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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后冲刺全真模拟试题(第一套卷二)答案与解析

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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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疏忽大意的过失。
[解析]
纪某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纪某只是想试试能否点燃,并不希望或放任烧毁车间的结果的发生。此种结果的发生是违背他的本意的,纪某虽已预见了油漆可能被点燃,但没有预见到车间被烧毁的后果,而这是他应当预见到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是否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犯罪未遂。
[解析]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两种类型。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主动放弃或停止犯罪行为。

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紧急避险。
[解析]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依照这一条文我们可以认定本题中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4.[参考答案l B
[测试点] 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如何计算。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且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另外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因为刑事责任能力是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刑事责任年龄必须以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5.[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态度。
[解析]
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此案中,甲的主观态度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所以排除了A、B。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别在于:(1)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2)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本题中,甲知此蛇为可能伤人的毒蛇,对此已有预见。但认为水缸较深,蛇爱睡觉这两方面的原因便可避免蛇伤人,显然是过于自信的主观态度。

6.[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不作为犯罪。
[解析]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且有能力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犯罪。行为人负有的某种义务一般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行为人先前行为带来的义务等三种情况。这是一道典型的违反先前行为带来的注意义务的过失犯罪问题的题目。刘某与邻居小孩本来没有任何法定或职务上的义务,但由于刘某带邻居小孩去塌陷区游泳的行为使得某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因而要求刘某要尽到注意和保护小孩的义务,后来刘某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小孩溺水身亡,所以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7.[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刑法的认识错误。
[解析]
幻觉犯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的情况,幻觉犯不构成犯罪,而甲男误认为自己不犯罪,所以甲男不是幻觉犯。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显然甲男也不是对象认识错误,更不是客体认识错误,而只能是法律认识错误。因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对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被取消,因此甲男的行为应定强奸罪。因此本题答案为B。

8.[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和教唆犯。
[解析]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路某虽然教唆他人实施了盗窃、绑架和抢劫三种犯罪行为,属于三种犯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其只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承担在其年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只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选B项。

9.[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综合题。
[解析]
走私贵重金属罪中只规定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不包括进口的贵重金属。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C项中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高利转贷罪是指在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丙转贷的钱并不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不成立高利转贷罪。就D项而言,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只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实行数罪并罚。B项中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是,其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0.[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侵犯著作权罪。
[解析]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犯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明知是他人的侵犯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11.[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强奸罪。
[解析] 这里甲是实行犯,其子只是他的犯罪工具。

12.[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偷税罪。
[解析]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D项显然不符合题意。该企业也没有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所以B项不正确。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企业并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故意,但在产品被退货后隐瞒事实,不补缴应缴税款,所以应该构成偷税罪。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13.[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破坏电力设备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二者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不同。不要以为盗窃电线就是盗窃罪,要注意本题中徐某盗窃的是在正常使用的高压电线(虽然停电了,但是之前该电线一直在使用,停电只是暂时的,所以此电线应该被视为正在使用的电力线路),所以此时他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再仅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是公共安全。另外也要注意破坏电力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电力设备也是财产,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14.[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李某造成的事故发生在厂区内生产车间而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事故原因是李某违反规章制度,酒后作业,因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女工的死伤是事故的后果,不能单独定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15.[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
[解析]
贾某不按规定从县血站提取,而是直接从献血者身上采血,证明贾某不具备采集血液的主体条件,不符合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的主体特征,而符合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特征,故贾某应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与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贾某应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16.[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在拐卖妇女途中强迫妇女卖淫如何定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2:lO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所以,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妇女卖淫的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而不与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

1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出售、购买假币罪和相似犯罪的区别。
[解析] 《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了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本题中,一方面,甲用8000元的假币充抵1800元的债务,实际上是将8000元的假币1800元的价格出售,因而甲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另一方面,乙用1800元债权换回8000元假币,实际上是[1800元的价格买回了8000元的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故本题选择C项。本题中,甲乙没有在日常商品买卖中使用假币的行为,他们持有假币的行为也分别被出售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所吸收,因此他们均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171条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虽然以买卖假币为业也是一种广义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因为出售假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比通常理解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要大,即使甲乙真以买卖假币为业,也不应定非法经营罪。乙在本题中也没有帮助甲窝藏赃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窝藏赃物罪,故排除D项。本题在命题的时候特别强调甲购得假人民币行为“无法认证“,这是为了保证试题的严谨性,甲购买假币的行为无法认证,就不能定甲购买假币罪;如果甲没有出售假币的行为,只能定甲持有假币罪。

