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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考点提示

分类: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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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
2、调整的范围。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作出新的决定。
(2)行政复议只能针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
(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机构都是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依据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
1、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规定。
(1)一般期限。
(2)特别期限。
(3)期限的计算。
(4)期限的中止。
2、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的管辖。
包括行政复议管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四)行政复议受理
1、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
2、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受理。
3、关于行政复议前置和在其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五)行政复议决定
此部分内容是《行政复议法》的最多的一章,要把握住重点条文,要点内容,如对行政复议审查办法进行规定的必要性,行政复议审查的形式,提交证据的必要性,收集证据的方式等等。
(六)法律责任
1、责任形式,一是行政处分;二是刑事责任。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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