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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证据部分试题简析及初步预测

分类: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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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司法考试中,涉及到证据方面的试题共有四题,从分值来看,每题1分,共计4分。这些题目分布于试卷二中,就试题类型来看,单项选择题为1题(第19题),多项选择题为3题(第58题、第67题、第68题)。在这四题中,考查证据的种类和理论分类的有2题,考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有1题,考查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的有1题。证据制度只是诉讼法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而命题者却就此部分出了四道题目,足见命题者对这部分内容的重视。可以预计,证据部分今后仍将继续是司法考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关注。为使广大考生对证据部分的内容有一个比较好的把握,本文拟先就今年的考题略作评析,然后指出证据部分复习的重点,并对今后考查这部分内容的基本趋向作一个初步的预测。
一、对今年考题的简单分析
(一)第一题
19、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本题是一道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四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答案。要想对本题的答案判断正确,必须对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这两种类型证据的基本涵义有一个比较好的把握,除此以外,还应了解物证、书证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明特点。所谓物证,是指以所处的位置、物质特性和物理属性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物质痕迹,如盗窃案件中的作案工具、杀人案件现场遗留的血迹、强奸案件中所留下的精斑等。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述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书面载体,如诽谤案件中的大小字报、间谍案件中的联系信件、贪污案件中的报表凭证等。物证与书证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在诉讼活动中起证明作用的方式不同,各有其特点。物证主要是以物质特性起证明作用,而书证则以具体的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这也是我们判断一个物品究竟是物证还是书证的唯一依据。就本题而言,“信的内容虽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这就意味着信中记载的姓名和地址事项能够证明谁是犯罪嫌疑人,很显然,这是以书证的证明方式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显而易见,字条中的笔迹是书写人用笔(物质)书写后所留下的痕迹(物质痕迹),而根据这一痕迹查出了犯罪分子,换句话说,字条对案件事实起到了证明作用,这是符合物证的证明特征的,因而字条应被视为物证。把上述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不难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为C。
(二)第二题
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本题是一道多项选择题,要求从四个备选答案中把所有正确的表述都选择出来。这道题考查的是证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可以说是诉讼法中的一个常识性问题,既不偏也不难。根据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很多诉讼权利(包括要求保密姓名的权利、要求保障自己及近亲属人身安全的权利等),与此相应地也应当履行一些诉讼义务(包括如实作证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证人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的权利是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的,只局限于侦查阶段,在其他诉讼阶段则不享有这种权利。特别是在法庭审判中,所有的证据都要当庭宣读、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如果这时还要强调证人的姓名保密权,那庭审质证就无法进行了,因而B项不能选,正确的答案应该是A、C、D。(三)第三题
67、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本题是一道多项选择题,同样要求从四个备选答案中把所有正确的选项都选择出来。这道题考查的是证据的理论分类问题。证据的理论分类是从学理上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的证据所作的划分,这种划分有助于揭示各种证据的不同本质,进而对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提供理论指导。要想把这道题做正确,必须对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言词证据等基本概念的涵义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所得来的证据,又称为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本题中,李某在法庭上作证时并不是陈述其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而是陈述徐某转述的事实,中间有了一个转述的环节,无疑应当属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这里的“案件主要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犯罪行为人是谁。换句话说,如果一个证据能够单独直接地把这两个方面加以证明,那么它就是直接证据。本题中,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的内容虽然是听徐某转述的,但该证言能证明杀人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而且也能证明犯罪行为人是徐某,符合直接证据的要件,因而又属于直接证据。有罪证据,顾名思义,是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李某作证的内容是证明徐某构成杀人犯罪的,显然属于有罪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方式作为外在表现形式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口头证据。李某是当庭作证,其作证毫无疑问是以口头的形式表述的,应当属于言词证据。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应为A、B、C、D。(四)第四题
6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视听资料
D、书证
本题是一道多项选择题,还是要求从四个备选答案中把所有正确的选项都选择出来。这道题考查的是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所谓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对于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考生如果对法条的内容比较熟悉,不难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B。
二、证据部分的复习重点
在诉讼法中,证据部分的内容还是比较丰富的,除了前面所提到的证据的种类和理论分类、非法证据、证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还包括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审查判断等诸多方面。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范围,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如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有关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等;二是程序法方面的事实,如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诉讼期间耽误的事实、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等。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应承担证明责任,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或支出与自己的合法收入的巨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便以非法所得论。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应根据每一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注意采用相应的审查方法。
上述所列举的这些问题,虽然表面上比较抽象,具有比较强的理论性,但如果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也是具有比较强的应用性的。采用案例的形式对相关的内容来进行考查,还是有很大的可能性的,因而值得我们特别地予以关注,建议广大考生在复习中把这些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抓。
三、对今后考题的预测及复习方法
证据部分今后仍将是司法考试不可或缺的内容,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特别是这两年,有关证据立法的呼声日益强烈,而司法实践部门在收集、审查证据,运用证据定案方面又面临着诸多困惑。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考试的命题者会不会对证据方面的内容更加“青睐”,从而加大证据部分的题量和分数比例,确实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笔者认为,这样的命题趋向是极有可能成为现实的。当然,证据部分的考查不会面面俱到,每年可能都要作一些考查内容的调整。就明年的司法考试而言,笔者以为再考证据的种类和理论分类、非法证据等问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取而代之的很有可能是证明责任、证明对象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等问题。另外,单纯从民事诉讼证据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目前也是诉讼法学界研究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对这样新出台的而又颇具重要性的规定,司法考试的命题者自然不会熟视无睹,同样极有可能将其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希冀在明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辉煌业绩的考生们,自然不应对其漠不关心,而应认真加以研读,以把握其精神实质,惟其如此,方能驾轻就熟,水到渠成。(苏州大学法学院 刘文)
摘自:司法人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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