18.[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竞合问题。
[解析]
《刑法》第404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税务稽查员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贿赂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完全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故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税务稽查员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贿赂,又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故甲还构成受贿罪。甲的受贿行为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行为实际上是一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两个法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故本题应选择C项。

19.[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死缓的执行。
[解析]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孙某虽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但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责任事故犯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因此满足死缓减为无期的条件,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0.[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走私武器、弹药罪、抢劫罪。
[解析]
走私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跨境转移物品,买卖、邮寄则只是指发生在境内的行为,而本题中甲是将枪从国外邮寄回国内,属于跨境转移物品,因此应当成立走私罪,而不是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所以可以先排除A、B两项。
由于甲是在事先知道乙想要抢劫银行的情况下,主动与乙协商向其提供手枪,这就属于事先有通谋的情形,因此甲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刑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租枪支罪的主体应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甲显然也不符合这一主体要求,由此也可以排除D项,从而得到正确答案。

21.[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管辖。
[解析]
罪犯脱逃期间又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发现的,应按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处理,由监狱侦查;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发现,即由犯罪地司法机关按刑诉法管辖和处理。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规定,正在服刑地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22.[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假释的撤销。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本题中乙县为审理新罪的法院,所以正确答案应当为B。

23.[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上诉不加刑。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所以在二审中对高某不能直接改判为6年,只能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然后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4.[参考答案] B
[测试点l 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处理。
[解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本案中,根据上述规定,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25.[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刑事执行程序。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以后应当立即释放。故排除A项。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故排除D。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排除B。因此C当选。

26.[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审查起诉的相关程序。
[解析]
《高检刑诉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所以D项人选,B项排除。

A项错误,因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七种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以及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而挪用资金罪不在其中。
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7。[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回避的决定权。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该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由此两条确定了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
至于对不同人员的回避决定权,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六机关刑诉规则》第8条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本题中诉讼处于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是聘请王某的司法机关,依据上述法条以及司法解释可知,有权决定王某回避的是法院院长。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28.[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上诉的第二审程序。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32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以他们在上述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刑诉法解释》第23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23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从这两条的规定当中可以看出来,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都应当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刑诉法解释》第239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29.[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此,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首要条件是只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不包括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犯。就本题而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和被判处死缓的赵某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故选项A、C、D均错误,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30.[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通缉令的发布机关。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同时《刑事诉讼规则》第218条进一步规定,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作出通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因此即使是检察院作出的通缉决定,也是由公安机关来发布通缉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1.[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补充侦查。
[解析]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A表述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情况,要注意区分。此点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内容。

32.[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制度。
[解析]
根据最《刑诉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刑诉法解释》第49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刑诉法解释》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代理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代理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代理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因此A、B项错误,至于C项当然错误。刘某经被害人授权可代理抗诉,因此D项正确。

3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有权提起自诉案件的主体。
[解析]
《刑诉解释》第187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B项中被害人自己不愿告诉,而他人代为告诉违背了自诉案件的立法精神。

34.[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鉴定决定权。
[解析]
本题很简单,主要考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鉴定的决定权的问题。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0条规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自侦案件时,进行鉴定的决定权掌握在检察长手中。选项C为正确答案。

35.[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审判期限。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而第126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本案属于第126条第(二)种情况,故应在2个半月内宣判,选项D正确。

36.[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逮捕。
[解析]
受贿罪属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自行决定逮捕,不必有公安机关的提请,但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能自己派员执行。故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至于D项中的错误在于检察机关不是批准而是应决定逮捕。

37.[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由此可以看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人民检察院。

38.[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为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9.[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适用行政许可的事项的范围。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二)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规定的事项。
结合本题分析,选项。A中张某的私人诊所以治病救人为服务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属第一种情形;选项C中蒋某开办学校,属提供公众服务,需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定条件或特殊技能,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第3款情形;选项D因朱某等人打算开办的制药厂所生产的产品具有特殊性,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属于该法第12条规定的第4款情形,所以ACD三个选项都在《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应当行政许可的事项之内,所以当行政相对人想完成申请行为,必须首先取得相关部门和行政许可。
而该法第13条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本题选项B超市调整商品价格的行为正体现了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符合前款规定,所以超市可自主作出,而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40.[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行政许可的决定。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以,A项的说法不正确。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所以,BC项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D项的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41.[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禁止行为。
[解析]
根据新颁布的《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因此选项C正确。本题还应该注意的是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在时间上存在差别。

