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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强化二(案例100)及答案与解析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案例100](样题) 甲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股东投资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该公司拟聘请在市税务局工作的副局长刘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同时,又委派了15岁的陈某作为该公司的监事。刘某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甲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的名义买下他本人从外地购人的食品。后该批食品因数量过多而积压霉变,使公司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公司董事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聘请在市税务局工作的刘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为什么? 3.15岁的陈某能否作为该公司的监事?为什么? 4.刘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刘某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答案与解析: 1.甲公司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答案]该公司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法理分析]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二)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依此规定,可以看出,为了有利于对债权人加以保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采取的是实收资本制,并要求该实收资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这是设立公司必备的物质条件。就本案而言,甲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而甲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这不符合法律要求,甲公司为此不能有效成立。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最低规定。
2.甲公司能否聘请在市税务局工作的刘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经理的任职资格。 [答案]甲公司不能聘请在市税务局工作的刘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因为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法理分析]《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依此规定,本案中,刘某身为国家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公司法》对于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囚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囚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2)《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对于上述规定,希望考生能够识记。
3.15岁的陈某能否作为该公司的监事?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监事的任职资格。 [答案]15岁的陈某不能作为该公司的监事,因为陈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理分析]参照《公司法》第57条规定。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
4.刘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经理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 [答案]刘某和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经理除了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经过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法理分析]《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或者经过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该规定属于董事、经理的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在于防止董事、经理利用职权之便,为己牟取私利。本案中,刘某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同甲公司签订合同,这是对该法定义务的违反,应予以禁止。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经理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对于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公司法》作出了具体规定:(1)《公司法》第59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3)《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5)《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比较重要,希望考生能够识记。
5.刘某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经理造成公司损害的赔偿责任。 [答案]刘某应当赔偿甲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因为刘某违反法律同本公司交易,造成了损害。 [法理分析]《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刘某违反法律同本公司进行交易,擅自进货,造成食品霉变,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刘某应当赔偿甲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答题技巧]解答此题的关键在于掌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造成公司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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