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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90)及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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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0](样题)

冯某因盗窃其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线,被何某告状,司法机关将冯某抓获归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001年6月冯某刑满释放,一直想伺机报复何某。

2001年11月,冯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朱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朱某的枪用。民警朱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与冯某,并给了5发子弹。冯某拿到手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何某。

在寻找何某的途中,冯某遇到其中学同学尹某和姚某。尹某问冯某:“这么急匆匆的去干啥?”冯某答:“何某不是东西。害得我坐了几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尹某、姚某立即上前劝阻冯,劝他不要干蠢事。冯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姚某于是冲上去想夺下冯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冯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尹某击中。冯某见状,即与姚某一起将尹某送到医院抢救,尹某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冯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对冯某应如何处罚?
3.朱某借枪给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
4.若冯某为军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在训练中致手枪走火,打死旁边的一名战士,冯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与解析:
1.冯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冯某意图杀害何某,并准备了枪支,只是囚途中遇到同学尹某和姚某,致使其杀人行为未能继续。所以,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冯某的故意杀人行为还未着手实行,故其杀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姚某想阻止冯某杀人,于是上前抢冯某的手枪,在争夺中,冯某不慎扣动扳机,将尹某打死。冯某对尹某死亡的后果有过失,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冯某因为何某曾告发他盗窃,致使自己坐了几年牢,因而对何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何某。于是借枪意图杀害何某,只是因途中遇到同学尹某和姚某,其杀人行为才未能继续。可见,冯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因为其杀人行为还未着手实行,所以,其故意杀人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与他人嬉笑打闹中,不慎失手造成他人死亡。②行为人在生活中无意中违反某种安全规章,致他人死亡。③在个人劳动时,不注意周围安全,致他人死亡。④在生活中使用毒品等危险物品,不妥善保管,致他人死亡。⑤为池人看护婴幼儿,不注意看护,或者护理不当,致婴幼儿闷死、烫死、摔死等。⑥在猎捕动物时,不慎开枪误中他人,致人死亡,等等。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在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案例中,冯某意图杀害何某,受到姚某的阻土,二人在抢枪的过程中,冯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尹某打中。冯某见状,即与姚某一起将尹某送到医院抢救,尹某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见,冯某既不希望打死尹某,也不放任尹某死亡的后果发生,而是想阻止该结果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致使尹某死亡的后果发生,所以,冯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题技巧]应当掌握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相关理论,注意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必须发生法定的结果,否则不构成过失犯罪。

2.对冯某应如何处罚?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犯罪预备的处罚、累犯、数罪并罚。

[答案]冯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中,故意杀人的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冯某犯盗窃罪,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理分析]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中,故意杀人的行为处于预备阶段,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累犯,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冯某曾囚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故意杀人罪),所以构成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答题技巧]应当掌握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以及累犯的构成特征。

3.朱某借枪给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非法出借枪支罪。

[答案]朱某借枪给冯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朱某身为民警,依法配备公务用抢,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枪支出借给冯某,还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所以,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枪支管理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案例中,朱某身为民警,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枪支出借给冯某,还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所以,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答题技巧]需注意,对非法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构成本罪。而对于非法出借民用配置枪支的行为,则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

4.若冯某为军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在训练中致手枪走火,打死旁边的一名战士,冯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武器装备肇事罪。

[答案]若冯某为军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在训练中致手枪走火,打死旁边的一名战士,冯某的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436条的规定,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船舰、核武器和通讯、侦察、工程、防化等军事技术设备。(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或其他重大损失等。(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职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但行为人对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也可能是明知故犯。案例中,冯某为军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在训练中致手枪走火,打死旁边的一名战士。可见,其行为完全符合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答题技巧]应当熟悉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尤其应当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例如,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武器装备肇事罪中的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罪过形式和客观危害后果上完全一样。但武器装备肇事罪中的致人死亡是由军职人员在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情况下造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此不同。正是因为如此,冯某的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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