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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得与失分类: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
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得与失 作为我国第一次司法考试,2002年的司法考试试卷总体上呈现出与以往律师资格考试不尽相同的一些特点。而仅就商法部分而言,总体变化不大。一方面,商法部分的分值总额基本与往年持平或者说略有下降,另一方面,这次司法考试中商法部分的试题命题特点是出题范围较广,但没有什么深度,对于相关商法部分的基础理论也没有什么要求,难度不大,只要掌握了法条的字面规定,基本上就可以作出正确的解答。 首先,在卷面分布上,和考前的通知一样,商法部分的试题集中在卷三出现,卷四则有一道案例题,涉及公司法方面的规定,卷一中有一道题涉及海商法,此外,卷三中一道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试题可归入民事诉讼法中,一道个人合伙的题目可归入民法。即使是这样,整套试卷中属于商法部分的分值也有25分,其中选择题15分,案例题10分。 试题的法规分布和测试内容方面:在本次司法考试的大纲中,商法部分的法规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而将企业破产法排除在外。 这次的试题在法规分布上涉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其中,公司法12分,测试的内容包括上市公司被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情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的股票种类以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道10分的案例题),分值与往年持平,以后仍不可忽视。一方面它本身的分值不少,另一方面,毕竟在商法中,公司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把它复习好,对于学习和掌握其他法规大有裨益。个人独资企业法1分,测试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法出了一道套餐题,共4分。票据法3分,测试内容包括汇票的背书记载、汇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支票和本票的基本特征等。保险法3分,测试内容包括人寿险保险利益与遗产的关系、投保行为的有效性和保险合同的性质等。海商法1分,测试内容主要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看出,题目测试的内容都在大纲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都是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但较意外的是海商法的内容极少,甚至卷一的那道题严格来说也可以归入国际经济法中,这样,直接测试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题目可以说一道也没有。但《海商法》是商法中一部重要的法律,也是我国较新的一部立法,无论如何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肯定仍会有它的一席之地。 从命题特点和测试手法上来看,题目的设计基本没有什么新意,难度也不大,综合性要求也不高,考核目的明确直接,题目和选项的迷惑性不大,因此,解题思路不必曲折绕圈,直接运用法律规定即可。如卷三第19题: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根据《票据法》第27条和第34条的规定,可以很快得出答案C。再如第47题: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根据《票据法》第73条、第91条和第94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正确答案为C、D。又如卷四第七道案例题,虽然以案例题的形式出现,但没有多少深度,也没有体现案例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测试的内容都较直接。如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只要掌握了公司法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作出解答都没有太大的难度。 总之,商法部分在第一次司法考试中所占地位仍与往年相当,在内容上,海商法部分是一个缺失。同时,测试目的明确、手法直接是本次司法考试中商法部分试题的显著特点,对考生来说,这部分试题应当是较易取得回报的。 摘自:司法人 http://www.lawee.com.cn/home.jsp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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