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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次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试题的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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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次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试题的简评
令人关注的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终于结束了。虽然考试过后再来分析考题的设计规律、答题技巧对某些人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但对于那些最终未能如愿获取资格证书、而又希望明年重新再来的考生来说,对考题的分析将有助于他们在今后的复习中少走弯路和提高效率。出于自身专业研究上的兴趣,笔者在考场上对今年的刑事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部分格外关注,现对首次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试题作一简单评析。当然,由于是完全根据个人记忆来分析,文中难免有不当之处。
在前半部分中,我想先对今年的考试特点作一概括。从整体上来说,今年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试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分值大幅度提升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在历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般都占到35分左右,属于律师资格考试中的“高分家族”。在此次考试之前,笔者曾在一本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提到:“可以预计,在包括了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的统一司法考试中,其地位不仅不会下降,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提升,毕竟检察院的业务几乎全是刑事案件。”事实证明了笔者当初的这一预测是正确的。根据记忆,刑事诉讼法的分值大致是这样分布的:
在卷二的单项选择题中大概占到了11分,在2000年的考试中是8分;在多项选择题中占19分,在2000年的考试中是9分;在不定项选择题中占到了6分,在2000年的考试中是4分;卷四的一道案例分析题是10分,在2000年的考试中也是10分。由此看,刑事诉讼法的分值由2000年的31分增加到了现在的约45分。另外,卷四最后一题所考查的刑事起诉书的写作问题(记忆中好象是10分或者12分),在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部分要求掌握的,所以,如果把这一题目的分数也包括进去的话,今年的刑事诉讼法将首次突破55分,达到历年考试中的最高。
第二、对基本法条的直接考查仍占试题的大多数
从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和历年的考题来看,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对法律条文(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直接考查,很少有什么较深的理论问题。今年的情况仍是如此。
比如有一道让选择正确说法的单项选择题,选项中有: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应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很明显,考查点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第23条、第26条及《六机关规定》的第5条,记住原文就能得分。再比如一道关于不起诉的多项选择题,题目中指出,某单位职工甲某因盗窃被县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问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选项中有: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甲某、其所在单位、该县公安机关以及被害人。考查点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的原文。
第三、理论性与应用性方面的考查有所增加
尽管此次考试仍然是以考查法条为主,但是与以往的试题相比,考查理论知识和法条应用的题目有所增加。比如,往年考试中关于证据分类、证明对象等方面的题目一般是一年一道,2000年连一道也没有。但根据笔者的记忆,今年的题目中这类纯理论性的证据题目好象有四、五道之多。考查的内容包括刑事案件中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某案发现场收集的纸条与信封是属于书证还是物证、哪些事实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某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这些问题无疑都不能从法条中找到答案,需要考生深刻理解证据方面的有关理论知识并能准确应用。还有一些题目要求考生能够对法条进行综合运用,如不定项选择题中有这样一个选项,某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罪、抢劫罪等几个严重的犯罪,该案因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这就需要考生将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6条和第127条结合起来进行判断。
第四、部分知识点的考查更加具体化和细化
考完第二卷后,我听到许多考生一出考场就大发牢骚,说许多题目平时根本没见过,不知从哪儿找的题。虽然这与个人的复习有关,但也不可否认,此次考试中确实有部分题目考得非常细,特别具体。
例如有一道题目,说某人捏造事实诽谤甲、乙、丙、丁四人,甲一人向法院提起自诉,问下述各项中人民法院处理错误的是:不受理;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另行提起刑事自诉;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他们保留告诉权。该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内容,对于没有见过这一条文的人来说,如果单从理论上推导,很难得出完全正确的选项。
还有一个共同犯罪的题目,人民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的两名被告人作出第一审宣判后,只有一个人上诉,而且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问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上诉人和未上诉的被告人是否有权委托辩护人,没有上诉的被告人是否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许多人看着选项也是无所适从,其实这也是对一个条文的直接考查。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条可知,两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辩护人;再根据该解释第256条可知,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但不是应当参加法庭辩论,而是可以参加。
第五、试题的重复率有所增多
同往年一样,今年的考试中也出现了重复以往考题的情形,而且在我的印象中好象还不只一道。如某题目中指出,一个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死亡,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他无罪,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题曾经在2000年的考试中出现过一次,法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规定。还有一题问哪些人和单位在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这一题目曾经在1998年和1996年考过两次,而且也是自1996年以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仅考过的两次。再比如今年一道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核准的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的时候,可以核准,可以改判为较轻的刑罚,也可以发回重审,但绝不允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为错误,1999年曾经考过。当然,重复的题目不止这几个。
另外我也注意到,今年有个别题目在1999年、2000年市面上销售的辅导书中能够找到原题或者相似的题目,这说明出题者也在借鉴其他人的出题方式。如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那两道题目,前面提到过的那道考查级别管辖的题目,还有一个考查犯间谍罪的有关诉讼程序的题目等。这些在以前的辅导教材里出现过的题目和历年的真题都有可能被一些辅导班拿来当作自己的模拟题,因此有些考生觉得见过并不奇怪,但千万不要以为这些辅导班“神通广大”。
在接下来的后半部分,我想从今年考试的特点谈一下考生今后复习时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从刑事诉讼法分值的大幅度增加来看,随着待任法官、检察官加入考试行列,试卷设计者欲加强刑事诉讼程序考查的意图非常明显,这种意图并非如某些考生在考后所质疑的或者说所猜测的:“是不是国家为了照顾检察院、法院?”笔者更愿意将此理解为:这是考试的主办者和出题者希望通过统一司法考试这一难得的途径,在未来的法律职业群体中更多地渗透诉讼程序的理念,提高法律职业群体、尤其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的程序意识等。因为我国长期以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尤其如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转变民众、特别是法律从业人员脑中存在的这一观念提供了最佳的契机。分值的大幅度增加也提醒广大考生在以后的考试中更应当关注刑事诉讼法。
第二,从题目考查的难度来看,大部分题目仍然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这种类型的题目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没有任何的拐弯和进一步引申,只要能记得原文就能给出答案,不需要考生根据基本理论知识对法条再进行一次运用,即识记型的题目仍然远高于应用型题目。如果考生凭借自己的勤奋能够熟记法条,即使理论水平有限,也能够得到大部分的分数,这对于那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尤其重要,因为抓住了这些基本的东西将弥补自己理论功底差的缺陷。
考生还必须注意到今年考题的另一变化,即考查理论性和应用性的题目有所增加。这也可能是今后命题的一个指导思想,目的是增加难度,提高所选拔出的人员的素质。
另外,对法律条文的考查比以前更具体、更细微,广大考生在复习时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不能只看重点,其他不管。今年有些题目虽然考查的知识点都是很基本的东西,但由于涉及的法条(主要是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比较具体,有些考生平时根本就没注意到,因此答题时一脸茫然。当然,也不能片面追求大而全,到最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很多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较难把握这个尺度,需要特别注意。
第三,从今年考题重复以往真题的数量来看,要重视对往年真题的研究。认真复习历年的真题除了能够引导我们正确把握复习的方向和范围,有时候还能够直接帮助我们得分。同时,适当地、科学地选择一些质量比较好的辅导书和练习题,除了能够帮助我们巩固复习过的知识外,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直接有益于我们解析考题。(石献智 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自:司法人 http://www.lawee.com.cn/home.jsp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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