42.[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行政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解析]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课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和计划生育合同。本题中,村委会与村民杨某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就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特征有:(一)行政合同的行政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具体表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二)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1)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2)行政合同订立后,只要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即成为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的依据。合同内容不得被擅自变更和解除。从上述分析可知,A、B、C正确。需要注意的是,选项B和C并不矛盾,村委会对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可以被擅自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D项错误,行政合同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43.[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项解释显示了我国行政诉讼法正逐步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趋势。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不仅考虑到一个企业、组织的整体利益,而且考虑到了企业组织内部各方成员的利益,贯彻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凡是利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应有起诉资格,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作为该企业一方成员有其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对行政处罚不服,它当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B。

44.[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在起诉不予答复的情况下当事人寻求救济的途径。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因此,法院对吴某的起诉不予答复,他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而非检察院)申诉或起诉(而非上诉),因此A项正确。

45.[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解析]
《行诉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B项正确,不能选,而C项错误,应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所以D项正确,不能选。

46.[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解析]
《行诉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故C项为正确答案。

47.[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这一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最反映行政诉讼的精神与价值取向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有两层:(1)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2)合法性审查的深度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及于其合理性。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因为人民法院法院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适用变更判决。也有观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因为显失公正的处罚已经不再是一个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而是一个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但不管根据哪种观点,本题都只能选A,因为即使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只是一个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48.[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行政应急。
[解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0、19条的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送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备案;省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由省级政府制定;省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所以只有D项正确。

49.[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行政行为。
[解析]
本案的关键是区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王某在执行公务期间将甲打伤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仍然属于公务行为的范畴,区公安局应当对此行为承担责任并追究王某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处罚行为,而对公务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罚是不适用的。所以区公安局对王某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是错误的,区公安局应当根据有关的规定给王某相应的行政处分。

50.[参考答案] B
[测试点]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AD属于第(八)项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C属于第(三)项可以申请复议。B属于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能申请复议。本题是选非题,因此选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80题,每题2分,共60分。
51.[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A项符合要求。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B项符合要求。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C项符合要求。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D项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不符合题干的要求。

52.[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假释的撤销。
[解析] 《刑法》第86条第1、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当新罪发生于或漏罪被发现于假释的考验期内时才会产生撤销假释的效果,因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B项中由于漏罪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被发现的,不符合撤销假释的时间条件,因此不能撤销假释,所以B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C项由于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因此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情形,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把新罪之刑罚与原判刑罚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同时也可以判断出D项是不正确的。

53.[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解析]
A项的罪名可以排除,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中甲虽然是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贷给其他人,但甲并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要求,所以A项的罪名可以排除。
B项的罪名可以排除,因为甲所在单位是属于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而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刑法》第272条),因此甲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C项的罪名可以排除,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本题中的甲是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此不满足这一主体要求。
D项的罪名可以排除,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本题中的甲是将本单位的资金贷给其他人,因此不构成该罪。

54.[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结果加重犯。
[解析]
结果加重犯是指刑法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当该行为产生了一定危害结果时,加重其法定刑,即没有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该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有危害结果,则会加重其法定刑。《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这一规定,侮辱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侮辱罪,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侮辱罪,侮辱造成的结果再严重也不会加重法定刑。因此A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4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B项“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的转化,因此B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3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有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该罪的情节的,加重法定刑,不包括致人死亡的结果,所以C项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文未规定加重情节,致人死亡也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本题选择A、B、C、D四项。

55.[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特定年龄阶段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解析]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A选项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56.[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受贿罪、行贿罪。
[解析]
依《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题中因为甲某与乙某具有共同的利益,所以甲某并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甲某不构成行贿罪;同时因为乙某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无职权可以利用,故乙某也不构成受贿罪。依此,CD为正确答案。

57.[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涉外刑事诉讼。
[解析] 见教材涉外刑事诉讼相关部分内容

58.[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解析]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据此,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

59.[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交通肇事罪。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32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上述法条,A和B项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D项依法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只有C项构成交通肇事罪。

