.5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林大伟再承担1.5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诉林大伟,奖券必须在3月15日抽奖前发放完。3月14日,林大伟已售出11200元奖券,尚有5800元奖券未售出。3月11日上午8时,林大伟到镇供销社推销了5000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3月14日。当时林大伟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9时许,林大伟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林大伟将含有特等奖的800元奖券留下,将另外5000元奖券送给镇供销社。4月3日,林大伟找到其好友刘某某到县银行兑现奖金1万元,占为已有。 问题: 1.林大伟获得的1万元奖金属于谁所有?为什么? 2.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3.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处什么刑罚? 4.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中的贪污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确定? 5.假设林大伟在3月14日把5800元奖券都售给了镇供销社,而发生本案中的最后情形,那么,对林某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6.若林大伟与另一职员王某一起推销奖券,而王某因病未能一同前往,则对王某该定什么罪?为什么?
七,法律文书题(本题10分) 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1998年2月21日夜11时许,赵军、杨子霆分别携带手铐、电警棒,驾驶一辆助力自行车,窜至南京市玄武门。他们见“圆梦歌舞厅”门口站着一名妇女何X X(39岁,曾多次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即上前搭讪,问何x X是否愿意同他们一起去玩,何表示同意,二人说此处“老便”(指便衣警察)多,要何X X步行到湖南路省军区门口等他们。何X X步行到湖南路后,与二人同乘助力自行车沿云南路方向走。车由赵军驾驶,杨于霆坐在最后,何X X夹在中间,该车专走偏僻小巷。途中,三人嘻嘻哈哈地闲聊。闲聊中,赵、杨二人谎称自己是公安人员,杨子霆并佯装用手机给“派出所”打电话,称:“王队长,我们抓了个鸡婆(妓女),怎么处理?”随后关上手机说:“王队长让我们自己处理。”接着,两人把车停下,与何X X谈(嫖宿)开价问题,未谈成,三人又上车继续往前走。此时,何X X心理害怕,要求下车回家,赵、杨二人不允许,并先后拿出手铐和电警棒给何X X看,以示威吓,后七拐八绕地将何X X带到柳叶街116号赵军家中。在赵家,赵军又拿出匕首给何X X看,再次胁迫。赵军、杨子霆先后三次将何X x奸淫,直到次日凌晨4时许才放何X X走,分文未付。当天下午,何X X到公安机关报案,赵、杨二人被抓获。 1998年3月10日,赵军、杨子霆被逮捕,羁押于南京市秦淮看守所。1998年3月3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军聘请南京市X X律师事务所刘某为其辩护律师;杨子霆聘请南京市X X律师事务所符某为其辩护律师. 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98)秦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X X。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9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于199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X X及辩护人刘X 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X X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利用手铐、电警棒、匕首对被害人何X X进行威逼,违背何X X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嫖娼,亮出手铐、电警棒是为了压价,出示匕首也只是为了炫耀,以达到嫖娼而不花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奸何X X。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何X X从开始就具有卖淫的动机,始终没有拒绝卖淫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历史上曾因卖淫受过行政处罚。两被告冒充公安人员,佯装给单位打电话,以及亮出手铐、电警棒,都不过想借此压价,以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至于给何X X看匕首,不过是一种炫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何X X的意志,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被告人胁迫何X X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军、杨子霆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心狠手辣,不判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应予以严惩。依法判处: 一、被告人赵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杨子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随案移送的赃物手铐一副、电警棒二只、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审判长:钱X X 审判员:李X X 王X X 1998年7月14日 (院印)
第二部分:分析题。本部分共1题,25分。 八、(本题25分)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刑事案件如何认定事实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便向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请示,省高级法院刑二庭通过开会研究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公函形式作出明确答复。该中级人民法院依此答复顺利地对案件进行了及时地判决。
问题: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原理对此进行评析。
第三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九、(本题25分) 据《检察日报》报道,为了庆祝国家男子足球队在亚洲区小组赛中胜利出线,个别城市的市政府决定允许市民和球迷燃放烟花爆竹,而在此之前,该城市已经通过并颁布了地方性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请运用所学知识,对此进行分析,指出上述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适,并阐述你的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十、(本题25分) 近年来,社会中出现的种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如2002年,经人介绍,北京某商贸公司打算购买某企业欲出售的一套房屋,双方商定了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可过了没多久,售房企业就将该套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为此,商贸公司要求售房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售房企业以双方未签合同为由不予理睬。在2003年抗击非典期间,市场上也出现了以预防非典为名的虚假广告,不法商人借机发财。据介绍,北京市消协2003年受理全部投诉共15000余件,其中,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85%。这些问题正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阻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桎梏,而由此也引发出关于诚信的讨论,讲诚信、重维权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请分析本文提出的在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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