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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74)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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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4](样题)

1999年秋,某地原海关关长赵某认识了港商卢某,二人交往密切。2000年夏,赵某、卢某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该地入境,受赵某指使,海关调查处科长陈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约177万元,偷逃关税约76万元.2001年初,赵某、卢某找到蓝天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2月20日第一次进货时,赵某亲自去机场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约1980万元,偷逃关税约300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若陈某事先和赵某、卢某通谋,则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若郭某对赵某、卢某等人的行为进行武装掩护,则对郭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5.蓝天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答案与解析:
1.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答案]赵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赵某在担任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均超过法定犯罪数额,所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特点。(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此外,下列行为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数额较大的。④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案例中,赵某在担任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价值人民币约2157万元,偷逃关税约376万元.可见,其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均超过法定犯罪数额,所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掌握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普通货物的含义。此外,应当掌握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的其他4类行为。

2.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放纵走私罪。

[答案]陈某的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赵某的指使下,陈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约177万元,偷逃关税约76万元。可见,陈某放纵走私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陈某构成放纵走私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放纵走私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管理制度。放纵走私的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我国海关监督、管理及检查的正常工作,损害了我国海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也损害了海关的威信。(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由于徇私的动机而对发现的走私行为,隐瞒不报,也可能是领导检查的时候,掩盖事实真相,欺骗领导。所谓放纵走私,即对发现的走私行为,不采取任何措施,任凭走私行为发生得逞。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放纵走私、屡教不改;放纵重大走私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滥用职权,积极帮助,使走私得逞;贪赃、受贿等等。(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非海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情节严重,需要予以刑罚处罚的,可能构成包庇罪或走私罪的共犯。(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走私行为而故意放纵。过失不构成本罪。案例中,陈某是海关调查处科长,身为海关工作人员,在赵某的指使下,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约177万元,偷逃关税约76万元。可见,其行为完全符合放纵走私罪的构成特征。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注意,放纵走私罪的放纵走私,并不仅限于走私犯罪,对于不构成走私罪的一般走私行为予以放纵,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放纵走私罪。其次应当注意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玩忽职守罪在主观上是过失。海关工作人员由于过失造成重大走私犯罪行为的发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能构成放纵走私罪。

3.若陈某事先和赵某、卢某通谋,则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走私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若陈某事先和赵某、卢某通谋,对走私行为予以放行的,陈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即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故意的共同犯罪。
[答题技巧]应当掌握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以及刑法的具体规定,不能将这种情形与放纵走私罪混淆。

4.若郭某对赵某、卢某等人的行为进行武装掩护,则对郭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处罚。

[答案]若郭某对赵某、卢某等人的走私行为进行武装掩护,则对郭某应该按照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个人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个人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考虑到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对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予以严惩,即不依照行为人武装所掩护的走私行为的性质处罚,而以个人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对于郭某武装掩护赵某、卢某等人走私的行为,不能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罚,而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答题技巧]应当熟悉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与本题相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5.蓝天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构成犯罪,应如何处罚?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答案]蓝天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与赵某、卢某合谋进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约1980万元,偷逃关税约300万元。所以,蓝天公司属于单位犯罪,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蓝天公司应当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体。所以,蓝天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与赵某、卢某合谋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见,我国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再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对蓝天公司应当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答题技巧]首先应当明确,单位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次,应当注意,我国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但在我国《刑法》第分则中,有少数几种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单罚制,有的只处罚单位,有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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