60.[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枉法裁判罪,将过去的枉法裁判罪改成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所以选项B错误。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所以该罪只在刑事诉讼领域,选项C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有受贿行为,又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所以选项D错误。张某构成受贿罪是正确的。

61.[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审查起诉。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刑诉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A项错误。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8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据此,B项正确。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307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据此,C项错误,D项正确。

62.[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刑事案件的管辖。
[解析]
根据《六机关刑诉法规定》第1条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4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4条规定,“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选项A、B、C应当选。

63.[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审判管辖。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A项刘某是危害国家安全罪,B项是外国人犯罪案件,C项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D项最多判处有期徒刑,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64.[参考答案l AD
[测试点] 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9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第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65.[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刑事证据种类,刑事证据分类。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是属于刑事证据种类的划分。

刑事证据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依此,这盘录音磁带属于视听资料和直接证据。故BC为正确答案。

66.[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独任制。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本题中偷税抗税案只有检察院建议或同意才可适用,故不能选。依此,BCD为正确答案。

67.[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自诉案件的范围。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ABCD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68.[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人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役军人犯罪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人犯罪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案件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69.[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刑事诉讼中的补充侦查制度。
[解析]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等情况的案件,只有检察院才有权力决定是否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具体规定散见于各种司法解释中。首先我们来看A选项,《六机关规定》第27条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所以A选项正确。
B选项可以在《高检规则》第266条中找到准确答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C选项,《高检规则》第350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意延期审理后,原则上公诉机关应当白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选项的情形在最高法《刑诉解释》第15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70.[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以B项错误。而A项正确。
《高法刑诉执行解释》第365条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担负罪犯监督的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检察院,所以D项错误。

71.[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本案中,袁某可以向其住所地甲市、经常居住地乙市、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丁市或者被告所在地丙市法院提起诉讼。

72.[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根据以上两个规定,本题应选ACD项,排除B项。

73.[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原告资格的转移。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题中A、B分别是冯小兰的女儿和妹妹,C属于“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都有起诉权.D是冯小兰的前夫,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无权起诉.

74.[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国家赔偿金的计算。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依此,D项是有法律依据的。
精神损害和一些间接损害如B项被拘留期间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导致的利润损失在国家赔偿法中是没有规定的。依此,ABC项没有法律依据,故为正确答案。

75.[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国家赔偿责任。
[解析]
国家赔偿责任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题中,AB项属于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而对CD项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76.[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行政许可的分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许可的分类。按照许可的享有程度,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之后,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申请获得。非排他性许可是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所申请获得的许可。按照许可的范围,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营业许可即属此类。特殊许可是指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有特殊限制的许可。如持枪许可、烟草经营许可等。所以本题应当选AD。

77.[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所以AB项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所以,C项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以,D项的情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题应选AB。

78.[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A项属于第一种情况,B项属于第二种情况,D项属于第三种情况,都可以暂时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而C项中的市人民政府既非被申请人,也非复议机关,他的意见不能影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79.[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措施。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本题中A、D项正确。法律未赋予技术监督局有该条第(二)项权利。

80.[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政府采购。
[解析]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三个方面的事项而非一切事项,故A项错误。第53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55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注意投诉有效时间为15个工作日。故B项错误。第58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CD符合题意。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2分,共40分。
81.[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侵占罪。
[解析]
本题中,四个选择项都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选项A中,虽然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但无论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还是确实是其他顾客的遗忘物,甲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因为该财物是被置于特定
场所的,此时应当承认第三者(即游戏厅)对财物的事实支配。选项B中,乙应当构成盗窃罪而不成立侵占罪,因为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此赎金仍归肖某持有,乙取得此物也并非偶然发现,而是有意为之。对这种偷窥他人埋藏财物的过程并取得该财物的情况应定盗窃。选项C中,田某的行为也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因为此案中,田某虽然受托代为运输装修材料,但丙始终尾随其后,田某的一举一动都在丙的视线之内,财物仍为丙所占有,而且财产主人对财物的支配力较强。田某乘丙照顾不及之时,将其归为已有,自然成立盗窃罪。选项D中,丁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丁在无意中因为自动取款机的错误而获得100元钱时,该行为可被认为属于不当得利,但后来丁发现自动取款机出错后即故意如法炮制取走1万元钱的行为已经不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的行为,而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

