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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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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地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学位办[1999]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和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一样,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学校有关单位和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要统一认识,相互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实施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必须通过我校资格审查、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具有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资格。

(一)完成1项以上科研或技术革新项目、新产品或实验装置研制、技术开发、工程项目等工作。

(二)公开出版1部专著或教材。

(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并署名广东工业大学的公开发表的1篇论文。

(四)主讲过1门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第七条 申请人在每年10月份,将《广东工业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填写好后,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或其他成果的原件和关键页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内容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 水平认定

第八条 申请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必须在4年内通过《广东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申请学位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并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考试成绩不及格,允许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申请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必须在4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4年内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需重新办理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手续。

第十条 具有同等学力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申请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校选派指导教师对其进行学位论文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四章 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申请硕士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并按在校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专业所在院(系)负责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人应在接到被评阅论文的1个月内,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能否进行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加印密封)。论文评阅未通过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提交1篇近三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署名单位,且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第十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人选需得到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认可。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学位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签署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意见,并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4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2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我校参照培养研究生的有关经费开支收费标准,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收取一定费用,其中包括每次报名申请、课程考试、学位论文指导、论文评阅及答辩、学位审定和授予等费用,所需经费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承担。若本次申请无效,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2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需重新办理课程考试及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定期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自我评估;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在申请者获学位后保存5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条款与国家有关新文件规定相抵触,以

国家新文件为准,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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