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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89)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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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9](样题)

许某喜新厌旧,为达到摆脱妻子季某的目的,他在妻子吃的菜里投放了过量的毒药,其妻发现菜有异味,便倒给猪吃,猪吃菜后立即死亡。季某知道肯定有人在菜中下了毒药,便将此事告诉许某。许某借机说这一定是刘某所为(许某与刘某有矛盾),然后和季某联名写信给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涉嫌投毒谋害季某,情节严重。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季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若许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许某针对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4.若许某是公安人员,因为刘某曾控告其有违法行为,所以对刘某怀恨在心。此次许某借机实施上述行为,利用职权对刘某进行打击报复,许某的该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与解析:
1.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故意杀人罪、诬告陷害罪。

[答案]许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许某喜新厌旧,为达到摆脱妻子季某的目的,他在妻子吃的菜里投放了过量的毒药,意图毒杀李某。可见,许某具有杀人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许某明知不是刘某投的毒,因为与刘某有矛盾,捏造事实,和季某联名写信给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涉嫌投毒谋害李某,且情节严重。所以,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案例中,许某喜新厌旧,为达到摆脱妻子季某的目的,他在妻子吃的菜里投放了过量的毒药,意图毒杀季某。只是季某发现菜有异味,便倒给猪吃,因而幸免于难。可见,许某具有杀人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无论性别、国籍、身份、地位等等。(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对此应当作下述理解:第一,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纯属虚构。不过捏造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尽管刑法规定的只是捏造事实,但是却写明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故捏造的只能是根据刑法规定,能够或者足以引起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第二,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即有具体的被害人.第三,行为人必须把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告发所采取的形式在所不问。(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告发的犯罪事实是自己捏造的,并且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所谓刑事追究,是指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某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直至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或裁定。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进行了告发,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刑事追究,都构成既遂.案例中,许某明知不是刘某投的毒,因为与刘某有矛盾,就借机捏造犯罪事实,和季某联名写信给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涉嫌投毒谋害季某,且情节严重.所以,许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熟悉故意杀人罪、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尤其应注意,许某针对季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本案中,许某只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来实施故意杀人,其行为侵害的是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没有侵害公共安全。所以,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季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诬告陷害罪的主观方面。

[答案]季某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季某尽管和许某联名写信给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涉嫌投毒谋害自己,但季某确实不知道不是刘某投的毒,季某并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诬陷刘某的故意,只是错告。所以,季某不构成犯罪。

[法理分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发的犯罪事实是自己捏造的,并且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案例中,季某尽管和许某联名写信给公安机关,控告刘某涉嫌投毒谋害自己,但季某确实不知道不是刘某投的毒,季某并没有捏造事实,因为其被投毒暗害确是事实,而且季某主观上也没有诬陷刘某,使刘某受刑事追究的故意。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熟悉诬告陷害罪的主观特征,识记刑法的有关规定。

3.若许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许某针对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诬告陷害罪。

[答案]若许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许某针对刘某的行为仍然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对许某应该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法理分析]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根据《刑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许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故应当从重处罚。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掌握诬告陷害罪的主体特征和处罚原则。不能因为许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误认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构成其他如报复陷害罪等,这也是出题者的目的所在。

4.若许某是公安人员,因为刘某曾控告其有违法行为,所以对刘某怀恨在心。此次许某借机实施上述行为,利用职权对刘某进行打击报复,许某的该行为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报复陷害罪。

[答案]若许某是公安人员,因为刘某曾控告其有违法行为,所以对刘某怀恨在心。此次许某借机实施上述行为、利用职权对刘某进行打击报复,许某的行为构成报复陷害罪。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可见,许某的行为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特征。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威信。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类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应当明确,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是构成本罪的必要形式。如果行为人虽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和行为,但不是采用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形式,也不能按本罪处理。实践中,报复陷害的手段和方式很多。常见的有:非法克扣他人工资、奖金;无故将他人撤职、降职,调离工作岗位;故意压制他人行政或学术职务、职称的晋升;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等。(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实上,也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犯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对此故意应作如下理解: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危害行为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而有意为之。第二,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加以打击陷害的是与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等。

案例中,许某是公安人员,因为刘某曾控告其有违法行为,所以对刘某怀恨在心。此次许某借机诬陷刘某涉嫌投毒谋害季某,并利用职权对刘某进行打击报复。可见,许某的行为构成报复陷害罪。

[答题技巧]回答本题应当掌握报复陷害罪的构成特征,能够区别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和诬告陷害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主观上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陷害他人的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这二者还是有许多不同之处:(1)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威信。犯罪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类人。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可以是除自己之外的任何公民。(2)客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则是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3)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的范围十分广泛。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通过陷害,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此二者不能混淆。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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