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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分类: 报考指南
昆明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5年7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我校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在职人员,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二、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申请人必须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课程考试按在校硕士研究生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申请人必须参加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英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4、申请人必须参加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5、申请人要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不包含学术论文集中采用的论文或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6、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全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及英语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学位申请 1、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并附复印件二份);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报告、工程设计、发明、专利证书、获奖情况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和原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单位领导签署的介绍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4)申请人的英语水平统考合格证书和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二份),经我校有关学院和研究生院确认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式三份),且成绩单的有效期为以修第一门课程的时间算起,不超过四年,超过四年则成绩无效; (5)申请学位的论文三份; (6)必须有两位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其中一位是我校研究生导师,一位是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并填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推荐书》(一式三份,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应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论文实际工作过程; (7)由申请人填写的《昆明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位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后,根据有关条例和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要求学位办公室在两个月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到学位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等有关手续。 3、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水平及要求 1、论文应对所研究的领域有较新的见解,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有对比验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论文基本观点正确,结果和数据可靠。 2、论文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论文必须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如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部分整理为学位论文的,应附送合作者或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证明和意见书。 4、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学位论文的要求按《昆明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七条 论文评阅和答辩 1、论文评阅 (1)、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论文之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三位论文评阅人(其中应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作为三位评阅人之一。评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2)、送审的三份硕士学位论文总体评价意见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3)、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一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仍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进行评审。 (4)、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二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5)、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如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或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但要修改后才能进行论文答辩或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申请人可用半年左右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二份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二位评阅人进行评审,如该二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6)、如第二次评审还未达到第七条第2项的要求,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2、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按规定的程序并以公开方式进行。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或七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三人是硕士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成员。论文应在答辩前20天送交各位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承担记录、填写表格及其他有关任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严格把关,坚持标准。每个委员应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出提问的准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包括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决议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方能生效。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用半年至一年时间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或超过规定的修改论文时间(一年)未申请者,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学位授予有关的事宜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号。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作为申请人的业务档案应交档案馆、申请人所在单位、研究生院存档。 第九条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申请中国硕士学位,不参加外语考试,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三、组织管理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专门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资格审查工作。有关学院负责课程考试、成绩归档以及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的准备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学位申报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受理时间 第十二条 昆明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份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申请(其他时间概不办理)。通过资格审查后,由申请人与拟接受学位申请的院、系协商,确定研究方向及指导教师,拟定出论文工作计划,在三个月内进行开题报告答辩,并填写开题报告书,报送学位办公室。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学位人员在提出申请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申请费,申请人的食宿及往返路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担或自理。若未到达申请学位的要求或未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等,该次申请无效,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学位人员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有关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得的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六条 我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如遗失,不得补发,可由学校出具学位证书证明。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作废,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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