82.[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盗窃罪的有关问题。
[解析]
选项A错误,因为14岁至16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爆炸罪、放火罪、强奸罪等,但是不包括盗窃罪。选项B也错误,此题只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的标准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选项C、D涉及盗窃罪的量刑问题,盗窃罪在两种情况下可能被判处死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83.[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共同犯罪。
[解析1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首先要求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犯人均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本题中甲、乙并没有事先的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A项不正确.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但本题中甲和乙在主观方面实际都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因此不属于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所以C项不正确。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BD是正确的。但应当注意第25条中所称的“共同过失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因为共同犯罪只能是共同的故意犯罪,这一点必须正确把握。

84.[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解析]
对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都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选项C考查到了相约自杀的问题,选项C所述情形,对江某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江某也死亡,则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江某和宋某各自独立实施自杀行为,出现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得逞的情形,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D所述情形,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成立独立的故意杀人罪。

85.[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刑法中的量刑制度。
[解析]
刑法中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范围内判处较重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处罚。但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是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并不意味着是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不是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来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重一些;从轻处罚则是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轻一些。所以A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如果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其法定刑的范围包括了三年。但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B项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仍然属于法定刑的范围之内的刑罚,而不是在法定刑以下的刑罚,所以不属于减轻的情形,B项的说法不正确。

《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可以适用的范围,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犯罪分子最终被判处的刑罚,而非其所犯罪名规定的法定刑,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至于D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86.[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苟某用枪打碎飞机舷窗,足以使飞机坠落,因此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C当选。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是航空人员,苟某不是航空人员,所以不能构成本罪,B项错误。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是指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威胁飞行安全的行为,苟某与杜某扭打,并未危及飞行安全,所以不构成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

87.[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因此既包括了女性也包括了男性,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使犯罪分子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行为中的数种行为,也只定一罪,而不数罪并罚,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单独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因此对于引诱幼女甲卖淫又容留幼女乙卖淫的行为应当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实施数罪并罚,所以D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88.[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诈骗罪和贩卖毒品罪。
[解析]
本题实际上是模拟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38题,只是选择项有所不同,主要看考生对2002年的考题是否真正理解。张某意图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诈骗罪而言,张某是间接正犯,王某只是张某犯罪的工具,王某取得财物就视同张某取得财物,所以虽然尚未分赃,但诈骗的行为已经完成,张某已经构成诈骗罪既遂。王某在错将普通药品当作海洛因的情况下,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出卖海洛因,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犯罪未遂。

89.[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解析]
《刑诉法解释》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所以A项错误。
第26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须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所以B项正确。

第26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直接改判,所以C错误。
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以D正确。

90.[参考答案] ABC
[测试点] 再审案件的处理办法。
[解析]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所以A项正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B项正确。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C项正确;(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D项错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176条第(4)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91.[参考答案] A
[测试点] 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解析]
《六机关刑诉规定》的第13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92.[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破格减刑的特殊程序规定。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8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以A、B正确,C项不正确。

同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D项正确。

93.[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有的原则。
[解析]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并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所以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原则是不公开审理,A项是错误的,不应当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可见,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时间和地点上分开处理,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所以C项说法正确,应当选。此外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和缓、及时,B项的说法正确,应选。教育、感化、挽救原则是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都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以D项正确,应当选。

94.[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死刑执行程序。
[解析] 死刑执行程序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一项比较特殊的程序,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当中多有涉及,考生在复习时候应当注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5款的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刑诉法解释》第346条第2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4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从上诉规定可以看出,执行死刑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而且,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以后必须在7日内执行。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95.[参考答案] BD
[测试点]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96.[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询问证人的相关规定。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第98条第2款的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97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97.[参考答案] ABD
[测试点] 行政处罚与刑罚。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条规定实际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体现,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98.[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l 行政许可的撤销。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的水电局正是属于越权授予许可证,因此应当撤销其授予的许可证。同时第69条第四款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99.[参考答案] ACD
[测试点]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所以A项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项认为应在开庭前提出申请的说法不够准确。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如果华某与叶某的证言如果相互矛盾,那么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就存在问题,这就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主要证据不足”,所以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的判决,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那么哪些情形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范围,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民诉意见》第181条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参照适用该规定,D项正是属于第(3)种情形,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100.[参考答案] D
[测试点] 行政诉讼的二审改判。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71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公安局对甲的拘留违法,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由于当事人又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可见,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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