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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谈司法考试新规章分类: 司法,考试动态
最近,司法部制定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两个规章,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将适用这两个规章.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在2002年建立并实施的,当年司法部即制定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时隔仅3年,司法部为什么修改办法?这次修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
办法“试行”三年效果显著不必再“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选拔合格的、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律师队伍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目标和目的。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刚刚建立并实施的2002年初,司法部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要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为此,司法部及时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并在2002年的首次考试组织实施中开始实行。三年来,实施的效果是好的,对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实现司法部提出的“四最”目标和“四严”要求,确保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肯定下来,不再“试行”。同时,三年的考试实践告诉我们,要继续组织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也包括其他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及时加以规范,一些新出现的违纪情形需要及时纳入调整和处理的范围,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基于此,司法部根据考试组织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树立国家司法考试权威的目的出发,对2002年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禁止携带进入考试现场的物品
原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有“书籍、资料、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现办法为使列举的范围更全面、语言更规范,将禁止携带的物品修改为“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对于已经携带上列物品的人员,则规定“责令将物品交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加大了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
原试行办法第五条对较轻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为“经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该规定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处理较轻,且不易于操作。因此,现办法将其修改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即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就可给予处理。 调整了应予处理的违纪行为范围
结合实践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借鉴其它考试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为有效地处理违纪行为,现办法第六条增加了有关“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将被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的规定。在第五条明确了考生不得抄写试题或将本人答案带出考场。
规范了对试卷答案“雷同”的认定和处理
近两年来,应试人员试卷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情况有所增加,与此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有所增多。为此,现办法第十条规定:“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由司法部给予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并明确规定确认雷同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
完善了对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相关要求
原试行办法对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要求不够完善,为预防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和规范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现办法专门增加了两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作出记录,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考点总监考人签字。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同时填写清单,在对应试人员的处理决定生效且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或书面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现办法对应试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也作出了规定。
原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考场规则》调整上升为部颁规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规则》是一个新制定的规章,但并非以前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制度是通过不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目前与国家司法考试有关的制度规定包括法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依照法律规定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此次公布的违纪处理办法、应试规则),司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以及司法部职能部门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制定的用于约束和规范自身工作行为的一些操作规范(如命题规则、评卷规则、保密规定)。这些规章制度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使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有章可循。在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层次较低的制度性规定经过实践的检验和丰富,确有必要的,可以调整上升到一个较高的形式。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即是一例。《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是在原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考场规则》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二者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将《考场规则》调整上升为部颁规章,并更名为《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主要是与《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对应。应试规则规定了应试人员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处理办法则规定违反应试规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如何进行处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今年是如何分类的?
由于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学历条件上依法仍存在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与非放宽地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之分,在合格标准上也存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与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区别,因此,对适用不同报名条件和不同合格分数线通过司法考试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需客观分类。具体为:
A类 :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B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 :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司法部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上述分类,只是对应试人员的不同情况所作的客观分类。实践中,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和政策具体掌握。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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