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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的命题规律与答题技巧

分类: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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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是让很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往往感觉茫无边际,不知从何下手,因而丢分的可能性最大。在作者看来,案例分析题实际上是律师资格考试中最简单的题型,只要抓住规律,就非常容易作答。
首先我们来看案例分析题的特征。第一,就其命题的方法来看,这种题目一般是从法条到案例,而不是像实践中的案例,是先有案例再找法条,也就是说,比起实践中的案例,这类题目要容易得多,因此,考生可以相信,这类题目涉及的知识点或法规一定是复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究竟是考什么的,就为理请解题思路奠定了很好的基础。第二,这类题目同实践中的案例相比,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考试的科目范围很容易确定,而不像实践中的案例,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根据这一点,又大大缩小了思考的范围。第三,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本科目最重要的内容,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做起题来就会十拿九稳。总之,案例分析题的命题规律就是就重要的内容“因法设题”,所以,考试的时候,考生唯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因题找法”,完全没有必要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去分析什么复杂的法律关系。
如何“因题找法”?我们的方法是,在答题时,首先要阅读一下问题,看其究竟要考什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工作,一定要认真完成。其次,在阅读案例内容时,要一个句子一个句子地阅读,看该案例有几个基本的内容,然后考虑每一个内容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将这些概念或法规明确地回忆起来;最后,根据试题的要求,将考到的内容和法规做一个三段论的推理,即法规作为大前提,内容作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正确的答案。我们先来看一个程序法案例分析题:
1997年试卷四第十题(本题9分):(1)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3)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4)一审宣判后,张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5)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6)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7)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我们通过阅读问题,知道该题考案例中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法,因此要对每一个具体程序都要注意。再阅读案例,我们发现,该案例共有7句话,其中第(1)句涉及庭前审查的规定,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进行庭前审查是不能退回补充侦查的;第(2)句话涉及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规定,那么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条件是自己发现需要补充侦查才可以进行,但本题可以看作检察机关自己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第(3)句话没有具体的程序问题,只涉及实体法,不予考虑;第(4)句话涉及上诉,被告人有选择是否上诉的权利,没有问题;第(5)句话涉及交付执行和二审范围,交付执行的条件必须是生效裁判,因此一审法院的做法错误。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但二审法院只对张某一人进行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6)句话涉及二审判决,对适用法律不当的一审判决只能改判,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是不对的;第(7)句话涉及一审案件的重审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有:1、法院进行庭前审查退回补充侦查,2、将未生效裁判交付执行;3、二审法院只对张某一人审判;4、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发回重审;5、原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进行重审;6、宣布一审重审判决不得上诉。最后对照该题分数,共9分,则答对一点得1.5分,可以认为该题要答的内容已完全找对,再整理成完整的答案即可。
从以上做题过程来看,确实可以认为案例分析题考的都是重点,也是最简单的题型,因为只要找准考试内容,就比判断题、选择题还好答。
下面我们再分析一道比较困难的实体法试题,这是1993年试卷(三)的一道民法试题,答对的人很少。
(1)甲将乙所有的房屋一幢冒充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丙。(2)丙对甲无权出租的事实并不知情。(3)该房交付后,丙鉴于房屋简陋破旧,但面积颇大,院落宽敞,而且地理位置好,有改造价值,便征得甲的同意,投入大量资金,将房屋改造成高档花园住宅。(4)乙对房屋却另有规划,决定拆除而在原址建造写字楼。当其请技术专家赴现场勘察时,发现房屋焕然一新,丙的一家住在其内。乙在问明原委之后,便请丙无条件迁出。(一)请针对下文A到K给出了乙丙之间法律关系内容的解说,而从1到5则将有关解说编为组合。请选出你认为其中所合解说均为正确的组合,而在题后表格的相应编号栏目内用“V”标出。如果你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组合,则在“无”字栏目内用“V”标出。本题“二”、“三”、“四”部分(本文略)的回答规则亦同。(本题满分为15分) .
A (5)乙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丙迁出而返还房屋。
B (6)设乙对于甲擅自出租房屋的行为予以承认(下文简称“承认”),那么,乙便当然取代甲的出租      人地位,与丙形成出租关系。
C (7)设乙承认,只须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即约定由乙取代甲在甲丙租赁关系当中的出租     人地位,乙丙便形成租赁关系。
D (8)设乙承认,便有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入地位,而直接与丙形成     租赁关系。
E (9)设乙承认,便有权但无义务同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以取代甲的出租人地位,而直接与     丙形成租赁关系。
F (10)设乙承认,并同丙订立租赁合同,便与丙形成租赁关系。
G (11)乙基于所有权,可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H (12)丙既不知甲系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在改造房屋时又征得了甲的同意,因而其改造房屋的行为并无过错,乙也就无权请求丙恢复房屋的原状。
I (13)丙改造他人房屋,属于无因管理。设其将房屋返还给乙,那么,就其改造费用,在扣除其居住期间应付的租金之后,有权请求乙予以偿还。
J (14)丙改造他人房屋,超出了事物管理的范围,不能认为其为无因管理。乙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K (15)鉴于乙早已计划拆除房屋,丙的改造对于乙无意义,因而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
1、ACElCK
2、KJdG
3、AFGJ
4、BHI
5.ADGf
因为本题比较特殊,我们直接从阅读题目开始。第(1)句话,甲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因而是无效民事行为;第(2)句话,丙是善意第三人,其租赁行为系合法行为;第(3)句话,丙的改造行为系合法行为;第(4)句话,乙系房屋所有人,当然可以主张所有权,请丙迁出房屋(看到这里,我们应该清楚,该题考无效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权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要求作答);第(5)句话,同第四句,因而是正确的;第(6)句话,乙承认,则乙作为房屋所有人,自然成为出租人,但不等于承认甲为出租人(甲在法律上也不可能成为出租人),因而亦无取代之说,该句错误;第(7)句,乙承认,则不等于甲就是出租人,因而没有必要与甲订立转让债权债务的合同,因而不正确;第(8)、(9)句同上5第(10)句,乙承认甲的出租行为,并不等于承认自己与丙形成租赁关系,因而须订立合同,租赁关系才告成立,该句正确;第(11)句,乙请求丙恢复房屋原状系主张所有权的内容,正确;第(12)句,丙的改造行为无过错,但不等于乙不能行使所有权,该句错误;第(13)句,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丙的行为不属无因管理,该句错误;第(14)句,丙改造房屋并非征得乙的同意或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所为,乙没有返还丙改造费用的义务,该句正确3第(15)句,乙不返还丙费用并非因为丙的改造对乙无利益,而应从法律上寻找原因,该句错误。因此,题中A、F、G、J叙述正确。最后在相应的地方打“V”就行了。
做这样的题,首先必须明白,它究竟考什么内容,然后紧紧围绕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作答,在不清楚的地方,尤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推理,不能想当然,实际上,上题仅仅考了无效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权能(实际上还有无因管理)这几个最基本的知识,只要基本知识掌握了,思路清晰,还是很容易作答的。
总之,案例分析题并不可怕,只要考生掌握“因案找法”的思路,再加上严格的三段论推理,从案例分析题上拿高分,非常轻松。
对于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本书每一学科还有具体介绍,考生在作题和复习时,可以结合每一学科,继续领会和掌握。(肖胜喜老师)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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